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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商业发票 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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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商业发票 装箱单进出口货物运输——商业发票 装箱单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又称为发票,是出口贸易结算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所有其他单据都应以它为中心来缮制。因此,在制单顺序上,往往首先缮制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卖方对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包括:品质、数量、价格,有时还有包装)详细列述的一种货款价目的清单。它常常是卖方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另外,商业发票也是作为进口国确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基本资料。 一般来说,发票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在此基础之上多制一份供议付行使用。如需正本,加打"...
进出口货物运输——商业发票 装箱单
进出口货物运输——商业发票 装箱单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又称为发票,是出口贸易结算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所有其他单据都应以它为中心来缮制。因此,在制单顺序上,往往首先缮制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卖方对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包括:品质、数量、价格,有时还有包装)详细列述的一种货款价目的清单。它常常是卖方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另外,商业发票也是作为进口国确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基本资料。 一般来说,发票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在此基础之上多制一份供议付行使用。如需正本,加打"ORIGIN"。 不同发票的名称表示不同用途,要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名称。一般发票都印有"INVOICE"字样,前面不加修饰语,如信用证规定用"COMMERCIAL INVOICE"、"SHIPPING INVOICE"、"TRADE INVOICE"或"INVOICE",均可作商业发票理解。信用证如规定"DETAILED INVOICE"是指详细发票,则应加打"DETAILED INVOICE"字样,而且发票内容中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应一一详细列出。来证如要求"CERTIFIED INVOICE"证实发票,则发票名称为"CERTIFIED INVOICE"。同时,在发票内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 correct"。当然,发票下端通常印就的"E. &. O. E."(有错当查)应去掉。来证如要求"MANUFACTURE'S INVOICE"厂商发票,则可在发票内加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同时,要用人民币表示国内市场价,此价应低于出口FOB价。此外,又有"RECEIPT INVOICE"(钱货两讫发票)、"SAMPLE INVOICE"(样品发票)、"CONSIGNMENT INVOICE"(寄售发票)等。 出票人(Issuer) 填写出票人(即出口商)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 一般来说,出票人名称和地址是相对固定的,因此有许多出口商在印刷空白发票时就印刷上这一内容。但当公司更名或搬迁后,应及时印刷新的发票,以免造成单证不符。当来证规定用公司新名称、地址时,采用新发票;而当来证规定用公司旧名称、地址时,应用旧发票。 受票人(To) 也称抬头人,此项必须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严格一致。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且应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如信用证无规定,即将信用证的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填入此项。如信用证中无申请人名字则用汇票付款人。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方名址。 发票号(No.) 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编制。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如出口报关单的申报单位编号、汇票的号码、托运单的号码、箱单及其他一系列同笔合同项下的单据编号都可用发票号码代替,因此发票号码尤其重要。有时,有些地区为使结汇不致混乱,也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 应注意的是,每一张发票的号码应与同一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的号码一致。 在SimTrade中,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发票日期(Date) 在全套单据中,发票是签发日最早的单据。它只要不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即可。一般都是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信用证有效期之前。 运输说明(Transport Details) 填写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一般还加上运输工具的名称;运输航线要严格与信用证一致。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 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on July 1, 2004, Thence Trans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所有货物于2004年7月1日通过海运,从上海港运往伦敦港,中途在鹿特丹港口转船。) 合同号(S/C No.) 发票的出具都有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买卖合同不都以"S/C"为名称。有时出现"order"、"P.O."、"contract"等。因此,当合同的名称不是"S/C"时,应将本项的名称修改后,再填写该合同的号码。 信用证号(L/C No.) 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需填列信用证号码,作为出具该发票的依据。若不是信用证方式付款,本项留空。 支付条款(Term of Payment) 填写支付方式,如:T/T、L/C、D/P、D/A。 唛头及件数编号(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要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和厂商订的或由受益人自定。无唛头时,应注"N/M"或"No Mark"。如为裸装货,则注明"NAKED"或散装"In Bulk"。如来证规定唛头文字过长,用"/"将独立意思的文字彼此隔开,可以向下错行。即使无线相隔,也可酌情错开。 件数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写出 x x 件,二是在发票中记载诸如"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number of shipping marks on each packages is 1,10, but we actually shipped 10 cases of goods."(兹申明,每件货物的唛头号码是从1,10,实际装运货物为10箱。)之类的文句。 货物描述、包装种类和件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是发票的主要部分,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内容。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或描述填写。货物的数量应该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同是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没有详细的规定,必要时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货物数量,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抵触。 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如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等),则发票(包括其他单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尤其是法国来证,法国海关要求收货人进口清关时必须提供法文发票,因此应至少以法文注明商品名称。 如:800 CARTONS (EIGHT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数量(Quantity) 货物的数量,与计量单位连用,如:××××PC。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情况一致,又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单价(Unit Price) 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数额和价格术语。如果信用证有规定,应与信用证保持一致;若信用证没规定,则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本栏填写方法与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相同,说明如下: 1. 贸易术语:请填于上方空白栏中,填写格式为:FOB后加“启运港"或"出口国家名称";CFR或CIF加"目的港"或"进口国家名称"。 2. 计价货币与单价金额:依双方约定填写。其中选择计价货币时需参考SimTrade中“淘金网”的银行页面的外汇币种与汇率。 如:CIF Canada(或CIF Toronto) USD 18.75 金额小计(Amount) 列明币种及各项商品总金额(总金额,单价×数量)。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货物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若信用证没规定,则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实际制单时,若来证要求在发票中扣除佣金,则必须扣除。折扣与佣金的处理方法相同。有时证内无扣除佣金规定,但金额正好是减佣后的金额,发票应显示减佣,否则发票金额超证。有时合同规定佣金,但来证金额内未扣除,而且证内也未提及佣金事宜,则发票不宜显示,待货款收回后另行汇给买方。另外,在CFR和CIF价格条件下,佣金一般应按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之后的FOB价计算。 SAY TOTAL 以大写文字写明发票总金额,必须与数字表示的货物总金额一致。 如:U.S.DOLLARS EIGHTY NIN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 特殊条款(Special terms) 在相当多的信用证中,都出现要求在发票中证明某些事项的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签名(Signature) 根据《UCP500》条款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要求,发票无须签字,但是必须表明系由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证要求签字(Signed)发票,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经办制单人员代表公司在发票右下方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发票的出票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是可转让信用证或其表明接受第三方单据,则出票人可为受让人或第三者。 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类似的单据还有:重量单、规格单、尺码单等。其中重量单是用来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规格单是用来列明包装的规格;尺码单用于列明货物每件尺码和总尺码,或用来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装箱单名称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或“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出单方(Issuer) 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应与发票的出单方相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 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与发票的受单方相同。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发票号(Invoice No.) 与发票号码一致。 日期(Date) 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唛头及件数编号(Marks and Numbers)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等内容。 外包装件数(PACKAGE) 填写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最后在合计栏处注外包装总件数。 毛重(G.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最后 在合计栏处注总毛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如:2588.36 KGS。 在SimTrade中,本栏须分别填入数值与单位,计算方法则请参照在线帮助里“预算表的填写”中的基本计算部分。 净重(N.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净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如:760 KGS。 在SimTrade中,本栏须分别填入数值与单位,计算方法则请参照在线帮助里“预算表的填写”中的基本计算部分。 箱外尺寸(Meas.)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体积,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体积。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1623.548 CBM。 在SimTrade中,本栏须分别填入数值与单位,计算方法则请参照在线帮助里“预算表的填写”中的基本计算部分。 SAY TOTAL 以大写文字写明总包装数量,必须与数字表示的包装数量一致。 如:FOUR THOUSAND FOUR HUNDRED CARTONS ONLY. 签名(Signature) 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经办制单人员代表公司在装箱单右下方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需要,为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而设制的。它是报检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某种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意愿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申请人正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取得该批货物合法出口的合法凭证。报检单同时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起动检验检疫程序的依据。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登记号、联系人、电话 填写报检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或附单位介绍信),并准确填写本单位报检登记代码、联系人及电话;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机构备案的印章。其中报检单位登记号即单位的海关代码,可在公司基本资料中查找。 编号 本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发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要求用中文、英文,填写时要一致。 收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可只填英文。 货物名称(中/外文) 按合同、信用证所列名称填写,但中/外文要一致。 H.S.编码 海关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如皮革服装的H.S.编码为42031000。 在SimTrade中,海关编码请在商品基本资料中查找。 产地 填省、市、县名。 数/重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SimTrade中的货物都以销售数量计),并注明计量单位,如:××××PC。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情况一致,又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货物总值 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单位。对于加工贸易生产出口的货物填写料费与加工费的总和,不得只填写加工费。 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及件数。比如“370 CARTON”。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请在配舱通知中查找。 贸易方式 成交的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通常都为一般贸易。 货物存放地点 报验商品存放的地点,也是商检机构施检或抽取样品的地点。 在SimTrade中,货物存放地点请参照配舱通知中的相关内容。 合同号 报验商品成交的合同号码。 信用证号 按实际情况填写信用证号。如属非信用证结汇的货物,本栏目应填写“无”或“/”。 用途 商品的用途,一般用途明确的商品也可不填。 发货日期 按照货物的装运情况填写。 输往国家(地区) 指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或地区(英文)。 许可证/审批号 需申领许可证或经审批的商品填写,一般商品可空白。 启运地 办理报关出运的地点或口岸,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到达口岸 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得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生产单位注册号 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没有可不填。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按实际情况填写,可参照配舱通知。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填写对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要求,即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检验机构制作证书的检验结果内容时会参考此栏的内容。 标记及号码 填写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与合同相一致。中性包装或裸装、散装商品应填“N/M”,并注明“裸装”或“散装”。 随附单据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还有发票及装箱单。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需要证单名称 按照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签发证书的,应在 报检单上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和数量(在SimTrade中通关单必须选择)。 检验检疫费 此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签名 由出口商公司法人签名。 领取证单 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验日现场由报验人填写。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注意: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已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投保人 填投保人公司名称(如为出口商投保请填公司中文名称)。 投保日期 指填投保单的日期。 发票号码 填写此批货物的发票号码。 被保险人 即投保人或称“抬头”,这一栏填投保人公司的名称。实务上,有些公司会填写“见发票”字样。 货物出运后,风险转由进口商负担。因此,如属出口商投保,可将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称填在“客户抬头”栏,而将进口商公司名称填在“过户”栏,便于货物发生意外后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属进口商投保,则直接将自己公司名称填在"抬头"栏,而"过户"栏留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保险加成率通常为10%,当然,出口人也可以根据进口人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的计算是以CIF(或CIP)货价为基础的,因此,对外时如果需要将CFR(或CPT)价格变为CIF(CIP)价格,或是在CFR(或CPT)合同项下买方要求卖方代为投保时,均不应以CFR价格为基础直接加保险费来计算,而应先将CFR(或CPT)价格换算为CIF(或CIP)价格后再求出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按CIF进口时:保险金额,CIF货价×1.1 (2)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货价×1.1 / (1 - 1.1 × r),其中r为保险费率,请在"淘金网"的"保险费"页面查找,将所投险别的保险费率相加即可。 (3)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货价 + 海运费)×1.1 / (1 - 1.1 × r),其中海运费请在装船通知中查找,由出口商根据配舱通知填写。 注意:因一切险(或A险)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在投保一切险(或A险)时,保险公司对一般附加险的各险别不会再另收费。投保人在计算保险金额时,一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可不计入。 启运港 按提单填写。 目的港 按提单填写。 转内陆 按实际情况填写。 开航日期 可只填“As Per B/L”,也可根据提单签发日具体填写,如为备运提单应填装船日。按照跟单信用证No.500,也允许填写提单签发前5天之内的任何一天的日期。此栏目出保单时可暂时不填,待签发提单后再填不迟。 船名航次 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加航次。例如:FENG NING V.9103;如整个运输由两次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及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此处可参考提单内容填写。例如:提单中一程船名为“Mayer”,二程为“Sinyai”,则填“Mayer/Sinyai”。 铁路运输加填运输方式“by railway”加车号;航空运输为“By air”;邮包运输为“By parcel post”。 在SimTrade中,船名与航次可在船公司接受出口商订舱时给发的《配舱通知》中查找。如系进口商投保,则应在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中查找船名航次。 赔款地点 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打制;如来证未规定,则应打目的地或目的港。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 赔付币别 按出口合同规定的赔付币别填写。 保单份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1套5份,由1份正本Original、1份副本Duplicate和3份副本Copy构成。具体如下: (1) 来证要求提供保单为“In duplicate”、“In two folds”或“in 2 copies”,则应提供1份正本Original、1份副本Duplicate构成全套保单。 (2) 根据跟单信用证No.500规定,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为1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单。 投保条款和险别 投保条款包括:PICC CLAUS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ICC CLAUSE 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两种任选其一。 投保险别包括:ALL RISKS 一切险;W.P.A./W.A. 水渍险;F.P.A. 平安险;WAR RISKS 战争险;S.R.C.C. 罢工、暴动、民变险;STRIKE 罢工险;ICC CLAUSE A 协会货物(A)险条款;ICC CLAUSE B 协会货物(B)险条款;ICC CLAUSE C 协会货物(C)险条款;AIR TPT ALL RISKS 航空运输综合险;AIR TPT RISKS 航空运输险;O/L TPT ALL RISKS 陆运综合险;O/L TPT RISKS 陆运险;TRANSHIPMENT RISKS 转运险;W TO W 仓至仓条款;T.P.N.D. 偷窃、提货不着险;F.R.E.C.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R.F.W.D. 淡水雨淋险;RISKS OF BREAKAGE 包装破裂险;I.O.P. 不计免赔率。 其中,中国保险条款的基本险险别为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承保范围最大,水渍险次之,平安险最小。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包括协会货物(A)险条款、协会货物(B)险条款、协会货物(C)险条款,A险条款承保范围最大,B险条款次之,C险条款最小。 注意:由于一切险(或A险)条款承保范围最大,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一般附加险的条款可不勾选。但若对方要求在保险单上列明一般附加险中的若干险别,投保人则需在投保单中勾选这些险别,这样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才会把这些险别一一列出。 其它特别条款 有其他特殊投保条款可在此说明,以分号隔开。 在SimTrade中,保险详细条款请在“淘金网”的保险费页面中查询。 出口收汇核销单 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编号 核销单编号。 出口单位 经营单位中文名称,三联都要填写。 单位代码 进出口企业在据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三联都要填写。 在SimTrade中该"单位代码"请在公司基本资料中查找。 出口币种总价 按报关单所列货物的成交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收汇方式 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 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在SimTrade中,有四种结汇方式可用,它们在《结汇方式代码表》中对应的代码 分别为: 1. 方式:电汇(T/T);代码:1。 2. 方式:付款交单(D/P);代码:4。 3. 方式:承兑交单(D/A);代码:5。 4. 方式:信用证(L/C);代码:6。 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预计结汇收款日期。 报关日期 海关放行的日期。 货物序列号 请依顺序写明“1、2、3、4......”。 货物名称 此处的货物名称并非货物本身名称,而应填写货物所属类别,可在商品详细资料中查 到,如“食品”。 数量 货物销售数量,如“800CA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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