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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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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却遭遇不被执行的尴尬 ?记者郭富昌郭跃华/文图 核心提示 近日,读者吴某向本报反映,在伊川县出现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扣押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两年后取车时,竟被索要2万多元的天价停车费。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也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法律、法规虽有,却遭遇不被执行的尴尬 ?记者郭富昌郭跃华/文图 核心提示 近日,读者吴某向本报反映,在伊川县出现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扣押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两年后取车时,竟被索要2万多元的天价停车费。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中也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省执法部门扣押车辆的停车费仍在普遍向车主收取„„ 事件 事故车辆被扣指定停车场,竟让交纳天价停车费 近日,吴某向记者反映,2011年1月15日,在伊川县境内,闫某无证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吴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吴某受伤,闫某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月21日,吴某向伊川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2日法院即将保全裁定送达交警队。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各项费用6万余元,闫某赔偿吴某各项费用2.6万余元。 保险公司很快履行了法律义务。吴某和闫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保全车辆以物抵债,货车以2.6万余元的价格抵偿给吴某,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反悔。但吴某到停车场领车时,被意外告知,该车停车644天,按每天40元计算,需要交纳25760元停车费。 2014年7月8日,记者电话采访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闫新乐,当问及交通事故车辆收费情况时,闫队长说这个事故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前。但闫队长也表示,停放车辆的社会停车场未取得收费许可资格,收费行为不合法。 车辆发生事故,被扣押后收取高额停车费的现象屡见不鲜。2012年10月28日,罗先生所在公司的后八轮大货车在郑州一处工地施工中不慎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被警方暂扣。 2012年11月7日,车辆停进了郑州市淮南街与长江路交叉口南侧的郑州交警三大队事故车停车场。 时隔半年,事故处理完毕。2013年5月10日,罗先生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该停车场工作人员算了算停车费:9350元。罗先生求情还价,对方答应收9000元,但不开发票。 “停车场门口的牌子上写着价格,大货车按每天50元收取停车费,我问对方这个标 准是谁定的,对方说是物价局定的,一直都是这么收费的。”罗先生说。 根据2010年实施的《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试行)》第九条规定:“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免收停车费用。” 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开高价的“郑洪停车场”为具有合法手续的社会停车场,受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委托接收相关暂扣车辆停放。后经协调,该停车场按法定收取了罗先生3个月3000元的费用,同时致歉。 调查 事故车停车费本该执法部门埋单,却普遍转嫁给车主 7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郑州碧云路与春晖路交叉口附近的淮河停车场。记者看到,该停车场外面挂着“交警三大队涉案物品管理中心”的牌子,一名工作人员用铁链锁着大门,不准外人随意进出,只有出具相关票据的人才可以进去。 “咱这里是咋收费的,”记者问把门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用手指了指大门西侧的收费牌说:“按收费牌收费。” 收费牌上的收费标准显示为:自行车一天1元;两轮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一天5元;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自行车一天10元;轿车及微型客车(8坐内)一天15元;小型货车(7米内)、中型客车(9坐至20坐)一天20元;中型货车(7米以上)、大型客车(21坐以上)一天3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我省,车辆被执法部门扣押时,停车费用一般都由车主来承担。 郑州市民张先生说,去年11月,他的电动自行车与别人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被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扣在郑州市富民路某停车场,事故处理完,张先生取车时,被收取80元清障费,到停车场又被收了一天5元的停车费。 郑州某商贸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去年和前年两次出点儿小事故,每次车辆都被拖到交警队指定停车场,交拖车费和停车费只能无奈地接受。 新乡市的赵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他的车被人追尾,等到事故处理完毕后,到 停车场取车时被收取15元一天的停车费,而且只开临时收据,没有正规发票。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车辆被执法单位扣押,停车费不应由车主承担。 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物品时,不得向被扣押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关费用,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 我省早在2005年出台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郑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交警部门委托停车场对被暂扣车辆进行保管,因此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承担,如果停车场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其行为涉嫌违规。 乱象 收费不统一,非法停车场漫天要价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目前我省扣押车辆停车场的收费并不一致。 去年,小建(化名)因为在郑州火车站地区非法营运,被郑州市客运管理处查处,车辆被扣在了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小建向火车站管委会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车辆要暂扣3个月,而每天的停车费为96元。小建赶紧找熟人帮忙,后经熟人一番运作,小建的停车费从原来的6500元左右降到了4000元。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再暂扣车辆,就换个便宜的地儿停。那些停车场一天的停车费用也就一二十元。 新乡市的郭先生告诉记者,相关部门联合治超时的停车场,很多都是没有手续的非法停车场,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 “他们很多都是在治超点附近圈一个地方,用于停放被查的超载车辆,一般按照一天80元至100元的费用收费,但有时也会一天收取150元。在正规的停车场,货车收费的价格一天不会超过50元。”郭先生说,他的货车以前因为超载被查扣过,只停放了两个多小时就被收取了80元停车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停车场除了违规收取停车费外,向车主违规收取拖车费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刘女士开着农用车在商丘市卖瓜时,被一辆轿车撞翻,身上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处理完后,交警去停车场取车。没想到刘女士的儿子去取车时,被告知要交纳 4800元钱,其中施救费800元,拖车费3000元,停车费每天30元。刘女士的儿子经过反复求情,工作人员请示老板后,最终把费用降到2000元钱。 维权 较真儿成功,物价局叫停违规收费 虽然停车场违规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车主也知晓法律的规定,但是不交停车费就取不出车来,车主只能无奈交费。当然,也有较真儿维权的车主。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李兵(化名)用轻型小货车非法营运时,车辆被执法人员暂扣,并产生了800元的停车费,李兵将执法部门告到法院。一审中,法院依法判决,暂扣车所发生的800元停车费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2013年10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支持了一审判决中800元停车费不应向车主收取的内容。 2013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市民姜先生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曲江大队扣至雁翔路诚信执法停车场。姜先生取车时,停车场要收1480元停车费,并称“不交钱,休想取车”。姜先生知晓法律规定后,从9月23日到10月28日,走遍了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曲江派出所,但并没维权成功。最终,姜先生只好先交纳了停车费,但他没有放弃维权,他将交警曲江大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停车场同意退还姜先生的停车费,并赔礼道歉。 2013年,媒体持续报道了西安市执法专用停车场向车主收取暂扣、扣留车辆停车费与《行政强制法》相悖的问题。当年9月30日,包括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城管执法局、西安市交警支队、西安市政府法制办、西安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共同召开讨论会,并明确通知下属执法单位,从9月30日起暂时不再收取执法停车费。 当年10月,西安市物价局发布了公告。公告中写明:一是要求主管部门通知执法专用停车场立即停止向车主收取停车保管费;二是向西安市政府建议,按照《行政强制法》要求,尽快明确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的交费主体;三是鉴于执法扣押车辆数量多,涉及社会群体面广,每年产生的保管费用大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政府招标采购、协商竞价、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执法专用停车场,或政府直接设立执法专用停车场免费停放;四是对涉及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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