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比较
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
比较
第26卷第5期
2005年1O月
大连大学
JoURNALOFDALIANUNIVERSITY
VOI.26No.5
Oct.2005
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比较
于阜民,田雨
(大连大学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62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本文介绍了以德国,日本刑法为代
的大陆法系刑法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中国刑法的共同犯罪人分类
标准,类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指出不同法系共同犯罪人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键词:正犯;共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395(2005)05—0082一O4
Comparisonbetweenthecriminalsofjointoffencein
Chineselaworcontinentallawlegalsystem
YuFu—min..TIANYu
n.CollegeofHumanity,,DalianUniversity,DMian116622.China;
2.College0,Law,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finn)
Abstract:ThearticleintroducesallkindsofthecriminalsofjointoffencebyCri
minalLawofChinaorthecriminal
1awofcontinentallawlegalsystem.then.makingacomparisonbetweenthemandshowingtheircontact.
Keywords:taeterschaft.;teilnahme;.principalcriminal;accomplice;coerce
doffender;instigator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共同犯罪
人分类问
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
着丰富多彩的
.中国刑法上关于共同犯罪人的
分类与大陆法系刑法有较大区别,但是在刑法理论
上,依大陆法系分类方法而生成的范畴思考中国刑
法共同犯罪人问题,亦能发挥思维产品和思维结构
单位的功效.
一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的分类
(一)正犯与共犯
共犯,取最广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在这个意义上,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立而存在的概
念.刑法分则上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
般是以单独犯为模型的,共犯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人
参与实施该犯罪的犯罪形态,所以,共犯的构成要件
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或扩张的构成要件,这种修
正(或者扩张)一般是通过刑法总则实现的.
最广义的共犯可以区分为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
共犯.必要的共犯,是指依照刑法典分则(或者单行
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文)规定,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
行的犯罪.由此,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共犯,不属于必
要的共犯.必要的共犯通常是指对向犯和多众犯.
对向犯,指二人以上实施相关联行为,相互间以对方
?收稿日期:2004—12—20
作者简介:于阜民(1954一),男,大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行为的存在为自己行为成立之要件,而构成犯罪的.
例如重婚罪,贿赂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多众犯(亦
称:众合犯,集合犯,集团犯),指多数人向着同一目
标实施共同行为,而成立的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
第106条规定:”多众聚集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是
骚乱罪”.0任意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某种
单独犯的罪状,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这
种共犯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德国和
日本的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又区分为共同正犯,教唆
犯和帮助犯三种犯罪形态.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
助犯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与广义的共犯相对应
的概念是必要的共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被称为狭义的共犯,与狭义的
共犯相对应的概念是正犯.本文以下使用”共犯”一
语均指狭义的共犯.正犯,在共犯人分类的意义上,
一
般指实施了符合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
(二)正犯的类型
根据正犯人数的单复数,将正犯区分为单独正
犯和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以共同实
行的意思,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
旦成立共同正犯,各行为人都要对共同的实行行
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以行为人相互间有无意思联络为标准,可以在
正犯之中区分出同时正犯.同时正犯,指二人以上
第5期于阜民等: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比较83
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同一对象实行犯
罪.所谓同时正犯是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犯
罪,本质上不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作为特例,确有大
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在一定情况下将同
时正犯按照共同犯罪论处,由于这个原因,刑法理论
上有了同时正犯的概念,并且将其作为正犯的一种
类型.
依据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身体动静实现构成要
件,正犯又区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直接正犯,
指直接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这里的直接性并
不排除使用具有物理力,化学力,自然力(包括动物
的)工具,但是借用他人行为去犯罪的不属于使用工
具.间接正犯,指利用不为罪或者不能成立共犯关
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常见的间接正犯如利用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实施
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等等.
(三)共犯的类型
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而构成犯罪者.成
立教唆犯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
产生犯罪决意的行为,指示,命令,劝告,引诱,怂恿,
请求,欺骗,威胁等都可能成为教唆行为的方式.但
是,如果威胁,欺骗达到一定强度,以致相对方失去
了意志自由,则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
犯.教唆行为一般是明示的,但也可以是暗示的教
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针对不特
定的对象不属于教唆行为,但可能属于煽动行为.
教唆对象在人数上不限,对一人或x~-人以上都可
以是教唆行为.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者.帮助犯之
成立需要具备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依照共犯
从属性说还需要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关于帮助的
故意之内容存在争议,或认为帮助者必须认识到正
犯的实行行为,或认为必须认识到正犯实行行为和
该实行行为的结果.依照共犯从属性说的观点,认
为帮助犯的故意不必须认识到结果的发生,只要认
识到实行行为就可以了.帮助行为是基本构成要件
以外的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前
者的作用能够使后者顺利发展,易于实旌.帮助行
为可以是物质性的,即有形的,诸如提供犯罪工具,
犯罪场所等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即精神上的帮助,
诸如帮助实行犯制定更周密的
,对实行犯予以
鼓励,等等.帮助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
为.在法律上,对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负有防止义务,
而故意不履行该义务者,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如果
帮助行为发生在实行行为之前,而成立的帮助犯被
称为预备的帮助犯.倘使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同时
进行,而成立的帮助犯被称为伴随的帮助犯.如果
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帮助者始实施帮助行
为,而成立的帮助犯被称为承继的帮助犯.正犯的
实行行为终了,帮助者帮助正犯变卖赃物,毁灭证
据,隐匿正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成立独立犯
罪,不认为是共犯.
“组织犯这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是苏联刑法学
者提出来的.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最早将
它在立法上加以反映,随后为1960年<苏俄刑法典>
所采用.<苏俄刑法典>第17条第4款规定:组织实
施犯罪或者指导实施犯罪的是组织犯.”?苏联刑法
当然不属于大陆法系刑法,但是从法文化演化的历
程看苏联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的关系较为紧密.而
且苏联刑法区分出组织犯所采用的分类标准显然是
分工,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是一致的,所以在这里将组
织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叙述.
二,中国刑法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一)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
是主犯在法律上的定义.
显然,我国刑法从共同犯罪人当中区分出主犯
所采用的分类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
分工.由该款规定上亦可以看出,主犯又可以区分
为两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由(刑法>的规定可以
断定,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如果仅仅
是一般的犯罪团伙,尚未构成犯罪集团,则不存在犯
罪集团首要分子这种类型的主犯.从犯罪形态的视
角看,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
特殊类型.关于构成犯罪集团的条件,<刑法>第26
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内
部存在着分工,因而也决定了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不同.组织,是指联络他人,发起组成犯
罪集团.领导,是指统领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
动,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作出实施犯罪的决定,指
挥,安排,调配犯罪集团成员的分工和活动等行为.
没有组织,领导者就没有犯罪集团,因而这种主犯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我
国刑法打击对象的重中之重.
84大连大学第26卷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
种主犯是区别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首要分子
以外的其他主犯.这种主犯包括:(1)犯罪集团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除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
者之外,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直接实行
犯罪,罪行重大者,等等.(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者.起主要作用的具体表现包括:在共同
犯罪中直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积极献计献策而在
完成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者,等等.(3)在聚众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对两种主犯的刑事责任分别予以规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实施的犯罪
负刑事责任,还要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
谋划而实行的犯罪负刑事责任.(2)犯罪集团首要
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
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刑法>第27条条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共同犯罪人
当中区分出从犯的分类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作用和分工.据此规定,从犯也有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次要
作用是与主要作用相比较而言的,由<刑法>总则关
于从犯规定的全部内容看,这种从犯是实行了某一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但是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
的作用小于主犯者.因而,这种从犯又称之为次要
的实行犯.
2.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人.辅助作用
即帮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
件,帮助其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实行该犯罪构成客观
要件行为者.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有形的,诸如提供
犯罪工具,为实行犯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与实行犯
事先通谋应允为实行犯窝藏脏物,帮助其逃脱等等;
也可以是无形的,诸如帮助实行犯寻找犯罪对象,协
助实行犯拟制犯罪方案,等等.关于实施帮助行为
的时间,通常是在实行犯罪之前,也可能在实行犯罪
同时,事先通谋而实行犯实行犯罪之后予以帮助的,
也构成该种犯罪的从犯.但是,<刑法>分则规定某
种事先通谋而事后予以帮助的行为作为独立犯罪
的,依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视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
采取了必减原则.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
是胁从犯的法律依据.被胁迫,指受到现实的暴力
威胁或者精神威胁,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从主观
方面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将要参与的是犯罪作为,
其不愿意参加,但为了免受现实的危害或者不利,而
选择并参加了犯罪活动,所以行为人仍要对所参加
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
<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和对教唆犯
的处罚原则.构成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
行为.这里的教唆,是指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
本来没有犯罪故意的人产生犯罪故意.被教唆者必
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倘使唆使无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去实行犯罪,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
犯,不属于共同犯罪.教唆是作为的行为方式,诸如
劝说,引诱,收买,命令,威胁,等等.依据<刑法>总
则中的规定,教唆犯存在于两种场合:其一,被教唆
者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而实施了被教唆之罪;其二,被
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第一种情况,教唆者与
被教唆者是共同犯罪,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追究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
教唆者单独成立教唆犯,不属于共同犯罪意义上的
教唆犯.如果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
唆者已经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则被教唆者实施该
犯罪实际上并非由于教唆者的教唆引起,亦不属于
共同犯罪,教唆者单独成立教唆罪.
三,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不同类型共同犯
罪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所采用的标准是
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并考虑到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大陆法系刑法的分类标
准则主要考虑分工.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度,犯罪的
本质属性都是社会危害性,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便于区分其所犯之罪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从而作到罚当其罪.如是,可以归纳出
中国刑法上共同犯罪人类型与大陆刑法共同犯罪人
类型之间的基本的对应关系,从而在中国刑法理论
上更便利地运用大陆刑法的范畴去思考中国刑法的
问题,以至在刑事立法上更多地引入这些范畴.
(一)与主犯相对应的类型
中国刑法上的主犯,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
外,大量的主犯得以从共同犯罪人之中区分出来的
标准是”起主要作用”,而大陆法系刑法划分共同犯
罪人类型的标准是分工,因而与主犯相对应的类型
不可能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仍然呈现一定的规律
第5期于阜民等: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比较85
性.
首先,正犯与主犯的关系.于单独正犯场合,该
正犯必然是主犯;于共同正犯场合,正犯为主犯的情
况居多,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正犯中的一部分人为
从犯.
帮助犯一定是从犯,而不可能不是主犯.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教唆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别,
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称为教唆的未
遂.@这种”教唆的未遂”已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在
此只讨论前者,即既遂的教唆犯.大陆法系刑法所
称的教唆犯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可
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是,通常情况下是主犯.
关于组织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组织犯
的概念,但在刑法条文中确实可以说是包含组织犯
的规定的.”@大陆法系刑法上的组织犯与中国刑法
上的组织犯是基本相通的,依<刑法>的规定,组织犯
按主犯处罚.
(--)与从犯相对应的类型
于共同正犯场合,少数情况下正犯中的一部分
可以是从犯,即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主犯.
帮助犯一定是主犯.
表现为共同犯罪形态的教唆犯,在少数情况下
是从犯.
组织犯不会是从犯.
(三)与胁从犯相对应的类型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与大陆法系刑法的对应关系地复杂一点,因为胁从
犯的划分标准既不是作用也不是分工,而是独特地
以产生犯意的原因作为区分标准.如是,<刑法>规
定应当对胁从犯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
犯的主观恶性较轻.
个别场合正犯可能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参与犯罪
的.但是,中国刑法理论认为,最初是被胁迫参加犯
罪,后来转变为自愿参与或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的,不
能再以胁从犯论处,而应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0
帮助犯之中的一部分是胁从犯,并且胁从犯中
的多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
教唆犯不会是胁从犯.相对被教唆者且成立共
同犯罪场合,组织犯的地位决定了他不会是胁从犯.
(四)与教唆犯相对应的类型
中国刑法和大陆法系刑法都有教唆犯的概念.
于被教唆者由于教唆者的教唆而实施了被教唆之罪
场合,大陆法系刑法的教唆犯都是中国刑法上的教
唆犯.
正犯,帮助犯不会是教唆犯.
成立组织犯就不成立教唆犯,因为组织犯的构
成要件是组织犯罪的行为,后者的客观要件是教唆
犯罪的行为;前者的故意是组织犯罪的故意,后者的
故意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前者也可能参与实行
行为,而后者一律不参与实行行为;前者在共同犯罪
中必定起主要作用,后者则在个别情形中不起主要
作用.所以,组织犯与教唆犯的界限是清楚的.
注释:
?德文,德国刑法专用语,中文译作”正犯”.
?德文,德国刑法专用证明,中文译作”共犯”.
?1974年(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67条规定了相同的罪状,但是称
之为骚动罪.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页.
??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0年版,第182,181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页.
参考文献:
[1][日]野村稔.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OO1.
[2][德]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程书[M].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OO1.
[3]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0.
[4]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张明楷.外国刑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O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