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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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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北京市 文 号:-----------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6日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41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有关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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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北京市 文 号:-----------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6日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41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有关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本细则所称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定限 第三条 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资金。 第四条 试点银行可直接核准单笔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资本金结汇业务仍需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到银行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一)资本项目结售付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较完善的、有效的控制,对超限额的,在管理上应有明显的提示作用; (三)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电子数据情况; (四)有较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 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考核。 第六条 本细则发布后,外汇指定银行凭以下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电子文本报送数据的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试点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一)结汇资金来源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限额以内的外汇资金。 不包括股权转让资金、外币股票帐户资金、临时资本金帐户资金、投资专项帐户资金以及其他专用帐户资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结汇用途不能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其业务范围; (三)单个外商投资企业连续十五个工作日的累计结汇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其超出部分视为单笔等值100万美元的结汇业务,应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四)审核材料主要有: 1、企业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五)试点银行在办理结汇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的相关栏目中注明结汇日期、金额。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外汇管理部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资本金结汇的电子统计数据,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告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可对试点银行的有关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第十一条 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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