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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doc

2017-11-20 3页 doc 26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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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doc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doc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还 判决。”无论从本条规定还是审判实践看,该条规定都是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变为夫妻各自的债务,这样做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第一,改变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应对其负连带责任,而该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夫妻离婚后对其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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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doc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还 判决。”无论从本条规定还是审判实践看,该条规定都是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变为夫妻各自的债务,这样做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第一,改变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应对其负连带责任,而该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夫妻离婚后对其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各自按份承担。该条又规定了夫妻可以协议债务的清偿,即赋予了离婚夫妻将连带债务转变为各自债务的权利,使债务形式发生了变化。这样,首先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在债务分割前,债权人只需一次求偿行为即可实现债权;分割后,债权人需要两次求偿才可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风险。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成员的个人经济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夫妻离婚后,可能夫妻一方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以至无法清偿分割给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而另一方虽有完全清偿能力,但因对分割给对方的债务已无清偿责任,使原本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成立的债权部分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离婚夫妻分割共同债务实际就是债务的转移,但却剥夺了债权人的同意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法的债务转移规定了债权人同意的条件,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将不能发生法律效果。这样给予了债权人的债务人选择权,因为债权人在成立债的关系时是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了考察的,债务人变化后,债权人可以考察债务受让人的清偿能力,以决定是否同意债务转移。同理,债权人在同夫妻双方订立债的关系时可能认为夫妻中一个的经济状况足以清偿债务,就同夫妻双方订立了债权关系。因此,夫妻离婚将共同债务分割为双方各自债务,但却不给予债权人以同意权,使债权人无法考察债务受让人的实际清偿能力,对债权的转移完全处于无能为力状态。这既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基本规定,又使债权人的债权在转移过程中变得越发不安全,债权人合法权益显然无法保障。 第三,为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离婚夫妻分割共同债务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即可完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就可能通过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首先,夫妻在分割债务时可将债务全部或大部转移给经济状况差的一方,而另一方虽然拥有良好的经济状况,但因为没有清偿责任而不予清偿,承担大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一方因经济状况差而无力清偿,从而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的规定,并不能阻却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夫妻只要将共同财产私自给予一方就可以规避此规定。 第四,该条关于共同财产进行清偿的规定也不尽合理。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住房,而住房是人必需的栖身之所,失去住房就无法安身。该条关于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离婚夫妻必要的生活资料,使得其无法继续生活。另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务要用共同财产来清偿,这大大加大了离婚夫妻的清偿负担,更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2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弊端,而归根结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应将该条修改为“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这样,无论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怎样分割,都不影响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实现,并可避免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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