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17-09-01 8页 doc 22KB 49阅读

用户头像

is_682974

暂无简介

举报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确保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新疆大学成人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确保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新疆大学成人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附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不按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参加本学期学习者,应先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签属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休学一年。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学院或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报到注册后,本学期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所取得的成绩方才有效。 第七条 各学院或函授站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或函授站学生注册情况报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八条 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采用学年制。 1、学制 形 业余 函授 式 学 制 文史、 文史、 理工 理工 艺术类 艺术类 层 次 高中起点升本科 专科起点升本科 3 3 3 3 高中起点升专科 4 3 4 3 2、学习期限: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休学学生学习期限顺延)。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须按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学院或函授站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成绩考核。 第十条 课程重修(考)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后续专业班级的考试;学习期满补考仍不及格者,两年内可申请返校补考两次。 ?毕业实习、毕业()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后续班重做。 ?学生对课程正、缓考核取得的合格成绩不满意,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和考试,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以最高一次分数记作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附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具有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专科、专升本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学过的课程(与在读层次相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学分相当)。 ?持有其它相同层次课程成绩合格证明,且该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学分相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修免考。 ?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1、高等教育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生,就读非英语专业时,可免修基础英语课。 2、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总分的60%以上及继续高等教育学位英语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基础英语课。其成绩按一定折算后记入学生成绩卡。 ?获得全国计算机考试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以上成绩认定在五年内。 二、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 三、免修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者,已参加考试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期在5年之内的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审核单位签字、盖章),由所属学院或函授站检验原件并由各学院或函授站主管教学院长或站长签字盖章后,连同《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免修申请表》一起报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学生未接到批准的免修通知前,必须照常上课、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1、考试包括闭卷、开卷、听力、口试四种形式。 2、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自学笔记等环节的成绩组成。 第十五条 缓考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或函授站提出申请,由各学院或函授站签署意见,报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4、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下一次该课程考试时进行,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5、在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旷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凡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报所属学院或函授站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 患有疾病的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 根据考勤,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 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仍须在办理交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休学申请表》,由所属学院或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休学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休学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限内只能休学一次。 ?应征入伍的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保留学籍一次,至退役后一年内新学年开学前为止。 ?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应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所属学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三周内未提出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经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不同科类不得互转;专科学生文科专业不得转 入理工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属学院或函授站签属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2、确因工作需要,需要转专业者。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程序及规定: 1、学生向所属学院或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转学(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办学学院或函授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时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回原专业。 2、转专业只能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或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后一月内提交申请,经所属学院或函授站签属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3、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其成绩与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不符合的不予承认。 4、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5、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6、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二十四条 转学或转函授站学习 1、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学校或函授站学习,准许转入其它学校或函授站学习。 2、转学程序:学生向所属学院或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和转入的学习学校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后,凭转学证明,方可转入相应学院或函授站学习。 3、转函授站程序:学生向所属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和转入的学习函授站签署意见,报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入函授站学习。 4、转入学院或函授站学习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学院或函授站的标准计算。 5、转学习地点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三周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者。 3、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凡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向所属学院或函授站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新疆大学在人教育学院退学申请表》,由学院或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以下4种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留置送达,(4)公告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申述程序参照《新疆大学学生申述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放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新疆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办和新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两年内申请返校补考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补考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同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上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表现优秀,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分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特殊奖励,可授予其它荣誉称号。具体规定见《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评选表彰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相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规定见《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本文档为【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