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市盈率中净利润的界定发行市盈率中净利润的界定
⏹ 结论
1. 发行市盈率中的净利润应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
2. 发行市盈率中的净利润应扣除少数股东损益。
⏹ 依据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
发行市盈率中净利润的界定
⏹ 结论
1. 发行市盈率中的净利润应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
2. 发行市盈率中的净利润应扣除少数股东损益。
⏹ 依据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
、年度财务
、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
第五条 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0÷S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 《证券发行与承销
》(2010)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006)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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