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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三方版)模板

2017-09-02 50页 doc 128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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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三方版)模板合同编号:【XXX】基金合同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三方版)模板
编号:【XXX】基金合同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份额的募集........................................................................................................5六、基金的成立...............................................................................................................7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8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九、基金份额的登记......................................................................................................20十、基金的投资.............................................................................................................21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4十二、基金的财产..........................................................................................................25十三、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9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3十五、越权交易.............................................................................................................36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7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45十九、报告义务.............................................................................................................45二十、风险揭示.............................................................................................................46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49二十二、清算程序..........................................................................................................50二十三、违约责任..........................................................................................................53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4二十六、其他事项..........................................................................................................551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XXXX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基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依本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3.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XXX】。4.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XXX】。25.基金或本基金:指【XXX】。8.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0.T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T+n日指T日之后的n个工作日。11.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2.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1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15.募集期间: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募集之日起至募集结束之日止的期间。16.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18.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19.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3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委托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收入或资产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XXXX】(二)基金的类别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XXXX】(四)基金的投资目标【XXXX】(五)基金的存续期限4不定期(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金额不少于【XXXX】万元人民币。(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其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基金份额的募集(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募集方式、募集对象1.募集期间个月,具体时间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开始募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基金委托人不超过200人、募集金额不少于【XXXX】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募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募集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本基金份额,或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份额。3.募集对象本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5(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XXXX】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XXXX】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不超过【XXXX】万元人民币(含)的,认购费率为1%;单笔认购金额超过【XXXX】万元人民币的,认购费率为0%。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委托人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及其转为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资金利息]?认购价格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六)募集期间的认购程序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于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委托人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间。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访谈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当在登记注册机构开立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应将认购资金(含认购费用)转入销售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须如实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销售机构的访谈,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基金委托人认购的具6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七)基金募集资金的入账1、基金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开立募集账户,委托人认购本基金的货币资金应存入该募集账户。在基金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募集账户资金。募集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执行。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基金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给基金管理人。3、若募集期满后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按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八)募集期间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投资者应当将认购款项支付至基金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于收到投资者认购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转入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开立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募集资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六、基金的成立(一)基金的成立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基金可以成立: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委托人不超过200人,募集金额不少于【XXXX】万元人民币;2.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募集,基金委托人不超过200人,募集金额不少于【XXXX】万元人民币。7(二)基金的成立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注册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给基金管理人后,基金管理人可宣布基金成立,该日为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三)基金的备案募集期限届满,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若基金备案失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合同,在合同终止后的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基金委托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之日起【XX】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成立满3个月后,基金开放日为【XXXX】。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8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监管机构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三)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6.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对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至各销售机构或按照销售机构指定的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委托人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委托人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基金委托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97.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应将申购款项支付至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委托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于T+5日内划往基金委托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发生交易确认延期或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则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基金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10(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XX%,基金申购费用不归入基金财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2.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XX%,基金赎回费用不归入基金财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超过200人。(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委托人利益的。(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11委托人利益的。(5)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6)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7)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无息退回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由股票停牌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无法正常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时;(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投资者。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4)由股票停牌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无法正常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时;(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1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委托人并依法报监管机构备案。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委托人。(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XXXX】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的净份额赎回是指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委托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赎回:当全额兑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对于单个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委托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的申请予以撤销。部分赎回导致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划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在申购开放日结束后的3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九)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13继承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的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十)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每个开放日(T日)后的一个工作日(T+1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清算账户(即《基金合同》中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7、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14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如基金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资金划拨指令相同。(十一)申购、赎回净额结算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十二)基金的转托管基金委托人可以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功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等情形的,可以暂停或者拒绝基金委托人的转托管申请。(十三)其他情形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办理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基金注册登记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一)基金委托人1.基金委托人概况基金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所附的基金委托人资料页列示。2.基金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对基金委托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的约定。(2)交纳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收入或资产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委托人收入或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访谈。(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购、申购、赎回费用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16(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传真:【XXXX】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监管机构。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委托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17(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财产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基金委托人。(11)根据法律法规及《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信息。(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3)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6)保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投资交易行为,保证投资交易指令的下达程序及内容等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因违反此约定给委托人或托管人造成的损失。(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18变现和分配;(2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资料;(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XXX】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19(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单位净值;(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投资报告的财物报表数据;(8)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9)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14)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持续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管理人;(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份额的登记(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20认、资金清算、权益分配、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建立和管理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12、取得注册登记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3、保管基金委托人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业务规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基金份额明细、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和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4、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5、按本合同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7、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8、为基金份委托人提供基金权益代理等服务;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XXXX】(二)投资范围【XXXX】(三)投资策略21【XXXX】(四)投资限制【XXXX】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基金合同变更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法规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5、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向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7、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机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进行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有)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22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履行托管职责行为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23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十)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基金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投资政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2.本基金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XXXX】。投资经理简历:【XXXX】(二)投资经理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24十二、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二)基金募集资金的入账1基金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开立募集账户,委托人认购本基金的货币资金应存入该募集账户。在基金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募集账户资金。募集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执行。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基金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给基金管理人。3、若募集期满后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成立及资料的交付1、基金成立当日,基金管理人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成立通知书,该成立通知书上应载明资产管理人将全部认购的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资产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的资金总数额。在基金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立通知书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252、基金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在基金成立当日后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本基金的相关文件、资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相关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基金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风险声明》、基金行政服务外包协议等。(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本基金成立通知书,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四)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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