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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2017-12-10 5页 doc 16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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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精品文档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格式合同 最终解释权 归属 中图分类号:D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9-059(009)0-77-0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精品文档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格式合同 最终解释权 归属 中图分类号:D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9-059(009)0-77-0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有如下特点:、它是当事人单方拟定的;、拟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格式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相对人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格式合同在效率要求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其便利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正是在格式合同在应用时无需与另一方商议,在双方的对合同订立等能力的悬殊的情况下,格式合同极易造成合同的不公。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亦引起法学界的争论。 一、“最终解释权”的引出和性质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 1 / 6 精品文档 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文库网保护法》第7条到第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合同范本《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2 / 6 精品文档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二、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根据以上规定,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先按照《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通常理解,如果仍有两种以上解释,就应当采用特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其理由非常简单,格式条款是提供方单方面制定,发生分歧或者表意不清时,如果又采用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对于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设下的合同陷阱则无法避免。因此解释含义不清的条款应首先考虑保护附合方当事人的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只要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无需任何前提条件,就应当 3 / 6 精品文档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一)“解释”的必要性及其权利归属 商品促销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措辞也应注意严谨、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牵涉消费者利益的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其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普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格式合同的订立也是一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根据《合同法》第5条第款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确定,其邀请对象无需与其提供者进一步协商就可以直接交易的,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应此要约到商家消费即作出承诺,使买卖合同成立,商品促销广告内容即对双方都发生效力。 (二)“最终解释权”的所属 由于“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 4 / 6 精品文档 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行使“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单方面的理解,对相对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根本无法实现 “最终解释”的目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商家与消费者的解释都不是“最终解释”。 商品促销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应当归属于消费纠纷的解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基于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的现状,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手段来健全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机制,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从而遏制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所进行的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丁素芳.浅谈要约与承诺制度.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0(). []王国锋.论格式合同.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999(). []潘传平,吴可嘉.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005. 5 / 6 精品文档 第 调查报告格式及 调查报告格式及写作技巧(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调查报告格式和要求撰写而成的带有“报告”性质的文字材料。一、调查报告格式——分类 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对象,是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因而它的内容也随着事物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即:全面性调查报告和专题性调查报告。全面性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状况,以及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状况。如中央和有关省、市共同调查写出的《关于工人阶级状况的调查报告》,《xx市经济形势调查》等。这类调查报告的幅一般较长,内容比较详尽,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某个地区、某一条战线、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全貌,对正确地制定党和国家在某一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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