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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2017-11-13 6页 doc 18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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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摘 要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 便和困难成为国际私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最为有效和根本的方法莫过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这一浩大工程显然在短期内无法完成。那么,在既存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不妨通过首先共同确立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等基本原则,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关键词 自然人 国籍冲突 国际私法 ...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摘 要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 便和困难成为国际私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最为有效和根本的方法莫过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这一浩大工程显然在短期内无法完成。那么,在既存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不妨通过首先共同确立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等基本原则,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关键词 自然人 国籍冲突 国际私法 作者简介:陈雅婷,华中师范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27-02 在国际私法中,有关自然人身份、能力、亲属和继承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是通过冲突中的各种连接因素的指引得以确定的,国籍则是它们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因素。日本的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曾表示:“作为理想,人必定具有一个国籍而且应当是唯一的一个国籍。”因此,深入研究国籍及当事人的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十分必要。 一、自然人国籍及国籍冲突概况 关于国籍的概念,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各国有不同的定义,英美学派强调国籍对于个人而言的对国家负有的忠诚义务,法国学派更偏向于把国 籍解读为一种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德国学派则将国籍视之为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 在我国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李浩培教授的观点:“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上述各项定义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都认可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 因此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否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最后,国籍往往决定了自然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民商事法律地位。值得强调的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便是属人法,这种系属公式所指引的准据法,一般用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地位极其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可能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双重(多重)国籍或无国籍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不仅会给自然人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带来许多困难。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十分必要。 二、解决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出现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恢复国籍所确立的规则互异。对症下药,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根本方法还在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统一立法在短期内显然无法实现。所以目前最理想的莫过于根据以往司法实践提炼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适用原则,从而指导具体方法的出台。 但必须清楚的是,虽然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但两者在该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方法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倡导“一人一籍”,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至于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的多重国籍或无国籍现象如何避免或消除,则非其所问。因此,并不能认为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国籍唯一原则”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只有厘清国际私法的任务和发展趋势,才能适用更合适的原则为各国法院在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几十年来冲突法领域中的支柱性原则之一。作为美国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核心部分,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提出起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它是大量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其突出特点是对于特定的争诉问题,指引适用与特定争议的当事人和争诉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代替僵硬的、以地域为 基础的法律选择规则。这种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根据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的做法能够极为有效地寻找到涉外案件的最适合准据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当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及时合理地反映现代国际社会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便应运而生,它既能提纲挈领式地统领复杂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要素,又能促使法律适用上明确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具体到确定国籍的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符合国籍冲突解决原则“软化处理”的潮流,即摒弃传统冲突规范中仅给定单一的“硬性”连结点的方式,增加连结点的数量,设立补充性连结点。即无论是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还是在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都可以先看当事人的住所地在何国,从而适用其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的,则适用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无居所的,可以适用其主要活动中心所在国的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在冲突规范中有先后顺序地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一个以确定准据法。这样既可以避免只规定一个连结点所导致的绝对性,又可以避免法官不加限制地肆意裁判。最后,如果上述均无的,则可径自适用法院地法作为其属人法,以此作为补充性连结点。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得到了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确认,成为国际私法中具有普遍意义 的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当事人自己选择其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性。 但就目前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普遍适用的领域仍然主要是领域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还未普遍适用于国籍确定问题上。但这一尝试不仅可以有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顺应了国际私法中人权保护的思潮。当今国际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被人们所接受,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开始关注法律选择的后果是否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通过在传统冲突法框架内渗透实体正义,或者改革选择规则以实现实体政策目的,使得国际私法领域越来越多地打上人权保护的烙印。 况且最终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都有赖于当事人的承认与执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更显重要。 因此,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即看其愿意在哪个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家,然后将该国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当然,当事人利用选择国籍和属人法进行法律规避的情况要予以排除。 (三)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 现今讨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时,大多只关注当事人本身的情况,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群体——当事人的父母。但是,要知道绝大多数人固有的国籍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都与父母相关,影响因素要么是父母的血统,要么是父母将当事人生于何地。因此,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对于确定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意义重大。况且当事人无国籍或无住所并非等于其父母也一定无国籍或住所,而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对其父母的本 国法和住所地法是知晓的,不存在适用上的不公正。又因为当今国际社会仍然以男权社会为主流,故在适用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时,需首先考虑其父亲的国籍或住所,其次再考虑当事人母亲的情况。 将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等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辅助连结点,即在当事人出现国籍冲突,其本身又无国籍乃至住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其父母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使在当事人具有多重国籍,但当事人更多的是生活在其父母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该原则,以便适用当事人熟悉的法律制度,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语 国籍使个人在国际私法上有所归属,使其得到国籍国的保护并享受国际私法赋予的各种权益。因此解决国籍冲突务必要平衡各方利益,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先。为了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面临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以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各国人员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需要。 注释: 李浩培.国籍问题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页. 韩德培.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 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2002年版.第75页. 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6页. 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11页. 袁发强.人权保护与现代家庭关系中的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李双元、蒋新苗.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黄惠康、黄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李双元,等.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 [6]张庆元、陈思.从国际私法连结点看国籍冲突解决原则的“软化”.全球视野.2009(6). [7]张悦仙.住所与国籍的冲突与调和.河北法学.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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