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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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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当前的婚恋观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尤其是《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对婚前出资方父母物权的保护,另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导鼓励夫妻双方要本着互相尊重、忠实、帮助、平等自由的信条共同生活。《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待婚姻的...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当前的婚恋观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尤其是《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对婚前出资方父母物权的保护,另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导鼓励夫妻双方要本着互相尊重、忠实、帮助、平等自由的信条共同生活。《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待婚姻的态度上是明确提倡独立、自我,相信随着这种导向的转变,很多女性会更加独立,在婚姻生活中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能力,给与自己更多被人尊重的机会。需要靠法律来保护的平等不是实质的平等,需要靠别人物质来保障自己,为自己提供安全感的也不会太久远,只有自己经济上独立了,那才能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实现和别人平等。因此,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新婚姻法解释》(三)和我国以往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有什么不同之处。 关键词 婚姻纠纷 平等 独立 《新婚姻法解释》(三) 作者简介:李爱玲,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923.9A1009-0592(2013)06-236-02 一、我国现代婚姻纠纷的趋向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现代社会越来越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往往追求有个性的解放和自我的释放。然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不去考虑如何适应对方和怎样进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往往忽略了感情的培养和沟通交 流,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距离感和陌生感。其次,每个人个体的心理、情商和文化素养上的水平是有差异的,产生了不可融合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而影响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转而产生矛盾。?再者,由于家庭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增加。现代社会的物质基础水平已经达到一个高度,而家庭成员的个人兴趣爱好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样就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支出,而频繁的经济支出给家庭收入的管理和积累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长此以往,家庭财富的积累明显减少,而家庭成员就会互相埋怨彼此不应该的经济支出而产生矛盾。另外,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经营以及投资都有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的关系以致产生矛盾。困难家庭常因柴米油盐而大打出手,富裕家庭也因房产等因素而矛盾重重。再者,现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但精神生活还比较匮乏,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因素的乘虚而入,例如非法同居、未婚先孕、包养情人等现象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拜金主义”这样的精神误区,从而使人产生错误的观念导向,进而产生家庭的纷争。 二、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实质内容 我国的《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涵盖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时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等当今新型家庭纠纷的解决及处理办法。本人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部分新内容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首先呢,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学界的学者都对新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想法。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些民众对此条款不理解,认为这样会损坏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的利益,因为一旦离婚,女性将失去与房产相关的 经济利益。我个人认为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对于这条法律我们应做全面的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就不仅仅局限于保护弱势群体,它还要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体现出合理性和原则性。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出资方的保护,是对物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新婚姻法解释这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对房屋所有权的公平分配。由于现今房价较高,许多年轻人凭借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短短几年内购买婚房或者是拿出首付都是不现实的,往往要依靠父母的出资支持,而这样在一个普通家庭往往要花掉父母积攒的大部分或全部积蓄,若是再将房屋算作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无疑对父母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他们的初衷。新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更好的保护了这些父母的权益,也更符合人们的心理。其次,《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些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保护了男方的利益,损害了女方的利益,婚后女方还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共同偿还贷款,而一旦离婚房子却归男方。这条规定实际是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如果男方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如果发生婚变,房子可以属于男方,但是男方必须对女方支付过的贷款以及增值的部分给予补偿,这样其实与以前法规相比,更加公平,既保护了男方,也保护了女方。再有房产这个物件其实有它的特殊性,因为对于房产的归属还是得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原则上就应归谁所有。但若有其他方的一部分出 资,那么房产所有方理应给予一定补偿,所以这一规定并不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物权法方面的规定相违背。 三、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现实意义 1.对男女双方择偶有着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就业的竞争有一定压力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当然尤其是女性感觉干什么都不如嫁一个好老公,到时一箭双雕,经济上不用犯愁而且还有人疼。因而在择偶观上越来越注重经济实力,而忽略了朴素的感情基础,尤其是现在的一套房产和一步交通工具汽车也给不少女性带来了诱惑,甚至有些女性在择偶之前抛出的条件就是有房有车吗,男性青年也越来越趋于考虑女方的家庭背景、经济等条件了。而一旦发生婚变则也没有白结婚,还可以得到财产。但《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就让有这样思想的人的梦想落空了,通过婚姻取得钱财或谋取名利、地位等不可取,因为一旦婚姻破裂,什么也没有的一方依然什么也没有,所以这就促使青年人在今后的择偶标准上会慎重,不能单单注重考虑钱的比重,还是应该把婚姻的重点放在真挚的感情、亲情以及共同的理想上,这才是维系婚姻真正的养料。《新婚姻法解释》(三)一个最重要的引导作用就是鼓励夫妻双方要本着互相尊重、忠实、帮助、平等自由的信条共同生活。 2.促使婚姻双方用契约的方式来稳定关系 《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注重对婚前出资方父母物权的保护,不仅保护男方父母,如果父母给女儿出资,对女婿也一样适用。这也就使没有出资或出资极少的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按我国的传统习惯,一般房产等大件都男方出或大部分金额由男方出)用婚前财产约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增加稳定婚姻关系理性的筹码,一旦发生婚姻变化,不至于净身出户。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一些财产的自然增长孳息及一些意外收获等也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分配好,甚至当双方的感情真正发生异常的时候,也约定一定的分配方法来确定财 产的分割。其实这样很好,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夫妻双方对对方的疑惑和猜测,先把生活的实质的财产管理好、分配好,这样有利于减少家庭和婚姻纠纷,因为有很多家庭纠纷都是因为财产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再有,夫妻双方提前约定好财产的管理分配,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根本性质的婚变,也合理合法的保护不仅仅是弱势群体一方,也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是双方在整个过程中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也减轻司法实践的难度。 3.促使女性的经济观日趋趋向拥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提倡男女平等 《新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房产的规定,引起了一些人的议论,尤其引起了一些女性的内心不安。但其实无论法律怎样规定,我们女性只要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能力,换句话说,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养活自己,我们的内心就是坦然的,人格就是独立的,也就会被尊重。《新婚姻法解释》(三)对现在一些抱着获取钱财而结婚的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婚姻我个人理解,它不是谁获得金钱的工具,婚姻关系的稳定,是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经营来维系的,但指望一方的努力,是行不通的。《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待婚姻的态度上是明确提倡独立、自我,相信随着这种导向的转变,很多女性会更加独立,在婚姻生活中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能力,给与自己更多被人尊重的机会。需要靠法律来保护的平等不是实质的平等,需要靠别人物质来保障自己,为自己提供安全感的也不会太久远,只有自己经济上独立了,那才能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实现和别人平等。? 注释: 吴淑红,钟漫江.浅谈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江南时报(2007-9-15第27版).来源自人民网.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陈凯.婚姻法解释(三)让婚姻不再建立在房子、金钱之上.来源自中国网. 阅读相关文档: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 构建低碳城市的法律保障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思考 诊所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思考 论法学理论教育中实践法律观的培养 网络环境下青少年德育培养的途径和方式研究 试论城市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成都市北城改造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跨界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探讨 “引礼入法”困境之探索 重庆市成人用品质量监管调查报告 非诉执行的困境与出路 检察人员分类浅析 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的建议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之困境及其完善 突发 最新最全【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分析报告】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本文收集于因特网,所有权为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我将尽快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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