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温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登记编号: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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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核准表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
联 系 电 话: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区 街道,镇, 社区 现居住地: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1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封面及表中第1-8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9-11页由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意见。
二、本表用黑色钢笔...
温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登记编号: db
by
ds
qt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核准表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
联 系 电 话: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区 街道,镇, 社区 现居住地: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1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封面及表中第1-8页中
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9-11页由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意见。
二、本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一份。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一、《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件一式一份,承诺书、查询授权书各一份;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家庭住房状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1(私有房产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
》;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书》;
4(认购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本次申请人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有非营运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7.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经商办企业(包括拥有股份)的,需提供本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
五、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证明或证件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布的英雄模范证件;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6、计生部门出具的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2
承 诺 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特作如下承诺:
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隐瞒,同意无条件接受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接受新闻媒体的曝光。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如家庭的经济、住房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将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提交年审资料。接受并主动配合街道(镇)及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入户家访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保证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共同申请人签名(盖章):
、 、 、 、
、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3
查询授权书
兹因申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住房保障、民政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审查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机构),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共同申请人签名(盖章):
、 、 、 、
、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4
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与申请婚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年收入(元) 人关系 状况
本人
家庭年收入(元)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户籍地房屋地址 是否自有住房 ?是 ?否 现居住地房屋地址 是否自有住房 ?是 ?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和非住宅房产情况
车 辆 非住宅房产 与申请
姓名 价值建筑面积人关系 牌号 品牌 性质 坐落地址 2(元) (M)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企业情况
与申请投入资金(股年分红缴纳个人所姓名 企业名称 人关系 金)(万元) (元) 得税(元)
(注:填写说明见背面)
5
说明:
1.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申 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推举确定,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指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或虽与申请人非同一户口但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之妻、之夫、之子、之女、之父、之母、其他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
4、“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
5、“户籍地房屋地址”栏填写:居民户口薄首页户口登记住址。
6.“工作学习单位”栏请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无”。
7、“年收入”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要与提供的收入证明一致。“家庭人均年收入”填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总的年收入除以申请人数。
8、“车辆价值”填写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并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填。
9、“非住宅房产性质”填写“营业房、写字楼、车库、仓库、厂房”。
10、“缴纳个人所得税”填写经商办企业(包括拥有股份)人员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同一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
6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2产权人 坐落地址 ) 建筑面积(M私
有 住
房
2产权单位 承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M) 租
的 公
房
2原房屋产权人 待原房屋地址 协议安置面积(M) 安
置 住
房
2购房人 所购住房的楼盘名称和房号 认建筑面积(M) 购
的 期
房
申请人和家庭住房 人均家庭
共同申请 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 22人总数 (M) 面积(M)
说明: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的各类住房信息均要如实填写。
2、“建筑面积”填写产权证(合同、协议)上登记的面积。共有产权住房按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有的份额折算面积。
3、“产权人(单位)”栏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单位)名称。
4、“购房人”栏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房人姓名。
5、私有房产是指在市区的商品房、二手房以及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的公房是指承租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房屋已经征收(拆迁)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复印件;认购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6、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填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所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人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填写家庭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数后的商。
7、无房家庭不用填写。
7
特殊家庭情况
保障家庭 保障证类别 保障证号码 保障证有效期
低保家庭
社会救助 家庭 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含困难
职工家庭、残疾人特困
家庭)
1、申请家庭或成员符合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几项:
?低保无房家庭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一级或二级残疾人
优先配租 ?英雄模范
家庭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2、?申请人为孤寡老人
说明:
1、申请家庭系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在对应的空格上打?,填写所持有的保障证类别、保障证号码及保障证有效期。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3、一级和或二级残疾人家庭: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英雄模范:持有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布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持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6、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家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8、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注:以上表格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填写,以下表格由部门工作人员填写。
8
受理及初审意见
申请人姓名 受理编号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材料 (份)
次
经核对,该户申请材料齐全,需要核对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意受理。 受
理收件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意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见
1、( )经调查,未发现有与该家庭申请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同意报区住房
保障部门审核。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公示情况:?无异议 ?有异议不成立 初
申请家庭优先配租情况:
初?低保无房家庭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一级或二级残疾
人家庭 ?英雄模范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家庭 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意?申请人为孤寡老人
见 2、( )经调查,该家庭因 不符合申请条件,已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9
住房审查意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材料 (份) 经我单位核查,该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
1、?无住房
2、?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有私有住房 处,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2)有期房 处,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3)有待安置住房 处,合计协议安置面积 平方米。 (4)有非住宅 处,折算成同地段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性质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性质 ( )该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条件。
( )该家庭住房情况不符合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签字: 复审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区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20 年 月 日
10
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登记表
经审核公示,该申请家庭符合《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同意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现将核准情况登记如下,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1、?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
家庭 ?其他保障家庭
2、优先配租家庭情况:?低保无房家庭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保障家庭类型 抚对象 ?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家庭 ?英雄模范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主要劳动力丧失劳
动能力家庭 ?特殊病种患病家庭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
2核定人均收入(元)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
22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人= M保障人数 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8M
222 (M) (?低于45 M按45 M计算)
2家庭现住房面积(M)
22核准保障面积(M)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现住房面积= M
保障方式 ? 租赁补贴 ? 实物配租
22 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 元/月?M×补贴比例( %)= 元/月?M
22×补贴标准 元/月?M = 元/月 核准保障面积 M补贴金额 (?低于200元 /月按200元/月计算) 租赁
补贴时间 年 月—— 年 月 补贴
2租赁房源情况 地址: 面积: M
银行卡号 银行: 卡号: 持卡人:
配租地址
核准保障面积租金单价 核准保障面积部分 22实物(M) (元/月?M) 月租金(元) 配租 超出核准保障租金单价 超出核准保障面积 22面积(M) (元/月?M) 部分月租金(元)
2合计面积(M) 合计租金(元/月)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公示情况:(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区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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