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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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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作者:人来仁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20日 我要评论(0) 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电费专业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的电费抄核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
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作者:人来仁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20日 我要评论(0) 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电费专业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的电费抄核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实施电费抄核收业务管理和流程规范化及作业标准化。应用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电费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的量化监管和控制,保障抄表收费及资金安全,确保电费准确全额回收。 第五条 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第六条 严格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电量电费差错管理,所有电量电费退补须按规定的流程处理,退补须经严格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电费收缴制度。做到准确、全额、按期收缴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及相应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八条 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最大程度防范电费回收风险。追缴欠费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九条 严格执行电费账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电费科目,建立客户电费明细账,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及未收电费台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确保电费明细账及总账与财务账目一致。 第十条 严格电费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票据的申印、申领及库管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出具电费票据。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须专人负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申领、缴销等工作。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电费印章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领用、停用以及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电费核算与收费岗位应分别设置,不得兼岗。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贪污电费资金。收费网点应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将收费作业全过程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 严格营销数据安全管理。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营销信息系统进行客户档案及抄表收费等信息的录入、删除或修改。 第十四条 重视签约管理。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电费抄核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章 抄表作业规范 第十五条 各供电公司所属抄收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用电客户的抄表工作。 第十六条 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 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公司营销部批准后执行。 (二) 对采用卡式预付费电能表的用电客户,在未实现远程集中抄表前,至少半年抄表一次。 (三) 对采用网络预付费电能表的用电客户,每月抄表一次。 (四) 对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较差的用电客户,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每月多次抄表结算收费方式,即每月抄表两次的抄表日期为1日、20日,每月抄表三次的抄表日期为1日、10日、20日。 (五) 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六) 采用远程抄表方式抄表的,至少每三个月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 第十七条 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月15日及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50%。 (二)抄表例日是对用电客户相对固定的抄表时间。用电客户的抄表数据下装到抄表器的可提前下装天数由公司统一设定,各供电公司自行设定的可提前下装天数不得大于该天数。 (三)所有用电客户的抄表例日、抄表周期不得随意变更。个别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必须报各供电公司营销处批准,并由电费核算中心进行相应调整。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户。 (四)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的抄表例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天。 第十八条 抄表册执行以下规定: (一)用电客户以抄表册为单位进行抄核管理。划分抄表册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结算方式、地理分布、抄表员日工作量、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原则上一册不跨线路,一路可多册,一台区不跨册,结算号不跨册。每一册所有客户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和抄表方式应相同。 (二)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册,调整抄表册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 (三)新建、调整、注销抄表册,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 (四)抄表册号为十位编码,由营销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抄表册号生成原则为:抄收管理部门(4位数字)+抄表册属性(2位大写字母)+顺序号(4位数字)。抄表册号唯一,不允许重复。 第十九条 抄表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计划的生成和调整等工作由电费核算中心负责。 (二)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册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及抄表工作量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册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各供电公司每月月末应检查当月抄表计划的完成情况,有无工作遗漏,并制定好本公司次月的抄表计划。 第二十条 册间调户执行以下规定: (一)同一抄收管理部门的用电客户在本部门抄表册之间的调整,由抄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电费核算中心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不同抄收管理部门的用电客户在两部门抄表册之间的调整,由抄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供电公司营销处批准后,由电费核算中心进行调整。 (三)册间调户工作安排在当月全部应收发行完成后、次月抄表数据下装之前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抄表质量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应到达现场,出示工作证件,使用抄表器逐户对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抄录。 (二)居民用电客户电能表实抄率应达到98%及以上,其他用电客户电能表实抄率应达到100%。 (三)出发前,认真检查抄表工作包内必备的抄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抄表数据(包括抄表客户信息、变更信息、新装客户档案信息等)下装准备工作应在抄表前一个工作日或当日出发前完成,并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四)抄表时,认真核对客户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封印是否完好。对新装及用电变更客户,应核对并确认用电容量、最大需量、电能表参数、互感器参数等信息,做好核对记录。 (五)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无表、有表无信息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六)不得擅自变更抄表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抄表例日对高压客户抄表的,应事先告知客户。 (七)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应通知客户安排补抄。居民用电客户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预估电量时,应参照以往用电情况,并在抄表器“预收电量”处录入预估电量,预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八)向新装客户做好抄表例日、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欠费停电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九)抄表后应当日完成抄表数据的上装。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抄表数据上装的,最迟于次日完成。抄表数据上装时,应确保该抄表册所有客户的抄表工作已完成。 (十)抄收管理部门具备网络通讯条件的,抄表员在本部门通过抄表器上装、下装表底数据;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的,可通过人工传递方式将抄表器送至电费核算中心进行表底数据的上装、下装。 第二十二条 远程抄表,应定期与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现场核对。 (一)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后的两个月内,应每月进行现场核对抄表。发现数据异常,立即报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二)正常运行后,至少每三个月与现场计费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一次现场核对。对连续两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度的客户,应抽取不少于20%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 (三)当抄表例日无法正确抄录数据时,应在抄表当日进行现场补抄,并立即报责任部门进行消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抄表复核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完毕后,系统自动对应抄、实抄、未抄户数及抄表电量进行分类汇总,抄表员应对未抄的用电客户及时进行补抄。 (二)抄表数据上装或远程集中抄表后,抄表员应及时对所负责的抄表册抄表数据进行校核,对电量异常异动等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表底数据无误后进行电费核算。 第二十四条 抄表信息应及时以通知单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客户,或提供电话、网络等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抄表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发放(返还)抄表器时应记录抄表器编码、发放人、领用(返还)人、领用(返还)时间等信息,办理领用(返还)手续。抄表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信息及修理结果。抄表器损坏无法修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预付费电能表的抄表和电量分析管理 在未实现远程集中抄表前,抄表员到现场抄录实际实用电量时,检查计量装置的完好准确。各供电公司对预付费客户的购电量、实际实用电量建立正常的分析制度,保证能够实时、准确的掌握预付费客户购电和用电情况。预付费应用系统要逐步建立健全客户购电的分析制度,完善分析方法,及时提供购电异常资料,加强现场稽核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供电公司应加强抄表管理,通过优化抄表路线、规范抄表方式、推广现代化抄表模式等手段提高抄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电量电费核算作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电量电费核算工作由核算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要按照营销信息系统流程及时进行户务信息的审核、归档和计费信息的变更,保证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工作不得积压。电价、计量及计费参数等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资料录入、修改、删除等作业,均应有记录备查。做好可靠的数据备份和保存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条 电量电费核算应认真细致。按财务制度建立应收电费明细账,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明细账与报表应核对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一)抄表数据校核结束后,应在次日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 (二)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电费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 (三)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客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四)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由于抄表、核算、计量等原因造成的电量、电费应收差错,在进行退(补)电费应收发行前,必须按照以下批准权限逐户进行审批。即由责任人填写退(补)电费理由单,经责任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电费核算中心进行应收退(补)电费计算数据的初审,核算中心主任进行批准。对于应收退(补)电费超过5000元及以上的,需报营销副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电费核算完毕,及时进行电费应收凭单、行业报表的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 电费收取作业规范 第三十三条 用电客户的收费工作由收费员、电费出纳和电费会计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日结。收费人员每日将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当日电费汇总表交电费财务人员。 (一)每日收取的现金及支票应当日解交银行。由专人负责每日解款工作并落实保安措施,确保解款安全。当日解款后收取的现金及支票按财务制度存入专用保险箱,于次日解交银行。 (二)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并验明真伪。收取支票时,应仔细检查票面金额、日期及印鉴等是否清晰正确。 (三)客户实缴电费金额大于客户应缴电费时,作预收电费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用现场收费(走收)方式收取电费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 采用现场收费(走收)方式收取电费的,应实时向走收地区公布收费人员的姓名、照片及联系方式等。收费人员到达现场收费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二) 事先应确定客户清单,领取电费票据,备足找零现金。 (三) 收费时应核对客户信息与电费发票是否一致,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发生错收。严格按电费发票金额收费,不得打白条收费。 (四) 按照约定的收费途径收取电费后,及时将实收电费、已收费发票存根及剩余发票交回电费出纳。交接时应清点核对收费笔数、收费金额和收费票据,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采用柜台收费(门收)方式时,应在营销信息系统核对户号、户名、地址等信息,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错收。客户同时采用现金、支票与汇票支付一笔应收电费的,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用代扣、代收与特约委托方式收取电费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 采用代扣、代收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应与代扣、代收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缴费信息传送内容、方式、时间,缴费数据核对要求、错账处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条款及违约责任等。采用代扣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还应与用电客户签订代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用电客户结算号、用电客户名称、扣款账户名称、扣款账号、扣款账户所在银行、扣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二) 采用特约委托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与收款银行、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用电客户与付款银行均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采用分次划拨或分次结算方式的,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协议内容应增加分次划拨或分次结算次数及时间等内容。 (三) 电费核算中心应按约定时间与银行进行发送、接收并处理缴费信息,及时做好对账和销账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约定程序处理。因客户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实现电费扣款时,抄收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 (四) 采用代收、代扣收费方式时,代收、代扣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当日代收、代扣电费资金转至供电企业账户。代收、代扣单位需免费向交费用电客户提供地税统一印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五) 采用特约委托收费方式时,特约委托成功后,电费核算中心应按照公司确定的统一方式及时将电费发票送达客户。允许以一个银行账号并账托收多个客户的电费。发生托收退票的,应重新托收或转为其他收费方式。 第三十八条 采用(预)购电缴费方式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 应与安装(预)购电装置的客户签订(预)购电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购电方式、跳闸方式、预警电量、违约责任等。 (二) 采用(预)购电收费方式时,每日收费结束后,应进行收费整理,清点现金和票据,保证与购电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实行分次交纳电费,执行以下规定: (一) 采用分次交纳电费结算方式的,供电企业应与用电客户充分协商后,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明确具体收费次数、收费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二) 对于具备稳定的自动远程采集抄表手段,采用一个月多次抄表计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供电企业应与用电客户充分协商后,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抄表次数一般为一个月两次或三次。每月应按结算次数和结算时间,按时抄表后进行电费结算。 第四十条 电费收取工作应推广银电联网、网上银行等先进的收费方式,以提高电费的流转速度,降低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电费收取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收费日期按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执行,逾期不交或未交清者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建立电费欠费客户明细档案,按规定的程序催缴电费。 (一)电费催缴通知书、停电通知书应由专人审核、专档管理。电费催缴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年月、欠费金额及违约金、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及地点等。停电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次数、欠费金额及违约金、停电原因等。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欠费客户实施停电措施。停电通知书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停电前七天内送达客户,可采取客户签收或公证等方式送达。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电前逐级报送及新闻预警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电费账务应准确清晰。按财务制度建立电费明细账,编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严格审核,稽查到位。 (一)每日应审查各类日报表,确保实收电费明细与银行进账单数据一致、实收电费与进账金额一致、实收电费与财务账目一致。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 (二)当日解款前发现错收电费的,可由当日原收费人员直接进行全额冲正处理,并记录冲正原因,收回并作废原发票。当日解款后发现错收电费的,按更正流程做退费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费发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应加印监制章和专用章。电费票据的领取、核对、作废及保管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 (一)建立电费发票管理台账。每月编制电费发票使用报表,内容包括电费发票入库数和起讫号码、领取数和起讫号码、已用数和起讫号码、作废数和发票号码、未用数和起讫号码。 (二)电费发票应使用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填制人签章后有效。不得使用其他替代发票向客户开具电费发票。 (三)电费发票应通过营销信息系统计算机打印,并在营销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开票时间、开票人、票据类型和票据编号等信息。严禁手工开具电费发票。 (四)客户申请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经审核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无误后,从申请当月起给予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申请以前月份的电费发票不予调换或补开增值税发票。 (五)对作废发票,须各联齐全,每联均应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发票存根一起保存完好,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第四十五条 退费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取每月分次交纳电费方式月末结算所发生的退费,由电费核算中心主任进行批量审批,电费出纳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二)差错退费及其他退费需按以下批准权限逐户进行审批。退费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电费核算中心主任审批;退费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由各供电公司营销副经理审批;退费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上报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经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报营销部副主任审批,由电费出纳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三)卡表或网络表预付费退费,由售电网点将客户签字确认并经网点负责人审批后的退费记录单上报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经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校验审核,由售电网点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质量考核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质量管理与考核。各供电公司要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抄表正确率、月末抄表比例进行考核;建立电费收取内部稽查和差错考核制度,对电量电费差错、电费收取差错、报表差错等进行考核。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电费安全管理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专项稽查和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电费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十七条 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采用“日实时监控、月跟踪分析、季监督通报、年考核兑现”等方式,对电费回收率、应收电费余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全额回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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