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自费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步伐,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模式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现有 (自费生,以下简称甲方)已通过2013年MBA、MPA、MBAcc联考,自愿以自筹经费形式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攻读 公共管理硕士(MPA...
华东政法大学
自费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
书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步伐,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模式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现有 (自费生,以下简称甲方)已通过2013年MBA、MPA、MBAcc联考,自愿以自筹经费形式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攻读 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两年(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7月止),最长为四年。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同意录取 为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自费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并按照专门的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和教学
的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
二、甲方应承担在学期间培养费(包括专业实践环节),共计人民币42000元。甲方应在每学年开学时(九月初)将当年的培养费人民币21000元存入指定的交通银行卡(磁卡由学校统一发放),乙方收到此款后给甲方办理注册和入学手续。
三、学习期满,甲方完成乙方规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课程考试和外语水平合格并通过学位
答辩,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四、甲方考生入学时及在读期间其人事档案、工资、医疗、户口和党(团)组织等关一律不转入华东政法大学。
五、甲方毕业时,不列入国家就业计划。回原工作单位安排工作或自行择业,乙方将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毕业证书、专业学位证书转给甲方。
六、甲方在学期间如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甲方在学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乙方有权终止甲方学业,取消学籍,并将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回甲方。
八、本
一式两份,甲方(自费生)、乙方(培养单位)各执一份。签约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各条内容并信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期自双方签章起至甲方办理完离校手续时为止。
甲方(自费生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培养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公 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华东政法大学
委托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华东政法大学 (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委培生)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培生来源
1、由甲方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报考,乙方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2、委培生名单:
姓名 专业 学位 学制 起讫时间 备注
学制最公共管理硕士硕士 两年 2013.9—2015.7
长四年 (MPA)
二、培养与管理
1、委培生在学期间,乙方按专门的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培养,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做好委培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委培生毕业时,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硕士学位授予和毕业手续。
3、由甲方在职人员录取的委培生入学时及在读期间其人事档案、工资、医疗、户口和党(团)组织等关系仍全部保留在甲方。
4、委培生如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培养,取消学籍,并将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回甲方。
三、委培生培养经费
1、甲方应承担在学期间培养费(包括专业实践环节),共计人民币42000元。甲方应在每学年开学时(九月初)将当年的培养费人民币21000元存入指定的交通银行卡(磁卡由学校统一发放),乙方收到此款后给甲方委培生办理注册和入学手续。否则,委培生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和上课。
2、委培生如有特殊原因中途辍学、退学或离校,由甲方负责接受安排工作,乙方已收取的培养费不再退还。
四、就业安排
1、委培生毕业时,不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一律回原工作单位安排工作,乙方将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毕业证书、专业学位证书转给甲方。
2、委培生毕业前如申请报考博士生或出国留学,须由甲方出具同意公函。
五、其他
、甲方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委培生本人。 1
2、签约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各条内容并信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单位无人事调配权,还须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有效期至委培生毕业后到原工作单位报到为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培养单位全称)
华东政法大学
公章 公 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邮政编码:20004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接收学籍档案(机要)邮编: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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