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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2017-10-08 10页 doc 23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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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 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 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规范》是加强 金融业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也是构建金融信息系统,促进金融信息共享 的前提。《规范》的发布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宏观管理信 息与微观统计数据、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与金融运行信息之间搭建了协调、沟通的 桥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1.范围 ...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 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 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规范》是加强 金融业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也是构建金融信息系统,促进金融信息共享 的前提。《规范》的发布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宏观管理信 息与微观统计数据、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与金融运行信息之间搭建了协调、沟通的 桥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 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 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 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管理国家储 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 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 门。 2 3.2 监管当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 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 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 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 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 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 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 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 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 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 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 3.9 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 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 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3.10 财务公司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 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3.11 信托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设 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 其他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3.13 金融租赁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 主的金融机构。 3.14 汽车金融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 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15 贷款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 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 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4 3.16 货币经纪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 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 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3.17 证券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3.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19 期货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 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3.20 投资咨询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 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 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3.21 财产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 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22 人身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 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5 3.23 再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 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3.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 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3.25 保险经纪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的金融机构。 3.26 保险代理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 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3.27 保险公估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 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的单位。 3.28 企业年金 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 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3.29 交易所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 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6 3.30 登记结算类机构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 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31 金融控股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 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 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 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3.32 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 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编码对象 本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 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 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 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 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 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5 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5.1 结构 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拉 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 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 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7 5.1.1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 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A,货币当局 B,监管当局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E,证券业金融机构 F,保险业金融机构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J,Y(I、O除外),1,9(0除外),预留 5.1.2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内按顺序 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A,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 B,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8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E,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F,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9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5.1.3 金融机构三级分码 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在同一二级分类内 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三级分类指境内单家法 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机构。 5.1.4 地区代码 长度为两位,采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 构所在地区的代码。 按金融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赋码: ——当为境内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其数字码前两位为金融机构所属省、 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当为境外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 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取其两字符拉 丁字母代码为金融机构属地国家或地区的代码。(台湾、香港、 澳门视为境外) 10 5.1.5 顺序码 长度为五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顺序号。 同一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同一地区代码下,多个不同营 业机构的顺序编号从00001-99999顺序连续编码。 5.1.6 校验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使用The Luhn Mod-10 Method算法生成。 5.2 编码的表示形式 金融机构编码的各段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其表示形式如下。 位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码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其中:各码段的含义如下。 一: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二: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三: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 四:地区代码 五:顺序码 六: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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