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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税收的职能作用-(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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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税收的职能作用-(word)可编辑论文资料-税收的职能作用-(word)可编辑 税收的职能作用 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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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税收的职能作用-(word)可编辑 税收的职能作用 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退税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 9.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10.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 11.免征额。即按一定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按18%、20%、22%和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至2010年,对设在西部12省(区、市)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民族自治地区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厂房等建筑物除外,下同)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降低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和低丰度油田开发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比照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农产品、饲料、化肥等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回收经营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允许其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页岩油及相关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瓦斯抽采销售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所得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 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对某些特殊经营行业,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发票格式、内容,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 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二)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方式。 (三)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六)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一)税款征收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二)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二)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1)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2)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4)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5)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6)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7)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四)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税收执法监督与制约 税收执法监督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杜绝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途径,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开展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认真落实依法治税的各项要求,促进规范执法。 一、分解税收执法权力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部门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将税收业务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约。在税务检查上,将税务检查工作区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做到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会签法规部门,强化事前监督;对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加强事中监督;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事后监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税务部门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并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低于每年案件数的10%. 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坚持以分解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关键,解决做的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办法,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较为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自动监控和考核;实施公正高效的执法过错追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标准、追究程序,"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累计实施执法过错追究20余万次。 四、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 针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涉税文件、是否已纠正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存在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送等问题等,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 五、强化全方位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设机构对执法权的监督作用、税务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和当地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加强涉税案件曝光,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涉税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监督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税法宣传 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日常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持续不断的税收宣传,并利用公共场所、办税场所等,不断扩大税法宣传阵地,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教育。坚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年4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税收宣传,从1992年至今已经开展了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对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税收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税收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国家"四五"、"五五"普法工作,编辑出版系列税法普及读物,推动税法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进军营,在多个层面系统地开展税法宣传。坚持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发挥其引导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在税法宣传中,税务部门还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税收工作。 二、纳税咨询辅导 纳税咨询辅导是使纳税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税收知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日常纳税咨询辅导工作中,税务机关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发布会、送政策上门等措施,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时为纳税人提供解答和培训。 注重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对一些普遍性问题,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放在税务网站供纳税人参考,提高咨询服务的针对性。 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在明确征纳双律责任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咨询服务援助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人员等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还积极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人员是进行纳税咨询辅导的直接责任人员,负责面对面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工作责任,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在接受纳税咨询时,税务人员自觉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讲普通话。回答问题时,做到准确、及时,减少纳税人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不全面或不熟知程序而出现的问题。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方便纳税人咨询。 三、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让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这些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截至2006年底,全国选择直接申报的纳税人1736.4万户,其中国税局597.4万户,地税局1139万户;选择银行网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1120.9万户,其中国税局716.9万户,地税局404万户;选择邮寄等其他申报的纳税人530.3万户,其中国税局154.3万户,地税局376万户。 在税收缴款方面,采用了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委托银行代收等多种方法,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结算手段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部分省市还推行"财税库银"联网,即时划拨税款。 四、办税公开 实行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深入推进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使办税公开 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税务机关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作为公开的重点,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进行全面公开。同时,完善公开办税的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公开主体、内容、形式、范围、时限,将办税公开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使各项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 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既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在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简化办税程序。税务机关在制定政策及征管办法时,既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考虑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在税收执法时,既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坚持按规程办事,又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在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防止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严格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各级税务机关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切实解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的问题。同一种报表纳税人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不能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纳税人申报、购买发票、减免税等涉税事项时,注重运用税务机关已有的电子档案资料,避免不加区分地要纳税人重复报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企业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清理,取消了31项需要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减少报表18张、195份,附列资料375项。 六、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涉及纳税人遵从税法情况和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情况,具体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划分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采取对C级纳税人监管措施外,还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七、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是按规定条件经批准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减少或避免履行纳税义务中的偏差,维护纳税人利益,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将涉税事项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机关及时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从事的代理业务,承认其按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代理,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80个,从业人员59135人,其中注册税务师21030人。 纳税服务的主要手段 随着纳税服务领域的拓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纳税服务手段不断改进和增加。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场所和手段,一般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简并为一类或两类窗口。在办税服务厅,对各种纳税申报实行"一窗式"管理,每个申报窗口都可受理、审核不同税种的申报;推行"一站式"服务,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实行即时、限时办理;在纳税申报高峰时期,通过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开展预约服务、合理调整办税窗口等有效措施,解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排队问题。同时,在办税服务厅提供表证单书样本、纸墨等用品,设立税法公告栏,及时编印和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宣传资料;设立电子触摸屏、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等,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税务门户网站 税务网站是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的重要网络平台。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税务网站的主要功能是推进政务公开,开展税法宣传,进行咨询辅导,方便公众参与,实施网上办税事务。税务网站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设置网站栏目,重点开设有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纳税咨询、表格和软件下载、投诉举报以及征纳互动等栏目,为纳税人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全天候、多角度服务。 目前,全国税务门户网站建设功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辐射市县局,分级负责、相互支持、上下联动的税务门户网站群。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各省市局网站,可以方便、快捷、及时地了解各类税收政策法规,咨询涉税疑难问题,办理相关的税收事项。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4869条,接受纳税人咨询5416人次,网页点击率达到13.5亿次。 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多功能语音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相互衔接,建有共同使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知识库。目前,全国共有62个省市税务机关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其中49个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通(国税25个、地税24个),13个单位在省内部分地市开通(国税6个、地税7个)。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四、手机短信服务 一些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开展申报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发布税收政策和税法知识,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纳税人可以通过短信发送查询发票相关信息,鉴别发票真伪,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一些地方还根据本地实际,积极采取各具特色的纳税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降低办税成本。诸如,利用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和银行电子结算工具,实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部分税收业务的"同城通办",纳税人可不受税务管辖区域的限制,自主选择纳税服务网点办理。开通"税收流动车",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巡回宣传税收政策、定期接受纳税申报,就近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等业务。实行"重点企业驻厂员",对大型企业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和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 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建设目标的实现,将进一步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工作水平,并对我国电子政务工程的整体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显著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降低,税收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对各类涉税活动的监控强化,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更加及时有力,有效遏制税收流失。 二是大幅度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拓展纳税服务渠道,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额外负担,使纳税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办理涉税事宜,得到优质、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形成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 三是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建成,将实现由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跨越,有效地避免人工作业条件下税收征管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将成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系统之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建成,将为国家其他电子政务项目提供丰富的共享数据源,有利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关系,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提高宏观经济决策水平贡献力量。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 (一)一个平台 是指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主要任务是逐步建立覆盖总局、国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联通的网络,形成基于因特网的纳税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硬件设备平台,构建电子税务应用组件平台,建立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体系,以保证税收工作在统一、安全、稳定的网络化平台支撑下平稳运行。其中: 统一的标准是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体系包括总体标准、基础设施标准、技术支撑标准、应用标准、数据标准、管理标准、安全标准等。 安全保障体系,就是按照现代信息安全理论,遵循国家标准,采用目前国内外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通过建设税务CA、加强密钥管理和权限管理以及采取防火墙过滤、入侵检测、系统加固、安全性分析等防护措施,建设涵盖税务系统网络、应用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统一、稳定、高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运行维护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以总局为核心、省级为基础,集中管理的运行维护体系,加强监控管理,及时解决运行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二)两级处理 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税务局集中处理。主要任务是在"一个平台"的支撑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总局、省税务局两级数据处理中心和以省税务局为主、总局为辅的数据处理机制,实现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税务局两级的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以使业务流程更加简化,机构趋于扁平化,管理和监控更加严密,纳税服务更加简便,系统维护更加便捷,系统运行更加安全,并使得数据的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全局分析与局部透视相结合,全面提升数据利用的价值。 (三)三个覆盖 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主要任务是通过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在全国税务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逐步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国税、地税局管理的所有税种,税收工作运行的重要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电子化监控,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联网,以保证税收工作便捷、规范、高效运行。 (四)四个系统 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系统在内的四个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主要任务是建立以税收征管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用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以税务系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为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及面向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经济分析、监控和预测的税务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以满足税务工作多层面、全方位的应用需求。其中: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征收、管理、稽查、处罚、执行、救济等子系统,是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应用系统。利用该系统,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比如,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纳税工作,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及相关票证的稽核比对,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推广工作,可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在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基础上拓展功能,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完善各税种的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深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税务行政管理系统包括综合办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监察监督等子系统,应用范围覆盖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各方面,对于促进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外部信息系统包括为纳税人服务、外部门信息交换、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子系统。为纳税人服务子系统由纳税人多渠道接入和纳税人受理平台两部分构成,提供针对纳税人的各类咨询辅导,受理纳税申报等方面事项,包括税务门户网站、多元化申报系统、呼叫中心、12366热线服务等模块,有利于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外部信息交换子系统,包括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外管、技监、公安、统计等部门信息的采集和交换等功能,对于全面掌握各方面信息,加强税源控管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子系统,具有对各税收协定缔约国提供的税收情报的加密处理、核查回复,以及对外情报采集、发送等功能,有利于发现和查处跨国偷避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用于实现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的集成与共享,满足统计、查询、分析、预测、监督等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决策支持系统的作用,就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加工,为领导层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以全面了解税务管理状况,拓宽管理者的视野,为工作制度的建设提供真实的现状和优化的策略,使各项税收管理决策更具前瞻性。 完成上述建设任务,税务部门将建成拥有1个全国性行业网络,2个国家级税务处理中心,7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处理中心,超过60万个内部工作站,年事务处理量超过72亿笔,总数据量超过700TB,内部用户超过60万人、外部用户上亿人(户)的全国性信息系统。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 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1.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纳税人义务是指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各环节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一)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对违反税法,不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就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四)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接受管理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除了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之外,纳税人应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四、提供信息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税收能够完全地征收入库,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纳税人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积极行使债权、合法转让财产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等。 行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 1.违反税务管理 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 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不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不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以及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按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情况。 2.妨害税款征收 妨害税款征收,包括偷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亦为偷税。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包括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二)行政处罚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三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不同的罚款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罚款;非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罚款。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要求必须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倒买倒卖发票,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 (一)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是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协助偷逃骗税,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未按规定回避,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二)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的,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的其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给予行为人或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税务人员实施税收职务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税收犯罪行为 1.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包括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所谓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是指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进口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 其次是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发票。 (二)刑事处罚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他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先行给予行政处罚。经人民法院审判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时,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在刑事处罚中,税款追缴优先。因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税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犯罪,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税务人员均可构成。但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只有两个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两罪,依法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征纳税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者分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征纳税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赔偿。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寻求法律救济,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一)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以及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设立了文件规定审查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提出对文件规定的审查申请。当事人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以外的文件规定,地方政府的规章以外的文件规定,以及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二)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是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担保失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审理与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对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机关对复议进行审理,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可以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致。 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或再审的程序审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税务机关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 三、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赔偿。因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宏观税负 一、近年来宏观税负状况 宏观税负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期间内税收收入占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反映一个国家税收的总体负担水平的重要指标。从税收与GDP关系看,税收主要来源于GDP中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通过对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纵向比较,可以分析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协调状况;通过对不同国家之间宏观税负水平的横向比较,可分析一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通行税制的差异。宏观税负水平既是税收与经济互相作用的结果,又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政府掌控资源的规模,进而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确定适度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我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筹集财政资金的立足点,也是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出发点。 自1995年开始,我国宏观税负持续上升。1995年至2007年各年宏观税负依次为:9.83%、9.90%、10.42%、10.77%、11.50%、12.77%、13.83%、14.12%、15.07%、16.09%、16.79%、17.85%、20%.近5年是我国宏观税负上升较快的时期,平均每年提升近1个百分点。 二、影响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 影响和拉动宏观税负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税制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主要是经济和税收征管两大因素。经济因素对宏观税负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以"十五"期间为例,在"十五"期间,第二产业(特别是冶金、石化、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煤炭、电力等行业)发展速度相对比较快,到2005年末,工业增加值完成76190亿元,年均增长13.73%,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为41.79%,比2001年提高了2.05个百分点。由于第二产业税负高于其他两次产业税负,因此,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税收的增长速度快于GDP的增长速度,从而拉动宏观税负水平的上升。二是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在经济发展速度一定的条件下,经济运行质量越高,企业的税收贡献额就越多,从而使宏观税负水平也相应提高,反之亦然。税收征管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征管水平高,征收率就高,宏观税负也就相应提高。近年来,随着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征管手段的逐步现代化,征管质量和效率与1994年税改时相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税收的总体征收率也大大提高,成为拉动宏观税负逐年上升的直接原因。 三、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虽逐年提升,但与国际宏观税负水平比较仍属于较低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家的分类,我们把纳入比较范围的国家具体划分为两组:一组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等20个国家;另一组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捷克、智利、匈牙利、冰岛、印度等22个国家。以不含社会保障税(缴款)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我国的宏观税负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从1990年到2005年的16年中,20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一直在21.8%,23.78%区间内波动,比我国同期的宏观税负高约7,13个百分点,即使与我国2007年的最高宏观税负来比,仍然低1.8,3.7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尽管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提高很快,但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相比,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也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但比较之下,我国的宏观税负也不高。从1990,1995年的6年中,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一直在18.14%,18.65%区间内波动。此后到2000年,宏观税负下降了0.33个百分点。进入21世纪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上升较快,到2004年达到19.33%.同期,我国的宏观税负也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到2004年我国的宏观税负达到16.09%,但与其相比较仍低3.24个百分点。就具体国家来看,2004年,比宏观税负较高的匈牙利、阿根廷和保加利亚低7,11个百分点;与宏观税负较低的智利比低2个百分点。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我国的宏观税负仅比伊朗、秘鲁高一些。从含社会保障税或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看,1990年至2002年,工业化国家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为37%,41%,同期发展中国家含社会保 障税的宏观税负为26%,29%.2004年,我国含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为17.3%,与这些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差距更大。通过上述对中外宏观税负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目前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的国家行列。 在对宏观税负的测算中,由于方法和口径的差异,可能得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在计算中,应注意和避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与国之间税制结构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比如美国的销售税,税率为5%左右,以销售额为税基;我国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以增加值为税基,两者是不同的。如据此认为我国增值税负担是美国销售税的3倍多,显然不对。如果只把这些税种的税率简单相加得出税负比重更不具备可比性。二是用最高名义税率直接作为税负指数的计算依据,不考虑税基大小和税收实际收入。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九档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的部分才适用45%的税率,这部分税收收入很少,大约只占税收总收入的万分之几。如果取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45%直接作为税负指数显然是不准确的。三是只考虑名义税率,不考虑实际收入。我国税法中减免税规定较多,数额比较大,实际征收率往往低于名义税率。另外,各国征管水平不同,使得实际征收率有所差异。因此,分析税收负担并作国际比较,不能只看若干税种的税率高低,应用国际通行的办法比较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宏观税负情况。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外,还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部分基金和收费,有些企业还负担了一些不规范的收费。一些研究资料和传媒宣传中往往将各种收费等同税收,这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税与费的收取依据、征收主体以及用途等都不同。费不能称为税,计算宏观税负应用法定的税收收入。从衡量财政收支规模大小来看,也应采用税收占GDP比重来分析比较,不应把各种费统计在内,因为公共财政主要来源靠税收,而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大多有专门用途。为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需要国家税收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宏观税负,同时又要减轻企业负担,今后的改革思路应是清理各种不规范的非税收入,清费正税,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涵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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