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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 爱问知识人【精品共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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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 爱问知识人【精品共享-doc】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 爱问知识人【精品共享-doc】 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现阶段,由于公用服务业居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消费者组织并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的力量,将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引起社会关注,也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让侵权行为人人喊打,一步步促成问题解决。北京市消协负责人指出,鉴于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减少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给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一是提高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意识。二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制...
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 爱问知识人【精品共享-doc】
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 爱问知识人【精品共享-doc】 消协对“霸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现阶段,由于公用服务业居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消费者组织并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的力量,将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引起社会关注,也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让侵权行为人人喊打,一步步促成问题解决。北京市消协负责人指出,鉴于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减少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给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一是提高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意识。二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和内容,加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单方面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侵害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公开点评后仍不修正的部分霸王条款 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第五条规定:甲方如发生欠费,自欠费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应缴费用额度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并做停机处理,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 2(浙江省联通、移动两家电信企业制作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分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短期内出现异常高额话费,有权立即暂停移动电话服务。 3(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规定:乙方在办理各种变更业务后,只能选择预付款方式缴话费,若乙方不及时交费或话费预付款不足以支付话费,或乙方发生高额话费,甲方有权随时给乙方做停机处理。来源:北京日报 购房合同“不平等条约”常见15条款(广州市) 1、迟交房款和迟交楼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但现时不少楼盘的并非如此„„ 2、先交楼后办验收备案手续 一般来说,发展商交楼必须出示一证三书(综合验收合格证和《交楼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交楼„„ 3、出现异常天气、特殊地质状况可延迟交楼 有发展商在买卖合同“如遇特殊原因,发展商可以延期交楼”的条款中加上“异常天气、特殊地质状况”一栏„„ 4、装修、设备不合约定标准只付差价 在现行合同中,不少发展商在装修、设备部合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中,设定以“支付差价”处理,而不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定出的“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5、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没有规定具体投入时间 不少发展商现行合同中,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一条,都没有具体列出各项基础配套的交付使用日期„„ 6、逾期交入住费和税费要解除购房合同和赔偿违约金 在两份由发展商自制的买卖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如果逾期交入住费两个月,发展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还要赔偿总楼价30%的违约金,如果房屋交付使用,还要赔偿房屋的使用费„„ 7、赔偿回购房款有猫腻 发展商一般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列明,业主断供、发展商负回购责任后,业主负违约责任,其中赔偿回购款有猫腻„„ 8、买家不按期收楼当作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 不少发展商现行合同规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办理收楼手续,视作购房者已对楼房进行验收、接管和使用,楼房的工程质量、门窗和设施的损毁均由购房者负责„„ 9、收楼发现质量问题发展商只负责修缮 有个别发展商买卖合同规定,购房者收楼时,发现楼房有未完善的问题,必须在指定时间(一般规定2-3天)填好验收表交给发展商„„ 10、出现质量问题只保修不赔偿 有现行合同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并经有关质量检验部门确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展商只承担维修责任,并负责维修的费用„„ 11、业主只有房屋红线内土地使用权 有现行合同规定,购房者只有所购楼房红线内的土地使用权,小区内其他土地使用权归发展商所有,发展商有权管理或依法更改土地用途,购房者不能干涉„„ 12、业主逾期交资料,发展商可以不代办房产证 有现行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购房者须将办理房产证手续的资料交给发展商,并委托发展商统一办理领取房地产证手续,否则,发展商不予代办理或推迟办理„„ 13、发生争议不能选择诉讼机构 在现行的发展商自制买卖合同中,个别合同直接指定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机构,而没有选项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供购房者选择„„ 14、分期付款未完成,房屋不能出租、借用 有现行合同规定,购房者如果选择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楼价款前,未经发展商同意,不能出租、借用或交给别人使用„„ 15、实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不能退房 根据原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商品房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正负3%以上都可以选择退房„„ 银行房贷存在八大“不平等条约”(浙江) 1.乱收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 在买房时,银行会要求消费者,负责支付“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 事实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产生的合同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银行不分青红皂白,通通要求消费者承担,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像保险费、公证费等由银行方面提出、本该由银行支付的费用,却是由购房者来支付。 比如,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些银行在放贷时,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笔1000元左右的律师费,用于支付律师审查该合同的费用。 但事实上,按《合同法》规定,因为该律师是由银行方面要求的,而并非消费者要求的,因 此,该律师费用其实应由银行方面支付。 2.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一家省级银行在其《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予、转移、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完全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处理的权利。 3.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一银行在其《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办保险或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4.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违约费用 消费者一旦违约,该如何支付利息,一些银行的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指定保险额等规定的随意性很大。 一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而这些条款显然是银行单方面设定的任意认定消费者违约的条款,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或随时停止贷款、收回以前所贷款款项、解除合同。 5.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 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在很多合同文本中,银行擅自设定了借款人的违约条款,消费者若有违反,银行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而由此引起的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有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之嫌。 6.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 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这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7.剥夺购房者的抗辩权 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这类条款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 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所赋予购房者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 8.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 如一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家银行的《贷款合同(个人住房按揭)》第三十六条“向贷款 人(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数不少的银行在合同争议管辖条款中,都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业“霸王条款”:车损险六大“霸王”行径(浙江) “霸王”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霸王”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点评意见: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 “霸王”三: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点评意见: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霸王”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霸王”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条款:有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霸王”六: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 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点评意见: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此外还有人寿险的四个“不平等条约”,暴露了保险公司“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这四个问题。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也属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表示,最终解释权?最终裁定权,最终解释权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障眼法。商家有义务把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所有规定明示出来,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商家单方面强加到消费者头上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高低杠”条款:不平等条约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楼宇的屋面、外墙使用权约定归公司所有”。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马柏伟告诉记者,根据房地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公司的规定,属于剥夺了买受人(全体买房的消费者)对楼宇屋面的所有权;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住宅单元及阳台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仓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业主(消费者)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这条规定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对房屋的处分权。 浙江省一些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合同归本公司解释”。马柏伟说,这样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 温州某通信公司在通信合同中规定,“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网、过户、更名”。马柏伟说,这样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允许的。马柏伟介绍,绍兴某银行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也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纠纷处理选择途径的权利。 “毛玻璃”条款迷人眼 浙江某电视台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规定,“公司维修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修复,大故障在48小时修复,特殊情况除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改条款,理由是未说清“什么是大故障,什么是特殊情况”。 “有的合同约定不透明,故意搞得含混不清,似是而非,表面上信誓旦旦,骨子里责任不明,无法追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对这种“毛玻璃”条款深恶痛绝。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经营者应对合同中存在含有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履行提醒和说明义务,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尽到这方面责任。郑宇民举例说,通信公司制订的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有些含有行业术语,一般消费者无法理解。大多数通信合同只在签名栏中注明“消费者已充分注意和理解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及说明义务是不够的。 浙江省工商局在执法中还发现,绝大多数人身财产保险合同都以声明方式规定“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投保人也已经充分了解”。这些声明字体较小,有些投保人根本不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说明义务也是不妥当的。 郑宇民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商业文化的基本内核是诚信、戒欺,但是这两个基本的守则有时候会被架空,有些商家取利忘义,并采取一些含而不露、似是而非的手段进行商业欺诈,使消费者大受其害。他介绍,对于这些“毛玻璃”条款,浙江省工商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严查。他举例说,近日衢州市某通信公司向所有客户发了一则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赠送给您的气象短信将到期,下月将收取每天0.1元的气象短信费,若你不需要,发短信到08921或致电1860取消”。当地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对短信内容提醒、说明义务不够,已责令该公司改正,将“若不需要”改为“若需要”,将不需要气象服务的消费者须提出申请改为需要服务的消费者提出申请。 “断尾巴”条款:经营者抽身的伎俩 “有的经营者搞一些‘断尾巴’条款,在合同中设置了免责的‘尾巴’,一遇情况,断尾抽身,逃避责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说。 台州某装修公司在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中规定,“承揽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消费者在欢天喜地的同时却忘了另外一件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装修装饰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台州这家公司巧妙地“截断”了一年的法定保修时间。 杭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规定,“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退回乙方(旅游者)所交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这条规定将原本应由旅行社承担不能组团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一旦组团不成功,“尾巴”截断后就可以转身而逃。 “断尾巴”条款的实质,是一些经营者不负责任的表现。郑宇民认为,商家出卖商品的时候要显示信用,不然会因短失长;买家在消费的时候也要睁大慧眼,不然会任人宰割。 合同:多少霸王恶行隐藏其中 买房子变成了“买官司”,买电器变成了“买受气”,花钱旅游变成了“花钱顶牛”„„相信不少消费者经常遇到诸如此类的烦恼,上当受骗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遭遇到了合同“霸王条款”。 绍兴某通信公司在送手机套餐业务合同中规定“客户同意自赠送手机验收后,一切质量问题与公司无关”。言外之意是,通信公司免除了本应由手机提供商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定保证责任。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承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由于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免责内容;杭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擅自规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延期三个月交房”,借此来免除因延期交房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告诉记者,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联各方依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进行合作的一个契约,是公平买卖最好的形式,规范的合同可以保证买卖公平,不规范的合同可以保护不公平的买卖。他认为,一些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实质,是商家利用计划经济的余威强行进行经营范围的分配和垄断,消费者只有在商家画的圈子里走。 据浙江省工商局不完全统计,自去年10月1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先后受理1907家企业的各类格式条款备案3828份。审查发现,目前与消 费者关系密切的房地产、房屋中介、电力、自来水、电信、旅游、保险、有线电视等八大类消费合同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各种“霸王条款”及其他不合理条款。 浙江出实招整治“霸王条款” 一批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浙江受到处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合同条款,已通知经营者限期修改,对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才予以核发“通行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向记者介绍,他们主要通过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来整治“霸王条款”。杭州47个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备案审查,迄今未有一起因合同内容有争议向工商部门投诉的。今年5月,浙江省工商局与省移动公司合作,对全省移动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通信类合同备案审查。移动公司将制订的免责条款采用黑体字与其他条款区别,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同时,在合同文本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告知、提醒,并承诺为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中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比较难理解的条款。如今在浙江,所有移动公司提供的手机(包括赠送的手机),均享受“三包”服务。郑宇民说,通过备案,合同形式得到规范,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得到强化,经营者的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郑宇民透露,对部分尚未通过备案的格式条款,将加快备案审查进度,特别是社会关注、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商品房买卖、公用企业、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旅游合同,将成为审查重点。对已通过备案的合同文本,工商部门将跟踪检查,加强监管力度。对擅自修改已通过备案合同文本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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