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017-11-12 14页 doc 31KB 149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8746

暂无简介

举报
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一:员工协议书 员工协议书范本(一) 甲 方 :河南赢富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驻马店市中乐国际公馆1#1906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一:员工协议书 员工协议书范本(一) 甲 方 :河南赢富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驻马店市中乐国际公馆1#1906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规章制度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入职后交 元的押金(离职时见押金单退还)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1450 元/月,岗位工资为 35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2 (四)合同 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3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 4 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5)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的损失及不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造成人员伤亡由肇事者负全责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乙方第一受益人: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5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篇二:离职#管理办法# 行政规章 目 录 一、目的 二、范围 三、职责 四、定义 五、作业 6 内容 六、附件 七、呈核 变更申请履历表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离职管理,离职办理作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裕同集团石岩厂区(集团内其它分厂可参考执行) 三、职责 3.1 人资部 3.1.1 施行、修订、完善本管理办法 3.1.2 签批离职申请,进行离职访谈,办理离职手续 3.2 相关部门 3.2.1 本部门:离职面谈,签核离职申请单,离职工作交接 3.2.2 行政管理中心:回收图书、借书证,核算伙食费、水电费,办理退宿手续、监督离厂 3.2.3 财务部:核实是否有借款或报销,发放工资 3.2.4 集团信息中心:核算电话费用、取消电话密码、注销电脑用户名及邮箱用户名 四、定义 4.1 辞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2 辞退: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 7 致,解除劳动合同 4.4 劳动合同终止: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中任一方或双方无意愿续签劳动合同 4.5 自离: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3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4.6 离职: 辞职、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自离均属于离职 五、离职规定 5.1辞职 5.1.1辞职办理流程 5.1.2辞职作业标准 5.1.3离职签核权限 5.2 辞退 5.2.1辞退作业规则及流程参见《人力安置管理规定》执行 5.2.2辞退员工离职办理流程同辞职员工离职办理 5.2.3 当员工违纪次数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辞退条件时,人资奖惩管理人员发出辞退通知单至当事人部门最高 主管及人资各主管填写处理意见,员工关系专员按意见处理员工,并填写处理结果 篇三:案例精选劳动合同纠纷6 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 提供虚假学历获聘,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3年8月,徐某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 8 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内,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得知徐某从未在复旦大学就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徐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7万元。(2008.5.13) (五)员工私自成立经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违约金 2008年7月,郑某与一家胶粒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自当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郑某在该公司专职从事彩色橡胶颗粒的销售工作。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郑某在与该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郑某不得在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或 9 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权益。如郑某违反以上约定,应一次性付给该公司30万元违约金。据胶粒销售公司称,2007年9月,郑某请了事假。今年1月,胶粒销售公司得知郑某竟于休假期间在唐山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为此,胶粒销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由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由郑某与塑胶制品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并停止侵权。但最终仲裁部门只裁决郑某与胶粒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付违约金1.8万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为此,胶粒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郑某则表示,他从原告单位走是因为原告没有按期发放工资,此外,他只是个普通员工,并不从事高级技术工作,所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应该是无效的。被告塑胶制品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郑某在补充合同中约定,郑某在与原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告有竞争的业务等,这一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因此这项条款中超过两年部分应为无效。但郑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即在河北省唐山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塑胶制品公司,与原告经营类型相同的化工产品,且双方经营的项目中彩色橡胶颗粒均为铺跑道所用产品。鉴 10 于此,法院认定郑某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且郑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不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员工与胶粒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公司违约金30万元。(2008.8.29) (六)电工没有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 原告王某1991年6月调入被告酒店工作,担任工程部电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即非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在中秋节期间,被告酒店经常会给员工下达月饼销售任务,完成任务的员工可享受销售提成,未完成任务者则被扣发工资。王某因 没有完成酒店给其下达的销售任务,被扣91.3元工资。事后,因被告酒店长期延长工作时间,且既不安排调休也没有支付报酬,王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发生争议。仲裁机关裁决酒店补发王某91.3元工资,但对延长工作时间事项未予认可,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酒店称,每年中秋节,从酒店的总经理到下属员工都有月饼推销任务,绝大多数的员工都能够完成任务,并享受了销售提成,这属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惯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特殊行业,在中秋节时鼓励员工销售月饼的行为虽然符合行业惯例,但对特殊岗位的电工 11 不能完成月饼销售任务时克扣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 当前,随着政府微观调控功能在市场管理领域中的逐渐消退,一些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从行业协会的组成来看,大部分成员都是来自行业雇主中业绩较为优秀者,他们对行规的形成必然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实践中,协会成员为保护自身的行业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行规来约束员工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达到维护行业根本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酒店对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销售提成、对未完成任务者扣发工资的行规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却直接触犯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于法律和行业规定的处理原则通常是:首先依照法律,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适用双方的合同约定,最后才适用行业规定。但是,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加以调整,即行规不能高于国法。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除了判决被告洛阳某酒店支付原告王某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费用外,还判决被告酒店补发原告王某因没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而按行规被克扣的91.3元工资。(2008.9.9) 12 (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反劳动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 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4100元,两年共8200元。同时约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公司仅工作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劳动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过法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江苏省海安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刘 13 某向公司支付6491.67元违约金。(2008.9.19) (八)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又撤销,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被判赔偿应聘人员损失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仔细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就在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时候,陆小姐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当即对进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对。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在法庭上,陆小姐称被告进修中心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进修中心应承担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被告 14 要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000余元。 进修中心则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劳动关系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录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另外,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受到经济损失,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本案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已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上海市黄 15 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世界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000元。(2008.9.19) (九)聘用退休医生,解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002年10月,已经退休的章珏女士进入该医疗保健公司工作。今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聘用章珏女士的职位为医生,工资每月人民币2000元,期限自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4月2日,该公司以章珏女士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告知书第4条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同时,参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章珏1个月的工资,公司发放章珏工资至2008年3月。4月21日,该公司致函章珏,再次要求她前往公司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及领取1个月的补偿。而章珏却不同意终止劳务协议,未前往办理终止手续及领取补偿金,并就恢复双方雇佣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因她本人系退休人员,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申请未被受理。章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 赔偿从2008年4月至同年12月的损失1.8万元。 庭审过程中,医疗保健公司辩称,章珏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秩序,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了与章珏的劳务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珏系退休人员,与该医疗保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有关的 16 劳动权利义务。现章珏与该公司就解除劳务协议涉及的赔偿争议属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件中,该公司声称系章珏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争执,严重影响公司的工作秩序,但所提供的4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这些证人均系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有利害关系。这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从证人证言的记载,章珏只是附和,并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法院确认双方劳务协议于2008年4月2日解除。该公司无故提前解除与章珏的劳务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每月2000元的劳动报酬,是章珏女士履行劳务协议可获得的利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属特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上海某医疗保健公司赔偿原告章珏9个月工资1.8万元。(2008.9.25) (十)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徐某于2004年6月应聘到黄山市某化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非经公司事先同意,徐某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工作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至两年。公司每月支付徐某100元的保密费,如徐某辞职,在保密期限内,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保密费200元。如违反合同保密条款,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 17 今年3月,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即到另一家化工公司任区域经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到与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职务,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违约金两万元。 18
/
本文档为【非正常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