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00元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00元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
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为进一步提高全
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纵
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制度化、标准化
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
山安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
实际...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00元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
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为进一步提高全
矿管理人员的
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纵
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制度化、
化
发展,特制定本
。
第二条 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
山安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责任者作出处罚;对责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根据其造成或可
能造成的作废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班组按当年
本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关文件及责任;责任班组按当年本矿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有关文件进行考核,对安全工作贡献突出者实行奖励。
第四条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同时违反本
细则两项规定以上的,则择其较重一项予以处罚,本细则不执行合并
处罚。
第五条 本细则对工伤(比照工伤)的待遇不作规定,工伤(比
照工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六条 严禁酒后上班或班中喝酒,违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
罚:
一、机动车辆驽驶员酒后上班,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
二、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当班作旷工处理。
三、其他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包括班前、班中喝酒),每次罚
款50元,并责令其离岗,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必须按安全规定穿戴好劳动用品,违者按以下规定处
罚:
一、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罚款20元。
二、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赤膊上岗工作,违者每次罚款
20元。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员工上岗或员工转岗,须经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
教育后方能上岗工作,违者罚款50元,班组负责人不得安排未经安
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的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否则扣班组负责人
100元/人次,特殊工种500元/人次。
二、不准在班中睡觉、吵闹,违者罚款50元/人次。
三、不准乱拉或破坏机械设备、破坏电器设备,违者每次罚款
200元;不准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违者罚款500元,未经批准不准拆除风水管、电线、电缆和其他生产设施,违者罚款
200-500元;不准摘取照明灯炮,违者罚款200元/个。
四、不准在电缆、电线、开并箱、电气柜及各类防护罩等处挂放
物件,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五、裸露带电导体必须设置在人员碰不着的安全地方,若条件有
限,则必须设置安全栏杆和明警告标志,违者罚款50元。
六、对我矿已认定重大危险区,只允许安全监测人员和技术员入
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违者罚款200元。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负。
第九条 各班组必须在醒目地方挂上相应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牌,并保持清洁完好,做不到罚班组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章 重要岗位,危险岗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采场附近挂上明显警示标志,并在岗位场所挂上岗
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及管理规定,做不到罚班组第一责任人100元/处。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属班组长安
排的,罚班组长500元,职工有权拒绝违章安排,未做到罚款100元/人次,属员工擅自违章作业的,罚违章人300元。若造成事故的,
则按事故管理条款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违者罚款200元,若造成事故的,则按事故管理条款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电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并明
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验、
放电和接触地保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二、6KV高压线路的检修工作的停、送电,必须听从安全管理人
员统一指挥,并由安全管理人员通知相关用户后,按照安全管理人员
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违者罚款500元。
三、所有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
代替,违者罚款20元/处。
四、不得用380V串联白炽灯作照明,接电焊机时必须要有开关
控制,违者罚款200元,所有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包扎良好,严
禁线裸露,违者属危险电源(220V以上)的短线每处罚款20元,属
安全电源(36V)的每处罚款10元。
五、处理所有电气问题必须先断开电源,违者罚款50元。
六、所有供电线必须整齐有序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
缠在一起,违反每处罚款20元。
七、不准电工单独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起吊重物时,起吊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起重设备定准
吊重量;起吊前必须检查行车、吊钩、钢丝绳或链条、葫芦等设备、
工具的完好情况,并把起吊物捆好(起吊物边角尖利披锋处要垫上皮
带、麻布等);吊钩或重物下不准站人和人员过往;设专人指挥,起
吊信号或手势在明确统一,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从事焊割作业,必须先检查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
不准使用有缺陷焊机;焊火源、乙炔瓶和氧气瓶的性能要完好,乙炔
瓶与炎源距离不小于10米,与氧气瓶距离不小于15米,胶管与工具的联接必须牢固,作业场所有易燃物品时,必须先清理易燃物口,并
做好防灭火灾的发生,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从事高空作业,必须先检查安全、腰绳、脚手架、
防护栏杆等的完好情况,工作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在上
方安全牢固点;上塔架(杆)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塔架(杆)的安全
情况,硬确认安全后才许作业,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重要危险岗位,库房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若因工作
需工,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或矿长批准方能进入,并登记清楚,
违者罚违章人和在岗位人员100元/人。
第四章 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班组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专题讲话,每周组织
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并有详细记
录。每缺一次罚款50元,每月30日前必须做好本月安全生产总结交安全管理人员,每缺一交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各班组对矿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
令,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若无特殊情况,既没有可靠防范措施,又
没有按期完成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 采场工作面检查时,上、下要有可靠防护措施和警
示标志,必须设专人对上部各通口进行安全监护,未按上述要求进行
作业和罚班组长500元/次。监护人在监护时不得擅自离岗,违者罚
款5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追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场工作面、危险区必须有可可靠防护措施和警示
标志(如红灯照明煤),未做到每项罚款辖班组50元。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转动(传动)部分必须设备安全防护罩或
防护栏杆,未做到,每项罚款责任班组50元。
第二十三条 高度在1.5米以上的平台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
固定行人踏梯必须设有扶手,未做到,每项罚款责任班组50元。
第二十四条 员工之间不能擅自顶岗、连班;工作时间不得睡
岗、离岗,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各班组必须每天认真检查并处理好本班组生产区
域的安全隐患,并作好检查处理
,否则在安全检查时检查出来的
安全隐患视轻重给予相应处罚(50-200元)。
第二十六条 员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和设备进行安
全确认,并严格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进行操作,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 各班组要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建
立安全奖罚制度,并与班组职工签订安全责任奖,未做到,扣工资总
额的1。
第二十八条 各班组在派班及安排临时生产措施工作时,必须
的安全注意事故并落实现场负责人。未做到,罚派班人或负责人200元。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工伤事故定义,划清工伤和非工伤的界
限。员工凡因擅自离岗、在非本人的工作区域的工作岗位或私自用他
人的设备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受伤,一律不按工伤处理,一切后
果自负;对造成他人伤害或设备损坏者,必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劳动
等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班组或首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
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做好抢救及现场保护工作,若因报告不及时,导
致事故扩大的,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次要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凡是发生轻伤事故的班组,必须在当班内汇报安
全管理人员,无论事故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三不放过”原则,及
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10天内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安全管理人员。事故汇报(以当班为界),
每拖延一天,罚事故班组第一责任人50元,分析结果迟交一天,罚
事故班组第一责任人50元/天,如属员工不报,同时罚员工。超过
15天不报,按安全目标管理对事故班组加倍处罚。凡发生重伤事故
的班组,要及时汇报安全管理人员,并按上述时间作出初步分析交安
全管理人员,违者按上述条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包括未遂事故)责任者,
按如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对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可能轻伤3以下)的主要责任,罚款1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50元,并作深刻检讨。
二、对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可能重伤1人以上)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通报全矿批评。
三、对可能造成残废1人的重大未遂事故,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50元。
四、对造成轻伤3人以下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次要责任罚款100元,全矿通报批评。
五、对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
3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150元,一般责任罚款100元,全矿通报批评。
六、对造成重伤2人以上或残废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
5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200元。
七、对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次要责任者,
罚款5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十三条 对造成设备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按
以下条款处罚:
一、造成未遂设备事故的,根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
生产时间长短,罚款100-500元。
二、造成设备事故的,视经济损失大小及影响生产时间情况,对
责任者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通报全矿批评;对责任班组,按安
全管理目标考核。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当月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或班组,由
安全管理人员提名,经全矿讨论通过后,当月给予适当奖励;对完成
矿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优秀班组,由安全管理人员提名,经全
矿审定通过,对班组成员和安全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考核兑现。
第三十五条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了发生
重特大伤亡事故或重特大设备事故(修复费5万元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奖励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
效果明显的,每项奖励1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抢救及时(或汇报及时),避免事故扩大的
有功人员,奖100-500元。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全矿员工敢于向一切违章违规行为(人和
事)作坚决斗争,形成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良好氛围,
日常违章违规处罚金额的40用于奖励执规当事人,并次月兑现。
第三十九条 为使各班组、安全员各尽职守,对班组日常违章
违规安全处罚金额,班组长承担10,安全管理人员长承担6,安全员
承担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因防范措施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发生的事
故,按上述的关条款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安全生产和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报复或陷
害的,视其情轻重,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区域
中,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生产(基建)工作或与生产(基建)工作有
关的活动而突出发生的伤害(包括急性中毒),使职工当时身体受到
伤害或死亡。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责任由矿安全管理人员分析报告进行认
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的违章事项,可根据本矿有关的
管理规定来认定违章责任,并比照本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所有罚款由矿部财务开帐统一管理,并用于开展
安全生产活动和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班组的处罚由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目
标管理提交考核材料给矿部,经矿经济责任制考核会讨论通过后执
行,个人罚款由安全管理人员开三联单,第一联存安全管理人员,第
二联交被罚人,第三联交矿部。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属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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