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25 6页 doc 19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is_882336

暂无简介

举报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西安航天基地/基地)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基地管委会设立的政...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西安航天基地/基地)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基地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下同)、企业孵化器投资于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股权处于非公开交易状态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从支持的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向基地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采用创业投资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对入驻孵化器内的中小高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 1 — 第五条 管委会授权西安航天基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基地党政联席会和评审委员会决策,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评审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发局、招商部门、投资服务局、纪检监察局、孵化器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部门单位代表、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创业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审批程序调整方案,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为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征集:基金管理人在基地范围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 — 2 — 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人对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基地党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六)公示:对审定通过的拟扶持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信息,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无问的,由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方案;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度平均投资规模的1%结算,由财政局安排专项预算及拨付。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基地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申请引导基金按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提供的跟进投资,原则上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50%和企业孵化器本轮投资额的100%。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累计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 — 3 — 器),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跟进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拟投资的基地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复印件; (九)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复印件。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引导基金让渡部分收益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一)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在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 (二)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4年购买 — 4 — 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的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前条所述公允价格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1、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新募集投资的认购价格; 2、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 3、近3个月内中介机构评定的股权评估价值。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但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先行退出除外。 第四章 风险补贴 第十八条 风险补贴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基地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2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贴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已投资的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 — 5 — 件。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风险补贴申请应在被投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的4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和运作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应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监督被投资企业规范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引导基金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施的投资项目,在2015年12月31之后仍日按本办法执行。 — 6 — — 7 —
/
本文档为【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