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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业主返祖合同

2017-12-02 8页 doc 24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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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业主返祖合同小业主返祖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 证件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为了充分实现甲方所购商铺的价值,维护全体业主及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位于xxxxx铺面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产权所有人: 2、物业的具体位置: 栋_ 楼 号铺面。 二、甲方同意将...
小业主返祖合同
小业主返祖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 证件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为了充分实现甲方所购商铺的价值,维护全体业主及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位于xxxxx铺面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产权所有人: 2、物业的具体位置: 栋_ 楼 号铺面。 二、甲方同意将房产委托乙方经营。委托期限自该商铺由开发商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2018>4 年 10 月 30 日。为经营管理产生更大的效益,确保甲方利益,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委托或解聘具备先进商业管理水平的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招商、经营管理。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如满足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或第2款情形的,本合同委托期限依照约定自动续展。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按以下条款执行: 1、双方就合同签订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的投资回报约定如下: 甲方自合同签订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的投资回报为零,即在此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 甲方在付清《商品房》约定之房款后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甲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时就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在此期间投资回报为零的约定。故乙方给甲方的投资回报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支付。 2、双方就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的投资回报约定如下: 甲方在此期间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为:物业总价值×8%/年,其中物业总价值=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 此两年的投资回报的支付方式暂定为乙方按季度支付,即从 201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乙方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半个月内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甲方上一季度的投资回报人民币为 元 元(大写)。甲方的银行账户由乙方统一办理,甲方在2013年2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至乙方处领取。 四、委托期限内,乙方为实现经营管理之需要,有权对受委托物业进行必要的装修、改变,只要乙方不改变甲方物业的基础结构,则无需经过甲方的同意,委托期限终止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物业恢复原状。 五、委托期限内,甲方可以合法行使物业的所有权,可将物业转让、赠送、抵押或继承给第三方,但应明确告诉第三方本合同的存在,并应要求第三方与乙方缔结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一致,否则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不能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物业新所有权人即为本合同的甲方,本合同对乙方及变更后的新物业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如若转让,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委托期限内,因物业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包括租赁税、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与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电梯维护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享有以下权利,并且不需经甲方同意,不需通知甲方,也不需向甲方支付费用: 1、为了运营的需要,乙方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乙方为了经营需要,拥有商业物业屋顶、天台、外墙及各非私人拥有的平台的使用权,并有权在上述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招牌、广告及其他物件,因此而获取的金钱上或非金钱上的利益回报属于乙方完全所有。 2、乙方有权将拥有使用权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申指定为公共地方或公众行人通道。 3、乙方有权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更改、保养、及拆去烟窗、招牌、广告、天线、桅杆、照明及其他各种固定设施。 4、乙方有权更换或改变商业物业外墙和公共区域颜色,在外墙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如招牌及其他广告牌,并可拆去、修缮、维修或更换外墙或广告牌。 5、乙方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合同保留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公司。 八、乙方对受委托物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改造,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 承担的自费改造项目: 1、在不损害物业建筑基础结构的条件下,改变物业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设备; 3、合同结束时,乙方新增添的装置、设备的拆除。 九、甲方的物业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准,乙方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装修、装饰等添附行为以及安装、增加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扶梯、空调)等的所有权均属于乙方。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乙方进行处分,所得收益归乙方。 十、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事件及社会事件,包括地震、水灾、战争等。 1、若委托经营期间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及赔偿责 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防止事件的影响及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及费用。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对名下物业进行保险投保。如出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甲方财产蒙受损失,由甲方自行修缮,也可由乙方统一对受损物业进行修缮,费用由甲方自理。 3、遇到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所委托物业遭到破坏并无法开展经营业务时,甲方应视房产破坏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回报收入,直到该委托房产全部修复并能正常开始经营物业为止,本合同委托经营自然顺延。 4、若发生物业主体及设施、设备毁灭性损毁,无法修复及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改造、征用该物业,导致无法修复及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保证甲方所委托物业作为正当商业经营使用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长沙市政府相关政策守法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提出解除本合同。如因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以及承租人遭受的损失,并且应按本合同约定回报总额(五年回报总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得干扰、妨碍乙方以及商场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如因甲方干扰、妨碍乙方以及商场承租人的经营导致乙方及承租人受损,则甲方不仅应当全额赔偿乙方以及承租人的全部损失,还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回报总额(五年回报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对第三方隐瞒本合同的存在或者第三方未能及时与乙方签订合同而导致乙方或承租人遭受损失的,甲方不仅应全额赔偿乙方及承租人的损失,还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回报总额(五年回报总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将甲方投资回报支付给甲方,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承担欠付投资回报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全部欠付投资回报款,并按累计欠付款的 5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欠付投资回报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5、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部分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均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方赔偿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损失。 6、本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均已完全了解违约金条款以及设立该条款之目的并完全予以认可以及自愿遵守,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 十三、本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如乙方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每年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物业总价值×81>.5%/年,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展三年。续展期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无变化,甲方每年的投资回报不低于物业总价值×8.5%/年。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自动续展,并在书面通知中载明续展期间的甲方的投资回报数额(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不低于物业总价值×8.5%/年)。 2、三年的续展期满后,如乙方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每年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物业总价值×10%/年,则本合同有效期再自动续展三年。再续展期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无变化,甲方每年的投资回报不低于物业总价值×10%/年。乙方应当于再续展期间届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自动续展,并在书面通知中载明续展期间的甲方的投资回报数额(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不低于物业总价值×10%/年)。 3、本合同期满,如乙方预计给予甲方回报不足物业总价值×8.5%/年,则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到期终止。第一个三年的续展期后,若乙方预计给予甲方回报不足物业总价值×10%/年,则乙方应当于第一个三年续展期期满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到期终止。 4、本合同期满,如不再续展,则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确保 甲方物业恢复到销售合同的约定标准(物业自然折旧除外,不需恢复原状),在此恢复期间,物业不能正常经营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必须采取书面协商一致的方式。 2、合同解除: (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2)根据合同法解除; (3)根据合同第十条第4、5款不可抗力情形解除合同。 十五、合同往来函件的送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往来函件可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递交等方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采用挂号或特快邮寄方式送达甲方,邮件一经寄出送出,即视为该函件已在寄出或送出的3日内送达甲方(即使 邮件遭到退回);由本人或其亲属签收的,签收即为送达。甲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以原通讯地址发出的函件仍视为已经送达甲方。甲方的详细通讯地址 为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在邮件遭到退回的情况下,乙方亦有权另行在市级报纸刊登公告,送达时间仍为乙方邮件寄出的3日内。 十六、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先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 十七、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及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期限届满终止。 十八、其他 1、签署本合同时,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对本合同所有内容均无疑义,并准确无误地理解所有条款的法律涵义。 2、甲方同意乙方代为收房,由乙方与开发商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交房手续。 3、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所签之书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共8页十八条,除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手写文字外,任何对合同印刷文字的删改均为无效。 甲方/授权代理人 乙方 (签字) (签字并盖章) 2010 年 8 月 16 日 2010 年 8 月 16 日 附件一: 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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