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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概念和审批权限

2018-02-21 2页 doc 12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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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概念和审批权限征用土地的概念和审批权限 国土资源类 概念: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 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权限: A基本农田; B超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
征用土地的概念和审批权限
征用土地的概念和审批权限 国土资源类 概念: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 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权限: A基本农田; B超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审批权限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程序 国土资源类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拟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C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D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 B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C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D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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