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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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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 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目录[隐藏] 基本概述 法律地位 制度建立 各国简况 发展历史 权利义务 界限划分 现状问题 基本概述 法律地位 制度建立 各国简况 发展历史 权利义务 界限划分 现状问题 [] 专属经济区地图(1) 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 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目录[隐藏] 基本概述 法律地位 建立 各国简况 发展历史 权利义务 界限划分 现状问题 基本概述 法律地位 制度建立 各国简况 发展历史 权利义务 界限划分 现状问题 [] 专属经济区地图(1) 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 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 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 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 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 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 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 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 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 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 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 参加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 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 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 展中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 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 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尽管苏、美等国在后 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 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所以,目前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 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个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 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 相同。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54个。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 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 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 专属经济区地图(2) 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 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 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 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 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 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 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 的渔业合作关系等。 [] 一般而言,海权大国或海岛国、仍保留众多属岛的前殖民大国,容易获得较大的 专属经济区的宣示空间。如美国在两大洋本土两侧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如夏威夷、 阿拉斯加、关岛、塞班等属土,使其宣示的专属经济区为全球最大。法国利用其在太 平洋上的属岛,宣示了极大的专属经济区。澳洲为四面环海的岛型大陆,除与巴布亚 新几内亚、新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庞大之经济区。(题图为太平洋周边各国的专 属经济区状况) []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 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 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 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 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 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同年,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会上提出的“经济区” 概念,得到了与会各国的支持。肯尼亚在1972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正式提出经济 区条款草案,并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1974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出现了赞 成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明显趋势。以后,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制度被订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 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 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 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制订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及勘 探开发的规定。其他国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区内的生物资源,如经沿海国许可进 入,则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 游、溯河或降海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订更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和规定。 对于非生物资源,沿海国一样可以为了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 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的,任何其他国家未经其许可也不准开发。所谓 “专属经济区的非生物资源”,实际上包括了该区内的大陆架上和水域中的全部非生物资源。另外,沿海国对其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之外的其它资源,如何用风力、海流和水 力开发能源的活动(即开发可再生能源),也享有主权权利,并且有为开发自然资源, 开凿隧道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专属性的,沿海国完全有权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来确定管辖范围, 行使权力。当然,这也要顾及到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的利益。 这个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 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 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 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 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 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 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 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 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4)其他方面: A.行政:沿海国可以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种活动,包括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移民等方面进行行政管辖。 B.民事管辖和刑事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 内对违反规章、负有债务责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辖,使用司法程序。沿海国在平时对 通过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犯罪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当这种罪行后果 侵害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或者罪行发生在领海且后果及于该国,沿海国 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并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当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碰撞 并涉及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时,沿海国也有刑事管辖权。 C.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管辖:比如,在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的 污染或造成严重和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止措施的权利;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法规 者进行紧追的权利;捕获海盗、贩私、贩毒等其他几项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 国或内陆国,在公约限制下,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利用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或者和这些自由有关 的海洋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88条至第11 5条所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只要不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相抵触都可以适用。这项规定 是根据苏、美等海洋大国的主张制订的,虽然曾经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仍 然保留了下来。 这一问题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 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 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在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 归属于国际社会。 而《公约》第59条的回避了从正面解决问题,只是规定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基 础,对双方矛盾作了折衷处理。 专属经济区地图(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际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开 发同一个分区域或区域的所谓剩余资源。同时,还对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中的发达 国家的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区别对待。同时,考虑到了参与开发的程度应根据各国人 民的营养需要,并且必须和避免对沿海国渔业造成不利影响。不过,公约规定,这些 条款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这条规 定主要是依冰岛的要求作出的。同时公约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参与开发的地理不利国家 和内陆国不得把这种权利转给第三方。 这些条款显示了内陆国集团的影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内陆国与地 理不利国家组成一个集团共有在56个国家参加,其中内陆国30个,地理不利国家2 6个,他们对海洋法各项问题,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场 和主张,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利益集团。在他们的极力争取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条款 中地体现了他们的利益。如规定他们“有权”参与开发,同时有关条款规定当沿海国对 生物资源的利用设什么剩余部分时,也应该订立一个各方都满意的协议,以使内陆国 和地理不利国家得以参加开发。 沿海国集团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属于沿海国,剩余资源量 和剩余捕捞能力应由沿海国来确定。这项权利是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因而不能审查。 由此而引起的争端也不能接受强制管辖,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而发达国家和内陆国集 团则强调,在专属经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必须提交强制程序。 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载入公约第297条主要规定,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 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 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 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 和其他国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属经济区-设立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 相同。到1981年,对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54个。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 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 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 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 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渔业资 源的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 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 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 的渔业合作关系等。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 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 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 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 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 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 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 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 海洋的生物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们常用最大持续产量来表示一 种生物资源可以承受的捕捞量。但由于生物的复杂性,有时这种通过模型的模拟得来 的数据并不可靠。六十年代,生物学家们认为秘鲁缇鱼的最大持续产量为600~800万吨,但1973年则发现只有200~400万吨左右。近年来,世界捕鱼船的数字和吨 位都在增加,但是产量仍在近亿吨上下。这说明资源是有限的,控制捕捞量提维持持 续生产的可靠必法。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给人类带来福音,同时也可海洋造成了严 重的污染。钻井平台在海域内工作,受气候、腐蚀影响严重。一旦发生事故,钻井平 台的漏油有相当可观,动辄达数万吨。如1969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巴巴拉海峡油 井井喷,漏油12,900吨,77年4月北海挪威海域油田钻井平台井喷,漏油20,000吨。80年1月,尼日利亚近海油井井喷,漏油20,000吨。 海洋还是石油的主要运输途径,占总产量半数左右的石油是通过油船运输的,总 的运输量达到十几亿吨。这些海上的移动油库随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污染。1959~1972年,据统计有61件严重油污事件发生,泄出的石油达84万吨之多。 航运事业的发展,使得浩渺的大海显得越来越拥挤。由于各类船舶的主要航行区 域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而海上航行的管制相对落后,因此越是靠近港口和交通要 道事故便越多。据统计,多佛尔海峡每天至少发生一起海损事故。据国际海事协会统 计,每年的海损事故率大约在5~10起/每天。目前,随着特种船舶比例的增加和船 舶的大型机,海损事故对船舶和环境造成的危险也越来越大。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事 故中的80%是由于驾驶人员失职或不称职造成的,设备问题仅占20%,而这20%中还包括操作不当的因素。 污染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给人类带来福音,同时也可海洋造成了严 重的污染。钻井平台在海域内工作,受气候、腐蚀影响严重。一旦发生事故,钻井平 台的漏油有相当可观,动辄达数万吨。如1969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巴巴拉海峡油 井井喷,漏油12,900吨,77年4月北海挪威海域油田钻井平台井喷,漏油20,000吨。80年1月,尼日利亚近海油井井喷,漏油20,000吨。 海洋还是石油的主要运输途径,占总产量半数左右的石油是通过油船运输的,总 的运输量达到十几亿吨。这些海上的移动油库随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污染。1959~1972年,据统计有61件严重油污事件发生,泄出的石油达84万吨之多。 目前,世界几个海洋大国对海洋的不当利用更给海洋平添一分危险的气息。以世 界排名前四位的核大国为例,无不把海洋作为三位一体核战略的主要阵地,战略核潜 艇越造越大,数以百计的庞然大物带着毁灭性的武器悄无声息地在大洋中穿行,一旦 发生事故,危险的后果无法估量的。另一方面,游弋在世界各地的大国舰队也随时危 胁着周边地区的安全。在这些钢铁兽面前,上百万平方区域内的和平是脆弱的。只有 保持自己的海洋的有效监检,才能给和平更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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