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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工作日志(参考)

2017-09-27 5页 doc 17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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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工作日志(参考)银行保险工作日志(参考)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了银行代 理保险业务。目前,这项业务也逐渐成为县级中小金融机构的一项重 点中间业务,虽然其有利于其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收入、增强自 身竞争实力,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保 险代理业务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风险,这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为此,本期编者特邀请人行系统、银监系统以及法律界人士对此相关 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期望对基层员工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有所启发和 帮助。 冯书文 人行陕西岐山县...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参考)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参考)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 银行保险工作日志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了银行代 理保险业务。目前,这项业务也逐渐成为县级中小金融机构的一项重 点中间业务,虽然其有利于其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收入、增强自 身竞争实力,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保 险代理业务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风险,这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为此,本期编者特邀请人行系统、银监系统以及法律界人士对此相关 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期望对基层员工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有所启发和 帮助。 冯文 人行陕西岐山县支行 姜麦能 甘肃平凉银监分局 苏跃龙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 任 主持人: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自不待言,然而与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他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请问开展此项业务主要可能包括哪些风险, 冯书文:我认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第一,宣传广告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第二,银保合作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职责、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的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银行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间的纠纷。第三,市场准入的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须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条件。但笔者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金融机构 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第四,角色混同的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第五,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银行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苏跃龙:冯书文同志已经归纳得很好,他说的这‎‎些问题可以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其中最核心的是代理法律风险。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渊源是《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 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受代理法律调整。银行一般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与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办理保险业务,被代‎‎理人保险公司应支付银行相关的代理费用,在委托范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由被代理人人保险公司承担。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如果双方合作的基椽—银保合作协议,规定不清楚或是授权不明,就极有可能使银行陷入到法律纠纷中,又如在具体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从事没有经过授权的业务、转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或是进行双方代理等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在此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银行在保险兼业代理中还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以及违反利率管理的法律风险。 按担保法律的规定,抵押权、质权及于抵押物、质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因此,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对担保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优先受偿。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为担保物办理保险,是债权人合法权利,是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合理条件之一。抵押人、出 质人按银行的要求为担保物办理保险,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银行如果利用给客户提供贷款的条件,强制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向自己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自己代理行为投保,属于违背客户意志以贷款和保险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接受服务,或附加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就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形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至于违反利率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当前有些银行以保险代理手续费贴补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贴补给客户,属于上述“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人民币利率》第30条也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如果保险代理手续费贴补的是借款人,则还可认为变相降低了贷款利率,导致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违反了上述利率管理的规定。 主持人:前面几位专家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那么,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 姜麦能:对于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员工素质难保障。尽管银行员工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但对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产品的了解还很不够,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各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状况看,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占比不到60%,存在无证代办保险的问题。而且,保险机构保险知识培训不够,兼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业务掌握不足,尤其对客户的解释不到位,影响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二是尽职调查不到位。各代理机构均未对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也未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后评价制度,这造成了 代理保险风险。同时,各代理机构均未建立代理保险投诉处置机制,对客户代理保险方面的投诉处理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银行声誉。三是业务营销不规范。代理保险业务是一项收益较高的中间业务。为了提高营销规模,各银行业代理机构在营销过程中重收益、‎‎轻风险,对限制性条款宣传解释不明确,风险提示不到位,而且也存在借贷款之际,完全违背借款人自愿,向借款人“搭售”保险的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信贷市场,而且也损坏客户利益。四是监管依据不充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银行业监管部门缺乏相关监管和处罚依据,不能很好地规范银行代理行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冯书文: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的确存在,同时,我还要补充几点:首先,我认为外部监管中的保险监管机构的缺位,也是导致银行在代理保险中出现诸多不规范行为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市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新一轮保险公司争夺的主要战场,各保险公司纷纷在县域设立机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原有的监管体系和力量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难以真正了解基层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其次,同业间竞争的不规范,这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银保市场的稳健发展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适度竞争有利于银保业务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是,竞争过度会给代理市场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一是代理险种频繁流动。随着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手中掌握着一定客户资源的业务经理,成为各保险公司争夺的重点,不少机构代理保险频繁变换,不利于保险‎‎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续保业务的开展;二是个别保险公司借助于权力部门高垄断经营和权力“寻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基本规则;三是以支付高额手续费为诱饵,变相搞不正当竞争。此外,最后要提到的一点是内部控制不力,考核体系不完善,这也造成了银行保险代理的不规范。近年来,受诸多客观性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对营销贷款主业有所放松,而致力于中间业务短、平、快式的发展。对内部人员效益考核也以中间业务拓展为主,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网 点人员受任务和考核的压力,极易形成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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