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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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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 作者: 日期:2015-02-08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20...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 作者: 日期:2015-02-08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2007〕12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杭府法〔2012〕1号)的要求,我局在今年7月制定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通过文献研究、抽样调查、问卷调查、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收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消费者等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有序开展了评估工作,形成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一)促进了我市企业品牌建设 《办法》自2011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层级培育过渡,我市企业的品牌建设不断上台阶,截至2011年年底,杭州市著名商标873件,为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市工商局发放的130份调查问卷中,有97%的受访对象表示,《办法》对促进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提高本地产品品牌信誉和质量有积极作用。 (二)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更加化和法定化 《办法》自去年实施后,市工商局根据《办法》进行了2011年的市著名商标认定和2012年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申报和初审。在2011年市著名商标认定中,市各级工商部门和相关申报企业均感受到《办法》中所确定的市著名商标申报条件和审查、认定程序清楚,有章可循,对各自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标准,通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2011年市著名商标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定化,确保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地开展。 (三)相关配套规范基本建成 为了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除了在《办法》的制定中尽可能做到科学、实用之外,《办法》授权市工商局制定相关的配套规范,明确相关要求和程序。市工商局先后制定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聘任及专家库组成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确保了2011年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这些规范为市著名商标的申报、评审认定提供了很好的规范依据。 (四)加大《办法》宣传力度,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 《办法》公布施行后,为了让企业充分了解《办法》,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市工商局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办法》的宣传。2011年5月,由市政府张建庭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市工商局牵头,包括15个市政府有关部门、16个区县市政府参与的杭州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以及召开首次联席会议,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合作的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新机制开始正常运行,在2011年4月促成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企业品牌发展争取到了从资金奖励到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市工商局还通过红盾网和相关报刊宣传《办法》,扩大了《办法》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为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创造了条件,提高了企业的商标意识。全市2011年申报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数量都比2010年有较大增长,申报数量创历史新高,2011年有200余家企业参加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辅导培训,经分局初步审查推荐,全市共有167件商标申报杭州市著名商标,比2009年增加46件,增幅达到38%,2012年有360家企业参加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辅导培训,符合条件的226家,比去年增加了59件,增幅达到26.1%。 (五)加大了对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 《办法》在加强品牌保护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市工商局在执行《办法》关于市著名商标的保护的规定中,结合开展的全国“双打”专项行动,及时掌握信息,发现问、解决问题,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明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和案件的移送工作;与杭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协调开展4.26杭州西湖文化广场宣传活动,每年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并在休博会、西博会现场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重点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机制,联手淘宝网、阿里巴巴、支付宝等网络平台,大力开展网购领域的联合打假,在全市开展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猎网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影响力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关闭了一批存在侵权违法行为网上商户,树立了一批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网商典范,有力地打击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二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2537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88496户;各类市场4068个次,整治重点区域1023处;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81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结案1386件,结案案值2048.22万元,罚没金额1601.9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8件。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中,结案20件,结案案值342.1204万元,罚没金额34.66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5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84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6.5469万元。 (六)给企业带来了实惠,为企业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指引 为真实了解《办法》及市著名商标对企业的影响,市工商局专门组织对获得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走访、座谈。在走访和座谈中,企业均表示,市著名商标称号表明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信誉等高于其他非著名商标企业,这对企业在招投标、上市审查、对外宣传和消费者的认可度上都会给企业带来优势。 受访企业同时表示,因为《办法》有着严格的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在组织申报时,对照相关的条件,可以发现自身在商标使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可以对照条件来完善其对商标使用和保护。 二、《办法》中相关制度设计的评估 《办法》中对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设计了一系列具体制度,通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企业、消费者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这些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的意见,得出如下评估意见。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办法》实施的配合问题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培育和保护工作。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使工商部门和评审委员会能充分了解申报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在座谈中涉及该规定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所列部门是否完整;二是这些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的了解程度。 评估组认为,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很多,无法也无必要全部列举,市工商局在组织市著名商标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该规定向《办法》中列举之外的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该行政管理部门实事求是向市工商局提供其所掌握的情况并不违反《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完全了解申报企业情况问题,认为该情况实际中确实存在,但根据该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著名商标认定培育和保护工作,有关企业市著名商标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办法》及相关配套规范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实事求是提供材料,在此基础上,市工商局及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根据《办法》规定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 据此,评估组认为,该制度目前并不存在实质性问题。(二)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条件问题 《办法》第六条对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条件作了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于这些标准,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销售指标,是否可以考虑分不同行业来考虑;二是广告费用投入,是否可以不要求;三是投诉率和售后服务的关系,是否应更多考虑售后服务,即对投诉的处理和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的满意度。 评估组认为,对于企业销售指标已明确按不同行业在配套文件中体现,对某些指标采用分项评分方式,销售额的高低仅在该项条件的评分上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影响到其申报资格。对于广告投入,并未做硬性要求,但必须要有广告投入费用的体现。对于投诉率和售后服务问题,将侧重于放在售后服务和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满意度上是科学的,可作适当调整。 据此,评估组认为,《办法》对申请市著名商标条件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采用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而具体标准通过其他配套规范来明确。因此,《办法》所规定的申请市著名商标条件本身是可行的,对于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配套规范来完善,鉴于《办法》施行时间不长,有关申报条件的调整内容可逐步通过论证在相关配套规范中进行修改完善。 (三)区、县(市)工商部门的初审期限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区、县(市)工商部门的初审期限为30天,不少区、县(市)工 商部门反映该期限太短,很难在该期间完成。主要理由为,虽然从《办法》规定上看,企业申报市著名商标在一个时间段中陆续申报材料,工商部门可以陆续进行审查,在截止申报后30天内完成初审,但事实上,企业基本上是在申报截止期限到来时集中递交材料,导致的结果是区、县(市)工商部门实际上只有30天的初审期限。 评估组认为,该30初审期限的确定,是经过多年实践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办法》中规定的,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考虑到企业申请材料递交的实际情况,以及随着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市著名商标申请积极性的日益提高,申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数量有显著增加,故市工商局将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待今后《办法》修改时予以考虑是否调整。 (四)不予报送、不予认定等的书面说明理由问题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均规定了对于“不予报送”、“驳回复核申请”、“不予认定”等均规定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调研中了解到企业和区、县(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希望工商部门向申请书面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企业了解未获报送或不予认定的原因,为企业下一次申请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评估组认为,该些规定本身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这一类似行政许可的要求,即应当向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的原则,因此,规定本身的科学性和合法没有问题。对于区、县(市)工商部门和企业提出的这一问题,工商部门实际上已经按《办法》要求书面说明了理由,只是在宣传力度上不够,企业不很了解红盾网,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都有反馈,故这一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需要工商部门加大宣传,完善工作内容。 (五)市著名商标5年有效期的问题 《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规定为5年,在问卷调查中发现,认为有效期太短的占18%,认为有效期太长的占15%,要求不设有效期,除非不符合条件撤销的占37%,其它要求3年的或时间适当再长点的占28%。而在座谈中也有反映有效期偏长,但在走访的企业中普遍认为有效期5年是比较合适的,可以减少企业申请的工作量,避免隔一年多又要提交申请材料,经常为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化费较多精力。 评估组认为,首先,5年有效期的规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参考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限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确定的,有科学依据;其次,规定5年有效期考虑到了市著名商标申请的实际情况和为企业减少工作量,市著名商标从申请材料提交到最终评审确定,历时近10个月,如果采用3年的有效期,中间只相隔一年,企业又要为续评准备材料,对企业负担太重;第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在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内撤销市著名商标认定的规定,对于在5年有效期内出现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可以撤销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完全可以解决该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有效期发生条件变化而不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问题。因此,采用有效期5年的规定较为科学、合理。 (六)评审委员会组成方式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委员会制度,市工商局还配套制 定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聘任及专家库组成办法》两个规定。在走访和座谈中有不少意见认为,评审专家来自不同行业,对其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不一定了解情况,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按不同行业大类,分组评审的方式,这样可以更体现公平和公正。 评估组认为,采用评审委员会制度是《办法》的制度创新设计,而且通过建立专家库,汇集了各行业的专家,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平、公正性。在评审委员会人员的抽签确定时,也充分考虑各行业专家能进入评审委员会,故在抽签制度的设计上采用了分类抽签的方式。因此,通过抽签确定的评审委员会人员是来自各行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来自不同行业的专家会针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让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都能充分了解每个参评商标企业的情况,做出公正的评判。因此,评审委员会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企业提出的问题,该制度设计是科学、合理的。 (七)续评市著名时申请材料的提供年限问题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申请延续及要求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在调研中有认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提交期限为最近3年,这样会出现市著名商标有5年的有效期,但只需提供最近3年的材料,是否存在2年的空缺,即出现工商部门对该企业前2年情况不了解的情形。 评估组认为,该问题确实存在,即有2年的空档期,但作为市著名商标的评审标准只要求提交最近3年的材料,且通过该最近3年的材料来认定企业商标是否具备市著名商标的条件,这本身的科学性没有问题。而对于延续申请,也要求提供最近3年的材料,根据这些材料来确定该市著名商标是否延续,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否足够的问题。评估组认为,第一,提供3年材料与提供5年材料相比,提供3年相对较为科学,对企业来说也便于提供;第二,对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来说,在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内企业的经营情况等有所变化实属正常,我们在判断该商标是否具备市著名商标条件时,不能无限制地看企业的过去,而是着眼于近3年的情况和当前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第三,新申请只要提交3年材料,而将延续申请延长到要提交5年材料,这本身不公平,而且现有《规定》中对5年材料的体系不存在;第四,在立法本意上,对延续申请的材料提交本身相对于新申请要宽松,如果采用提交5年材料有违立法本意。故该规定并不存在不科学和不合理之处。 (八)市著名商标在企业字号登记中的保护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他人申请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该规定体现了《办法》对市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调研中有提出是否可以将特殊保护扩大到杭州市之外的其他区域,以更体现其特殊保护。 评估组认为,《办法》属于地方性规章,根据法律效力规则,其效力只能及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之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将其效力扩展到杭州市区域之外不符合法律效力规则。 三、对《办法》的总体评价和完善建议 (一)对《办法》的总体评价 1(《办法》的立法技术性和科学性符合立法规范要求,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相关制度的设计也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办法》的总体绩效明显,对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商标权人争创名牌商标和杭州市政府开展的商标战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对获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起到了帮助作用。 3(《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多的是对《办法》的宣传和执行问题,其中包括相关配套制度上的完善;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在《办法》执行中严格依法办事等。 4(《办法》中存在的某些认为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进行完善的问题,有待通过调查研究来确定修订意见。 (二)对《办法》的完善建议 1(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使该标准更能符合《办法》的规定,同时也使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化,使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2(对服务产业品牌的发展要开展一些调研工作,关注服务产业的品牌发展,发展培育小服务行业的服务类品牌,为这一领域的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做相应的规定。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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