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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授权制度

2017-09-16 6页 doc 18KB 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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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授权制度银行法人授权制度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银行法人责任制度,强化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促进中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总行是法人的本体,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指由中国,,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银行向各分支机构授权,分...
银行法人授权制度
银行法人授权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银行法人责任制度,强化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促进中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总行是法人的本体,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指由中国,,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银行向各分支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代表本分支机构接受授权,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时必须向客户出示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遵守中国,,银行的各项。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分类和形式 第七条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财务授权和人事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 第八条 中国,,银行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 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基本权限。每次基本授权的期限为1年。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基本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制,即总行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在被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分行)转授权;二级分行在被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再转授权。被再转授权分支机构为最终被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向下再行转授权。 第十条 总行根据需要可直接向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除特别授权书中注明允许转授权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被授权分支机构自己行使,不能向下转授权或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形式是: (一)总行行长向一级分行行长签发《中国,,银行法人授权书》,授权人为总行行长,被授权人为一级分行行长; (二)一级分行行长向所辖二级分行行长签发《中国,,银行转授权书》,转授权人为一级分行行长,被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行长; 1 (三)二级分行行长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中国,,银行再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行长,被再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形式是由总行行长向被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中国,,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银行法人授权工作由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各级行法规工作归口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管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授(转授、再转授)权权限,具体办理授权事宜。 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等统一由各级行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各级行对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基本授权,应由法规部门在每次授权期间开始前(总行为60天前;一级分行为40天前;二级分行为20天前)向本行有关部门发送“中国,,银行授(转授、再转授)权权限表”(以下简称“授权权限表”)。“授权权限表”的内容与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相对应。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授权权限表”后10日内制填完毕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查后退交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统一制作授权书、转授权书或再转授权书报授权人、转授权人或再转授权人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下发被授权分支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必须依照总行制发的《中国,,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中国,,银行转授权书(统一格式)》、《中国,,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应于总行授权书下发后20日内向所辖二级分行签发转授权书;二级分行应于一级分行转授权书下发后20日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签发再转授权书。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的生效日应与总行授权书规定的生效日相一致,有效期限均为1年。 第十六条 被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分支机构接到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后,被授权人(被转授权人、被再转授权人)应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因办理特殊业务需要向总行特别授权的,应统一由一级分行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经总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后,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制作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总行行长审查签字后下发被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总行可变更对该行的基本授权: 1(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2(因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2 3(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4(,,银行进行内部机制调整; 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分支机构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总行可撤销或部分变更对该分支机构的特别授权。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由总行有关部门将被变更分支机构及变更事项书面报告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同意后,由法规部门制作《中国,,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经总行行长审查签字后,下发被变更分支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 2(授权被变更; 3(授权被撤销; 4(被授权机构被撤销; 5(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原授权书终止; 6(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授权期限内,总行更换一级分行行长时,应在任命通知中附发以新任行长为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该一级分行对所辖二级分行的转授权以及该二级分行对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应视情况作相应的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转授权与二级分行再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程序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审计、监察及法规部门有权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被授权分支机构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在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应向本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某项权限,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某项权限。 前款所提“一般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声明禁止分支机构实施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权限随时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被授权分支机构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依据授权变更程序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某项权限。 3 第二十六条 凡授权人、转授权人、再转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被转授权人或被再转授权人有故意越权行为的,应在所辖行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同时应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将每次转授权、再转授权的情况向上级行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副本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进行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法人授权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 2月1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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