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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17-10-06 5页 doc 16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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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规范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三条 捐赠管理的原则 (一)捐赠自愿原则。 (二)专款(物)专用原...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湖南商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高校的,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三条 捐赠管理的原则 (一)捐赠自愿原则。 (二)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账目公开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使用情况在全校张榜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二章 捐赠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 一、直接捐款。鼓励广大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捐额不限。 1. 校内教职员工捐款,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送存教育基金会。 2. 学生捐款,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并送存教育基金会。 3. 离退休人员捐款可交至离退休工作处,由离退休工作处汇总并送存教育基金会。 4. 校友捐款既可以原班级、院系为单位,也可在当地校友会或校友会筹备机构的组织下进行,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学校捐款。 5. 捐款人可直接将捐款缴至教育基金会,也可通过邮局汇款或通过银行转账(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校友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庆捐款及捐赠者本人的姓名、毕业院系、专业、时间、联系方式等)至教育基金会。 二、捐赠图书、资料、设备、房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三、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1(教育与发展基金。湖南商学院教育与发展基金包括奖学金、奖教金、贫困生资助基金、教师和学生科研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在内的各项教育与发展基金。 2. 科技、学术合作共建。学校通过项目合作、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教学基地等形式开展各项科技、学术合作。 3. 建设项目捐助。 将学校建设项目和一些校园公益项目作为捐赠项目向社会募捐,主要由建筑物、实验室、图书资料室、阅览室、办公室、广场、道路工程、校园景观、园林绿化、设备及其他部分组成。 4. 校庆活动资助。为纪念湖南商学院校庆60 周年,学校将出版一批学术专著、重点教材和校庆出版物以及校史展览、《六十周年校庆画册》、60周年校庆纪念品等。 5(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谢忱方式 第六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予以衷心的谢忱。 1. 所有捐赠人均颁发捐赠证书,并登记造册,永久留存; 2. 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校友捐赠纪念碑上刻名作为永久纪念; 3. 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授予“湖南商学院有重要贡献的校友”荣誉称号; 4. 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答谢外,将授予“湖南商学院有特殊贡献的校友”荣誉称号; 5. 捐赠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学金1个,或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会议室、体育馆内活动室等1间; 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除按第一、二6. 款答谢外,可酌情冠名设立奖励项目1个,或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校内建筑物1座; 7. 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答谢外,可酌情冠名设立奖励项目1个,或冠名图书馆、教学楼和实验楼1栋,或冠名二级学院1个; 8. 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以上,可聘请为二级学院荣誉院长; 9. 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在湖南商学院校园网专版和校内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 10. 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均列入学校捐赠纪念册,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11.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本着互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有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招聘、招生就读、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员工培训及咨询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12. 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将不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捐赠情况; 13. 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是全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是接受捐赠的唯一归口管理部门。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由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其捐资款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统一接受、登记和管理,并协助办理捐赠财产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后,学校作为受赠人,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改变其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按学校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每年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建立管理组织和管理,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学校有关单位应当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捐赠的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兴建项目确认书。 第十五条 境外校友捐赠物品,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湖南商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湖南商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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