工会干事工作职责
工会工作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和职能
一、什么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是工会赖以存在的基矗马克思曾讲过:“争取和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是工会产生和活动的宗旨”。我国第一个工会组织是1920年11月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它一成立就表明自己的宗旨,是“谋工会会员的利益,除本会会员的痛苦”。中国工会从一登上历史舞台,就高举维护职工利益的战斗旗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使中国工人阶级获得政治上、经济上的彻底解放,成为国家主人。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消灭了阶级对立,但非对抗性的阶级差别和劳动分工仍然存在,各种不同阶层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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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还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利益,需要有自己的组织来代表和维护它们的利益。因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矗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协调好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建设者关系、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工人阶级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历来非常重视工会的维护作用,为从法律上确认工会的维护职责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式的致辞中庄严宣告: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1.7”重要讲话,鲜明指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明确提出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总书记还强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劳动者权益,高度重视解决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
,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使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发挥。胡锦涛总书记的“1.7”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对保障我国劳动者权益的高度关注,对新形势下中国工会进一步做好维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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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新的更高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领导在这次会上也明确地阐明:“以职工为本,是中国工会维权工作始终坚持的核心宗旨;坚持主动维权,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依法维权,推动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坚持科学维权,努力把握工会维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维权观。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两个维护的统一,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我们党领导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集中代表着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离开这个目标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就难以实现,也谈不上对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维护;同时,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由各个方面的具体利益组成的,离开对各个方面具体利益的维护,也谈不上对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工会必须把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作为根本基点,工会必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必须真正深入到职工群众之中,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为他们说话办事,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必须要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和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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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
二、什么是工会的具体职能
关于工会的具体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可以概括为: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有些学者、专家把工会的具体职能总结为经济建设、参与监督、调解劳动关系、生活保障、宣传教育等五大职能,但在内容上基本一致)
(一)维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维护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
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在实现维护职能上,工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
,采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在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的同时,工会向困难职工伸出援助之手,释疑解难、帮困扶贫,提供法律支持和经济救助,维护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权利;工会还应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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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建设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建设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在实现建设职能上,工会应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应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参与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参与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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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在实现参与职能上,工会应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行政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发展计划,制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应有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
;设立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基层工会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工资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教育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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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在实现教育职能上,工会应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在这些群众性的教育活动中,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基层活动为主。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倡导企业文化,凝聚职工激情,使广大职工更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企业、热爱本岗,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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