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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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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 项 NSBDF025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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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事 项 NSBDF025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88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车船税的代收代缴范围为:已在北京地区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的车辆;外地在京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3.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时限 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外地在京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办理交强险时已办理纳税免税手续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免税凭证 (二)提交资料 无 四、保险公司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受理单位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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