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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为视角_0.doc

2017-09-25 5页 doc 40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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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为视角_0.doc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为视角_0.doc 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 为视角 一 主权理论概况 关于主权概念,学界一致认为首先是由法国人博丹在1576 年出版的《国家论》中提出的。该书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此后, 17 世纪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于1651 年出版《利维坦》,认为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拥有超越一切的权利,甚至有超越宗教的权利。...
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为视角_0.doc
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为视角_0.doc 浅析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以欧盟法的效力 为视角 一 主权理论概况 关于主权概念,学界一致认为首先是由法国人博丹在1576 年出版的《国家论》中提出的。该书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此后, 17 世纪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于1651 年出版《利维坦》,认为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拥有超越一切的权利,甚至有超越宗教的权利。18 世纪时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的学说,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并确认了三个原则,即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逐步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由以上法学家对主权的理解可知,在古典主权观念看来,主权具有某种神圣色彩,即主权必须是最高的、完整的、无限的和不可分的。 通过对历史背景的考察可知,新兴的民族国家出于对内确立自身统治合法性与对外排除外部势力干涉的考虑,需要一种新的国家理 论去捍卫其自身的生存,而国家主权在这一背景下诞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主权观念是时代的产物,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主权”这一概念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主权原则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与捍卫国家独立的重要前提,但如果仍然坚持绝对主权观不仅不符合现实也不利于国家间的合作,古典的主权绝对论逐渐被主权相对论所取代。诚如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所言: “坚持绝对主权最终将导致否定国际法或否定国家主权。那种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不服从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绝对主权只有超国家或者世界国家才可能有,然而这样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盲目地坚持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只能是作茧自缚,将自己排除在全球合作化浪潮之外。要享受国际合作带来的利益共赢,国家就必须加入到一定的合作组织和协定中去,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遵守一系列条约、协议、机制和国际性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对其主权进行某种限制。在主权相对论的指引下,主权让渡理论出现了。关于主权让渡,不同学者提出了各自的理解,但关于其定义,却没有统一的说法,总体而言,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从层次分析的角度来进行定义,大致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主权和主权权力含义的不同划分来定义主权让渡;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把国家主权分为核心主权和非核心主权; 第三种观点把主权区分为主权和主权权利; 第四种观点是区分主权和治权。从以上四种观点可 以看出,尽管研究的视角和分析的方法有所差异,但共同之处均是将主权这一概念进行层次化分类,区别身份意义上的主权与权能意义上的主权,前者是不能让渡,而后者是可以让渡的。 笔者认为,这种主权让渡理论实际上是出于一种理论向现实的妥协,即必须在维护国家独立与国家参与国际合作而主权必须受限之间找到平衡点,但无论怎样,主权让渡理论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能够比较好地解释国际交往与合作的现实情况。同时,我们也应明确,主权让渡不是放弃主权,而是国家在全球化趋势下审时度势的理性选择,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参与国际组织,由一个集体认同的机构集中行使这一部分权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主权让渡是主权权力的共享。通过对主权让渡理论的探析,我们知道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间的合作机制,即国家通过将一部分主权权力让渡给某一机构,通过参与该机构的运作共享这一部分主权权力,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如上所述,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主权的享有者,即国家,可以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对国家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说法律是一国主权的象征,法律的效力即是主权的效力。 二 欧盟法的效力 在当今世界诸多一体化组织当中,欧盟无疑是最为耀眼的一个。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它已从一个单纯的经济共同体发展为涵盖政 治、经济和司法合作的多国联盟。伴随着一系列欧盟中央机构的建立,欧盟立法权的加强更增加了其“联邦”色彩。欧盟法也成为这一联盟的主要特色而对其运行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下文就从欧盟法的独特效力为视角,透析这一组织的运行机理。 ( 一) 欧盟法的直接效力与优先效力 鉴于欧盟由欧共体演变而来,不同时期其所指范围均有所不同,故对欧盟法的概念界定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综合而言,欧盟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欧盟法指自1993 年11 月1 日生效的《欧盟条约》以来的欧盟的各种法律的总和。而广义的欧盟法是指以历史上各大共同体条约和《欧盟条约》等基本法律文件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包括与修改、补充和实施各大共同体条约和《欧盟条约》有关的其他条约、欧盟机构的立法、欧盟所承认的一般原则和欧洲法院的司法立法,旨在调整欧盟一定的内部与外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欧盟法。就欧盟法的渊源而言,一般认为包括两个部分: 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和派生性的法律规范。前者是指形成共同体和欧盟的各种基础性条约及其附件、一般法律原则等,后者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主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对于欧盟法效力的探讨这里需要明确两个前提: 首先,就基础 性法律规范而言,如上所述,主要是各成员国为成立欧共体或欧盟所签订的各项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各方是主权国家,因此这些条约的效力与一般的国际条约无异,其效力适用一般国际法原则,即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并不是这里讨论的重点,这里讨论的欧盟法的效力主要是指的欧盟主要机构根据授权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其次,这里探讨欧盟法效力的着眼点不是其本身,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探讨其在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效力,而是与成员国的国内法进行对比,探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关系. 三 欧盟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与分享 欧盟各国通过其智慧构建起一种新的超国家联合体,这种形式既保障了各国的主权独立,同时又通过主权让渡这一机制,使部分主权得以共享,即独立是前提,让渡是手段,共享是目的,这一过程又基于各国的自愿加入而展开,使欧盟各国在传统与现实、自我与共赢之间找到一最佳平衡点,是值得世界其它国家学习和借鉴的。 ( 一) 欧盟法的运行与主权让渡 法彦有云,法律乃主权者之命令,国家适用本国法乃主权之行使者也。但从欧盟的实践来看,欧盟法不仅具有直接效力还具有优先效力,当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相抵触时,欧盟法具有较高之效力, 成员国不得以其违背国内法而排除之。那么,为何欧盟法具有如此强势之地位,难道欧盟凌驾于成员国主权之上? 实则不然,欧盟成立之基础在于各国平等签订之条约,不管是《欧洲联盟条约》确立的授权性原则,还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对成员国与欧盟权力的划分均体现了欧盟权力的来源和性质,欧盟的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各成员国赋予的,即欧盟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原属于主权内部的部分权能授予欧盟这一机构,欧盟通过其独特的组织机构运用这些权力,其立法权的行使即是行使这些权力的现。因此,从本质上讲,欧盟法的效力源泉并非是从天而降的,而仍然是以各国的主权权力为基础的。各成员国受欧盟法的约束仍然是其国家主权权力的反射,即这里的成员国并非直接行使主权,而是将部分主权权能授予欧盟,让欧盟集中行使这些主权权力,成员国再服膺于这种反射回来的主权权力。而连接成员国与欧盟以及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则是主权的让渡机制。 结语 两千余年前,先哲孔子提出“天下大同”的思想,环顾当今世界,虽各国政治、文化等领域仍有巨大差异,但彼此的联系却前所未有的紧密,闭关自守只能导致积贫积弱,开放合作才能共创双赢。我们必须创新观念,用一种务实的态度参与国际交往,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进步。主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我们应适应时代的要求为其注入新的内涵,在国际交往中,我们既要坚决捍卫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反对一切霸权,同时也要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充分参与国际组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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