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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

2017-09-20 5页 doc 17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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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 来凤县关于“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 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在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避免政府包办,减轻财政负担。在保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前提下,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适合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模式,为加强“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期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
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 来凤县关于“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 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在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避免政府包办,减轻财政负担。在保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前提下,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适合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模式,为加强“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期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 第二章 幼儿园的性质及办学原则 第三条 “公建民营”模式举办的幼儿园由来凤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中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公有,由来凤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 1 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为委托学校提供免费校舍,交由具有办园资质社会团体或个人来举办,由政府以公开公平方式择优选择办园方,资质由教育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参照公办园的管理模式委托其进行管理。 第三章 “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县教育局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助的管理原则。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制定有关的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幼儿园办学条件、督导评估实行统一管理。县教研室负责各级幼儿园的教学、研究与指导。 第七条 发改、公安、交通、财税、审计、城建规划、土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教育局同时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建民营”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及乡镇负责管辖。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本乡镇内幼儿园的管理。中心小学校长是辖区内幼儿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中心小学的管理职责是: (一)指导与监督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促举办者改善办园条件。 2 (二)指导幼儿园认真贯彻幼儿教育、保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指导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 (三)督查幼儿园的安全、卫生工作。 (四)增强合力,营造社会、家庭、幼儿园三位一体的科学育儿氛围。 (五)组织和指导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保教保育质量。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体幼教老师是所包保幼儿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事故月制度,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受委托方与托方签定委托管理合同书后,方能取得幼儿园的管理经营权,并与委托方分别承担以下权利与与义务。 第十条 委托方具有以下的权利与义务: (一) 在托管期内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条件。 (二) 在托管期内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三) 在托管期内不调减已投入幼儿园的资产。 (四) 在必要时,积极配合委托方解决须委托方到场的问。 3 (五)幼儿园的招生由受委托方自己负责,招生年龄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之内,原则上按区域招生,保障附近的村民或居民的子女就近入园。一般不得跨地域招生,更不能为了争生源打“价格战”,进行无序竞争,影响办园质量。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进行,严厉禁止乱收费。教育局对受委托方的招生有决策权,受委托方违纪,教育局有权停止终结合同。 第十一条 受委托方具有以下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全面履行所有者的经营管理权,幼儿园的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的收入归受委托方所有,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办学经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委托方负责,受委托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 履行由委托方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方已投入的资产负责维护、保养,如因教育(三) 对 实际需要而作变动,应通报委托方。 (四) 负责托管期内新的教育投入。 (五) 努力整合有关资源,把幼儿园办出特色,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六) 积极配合委托方的活动,为委托方服务。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年限一般不超过为五年,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的师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还将派遣优秀指导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指导活动。受委托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的办学活动,违反国 4 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承办合同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收回幼儿园。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对幼儿的教育评价:由幼儿园组织,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的参与者是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以教师评价为主。在小学、幼儿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对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城区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乡镇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 对幼儿园的等级评估由县教育局职能科室组织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凡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幼儿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幼儿园及个人,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教育局有权停止终结合同,取消委托管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一)擅自改变幼儿园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年检不合格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中止办园,抽逃资金或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不注意卫生和安全,给幼儿造成损害的; (四)干扰幼儿园开展正常教育保育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县所有第十 “公建民营”幼儿园,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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