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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

2017-09-28 6页 doc 19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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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处于被史学家们称为“黑暗”时代的西欧中世纪。当时的西欧拥有独特的政权与教权并存的权力体系,政权与教权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在阿奎那基督教哲学推出之前,奥古斯丁教父哲学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也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产生了危机。当时的基督教徒对此感到了空前的压力,当然,阿奎那也不例外。因阿奎那在巴黎大学学习期间曾拜阿尔伯特为师,并有幸协助阿尔伯特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这也为他后来采用亚里士多德学说改造经院哲学理论体系奠定了...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处于被史学家们称为“黑暗”时代的西欧中世纪。当时的西欧拥有独特的政权与教权并存的权力体系,政权与教权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在阿奎那基督教哲学推出之前,奥古斯丁教父哲学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也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产生了危机。当时的基督教徒对此感到了空前的压力,当然,阿奎那也不例外。因阿奎那在巴黎大学学习期间曾拜阿尔伯特为师,并有幸协助阿尔伯特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这也为他后来采用亚里士多德学说改造经院哲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托马斯还抛弃了过去柏拉图哲学的先验论理论,承认感性经验,肯定理性认识,借助客观世界,给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以新的解释和新的论证,并成功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论证了天主教教义。因此,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的得到了很多人的拥护和支持。后来,他的思想成就同样也受到了教廷的重视,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把他召回意大利,任罗马教廷神学顾问,成为教皇的重要决策者和教廷神学哲学理论的发布者。 二、主要思想主张 (一)神学主要思想 在神学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著名的五路论证法,他从证明上帝存在的五种方法开始,解释推导出了作为万物第一因的上帝的本质。 1.不动的推动者之论证:他认为,世界上每一运动的物体都需另一物体推动,而此物体又需另一物来推动。按照这样的推论,周而复始的推演下去,我们肯定会找到一个最终的推动者,托马斯阿奎那说,这就是上帝。 2.最终因的论证:托马斯称,世界万物都有起因,但必有一最终因。据此推断,宇宙中任何物质的存在一定有某种原因,如果按照因果产生的先后顺序一直推倒下去,我们也必然会找到一个最初的原因,阿奎那认为这个最初的原因就是上帝。 3.自身必然性的论证:自然界中的万物都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可能性。因此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在某一个时间,世间万物均不存在,但现实是后来产生了事物,那么就是说,最初必有一物,其存在的必然性是自身所具有的,并给予了其他事物存在的可能性,这即是上帝。 4.事物等级的论证:一切事物的善良、真实和尊贵等,都有多有少,又高有低,存在着一定的等级性。那么世间肯定有一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事物是存在的。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这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存在就是上帝。 5.目的因论证: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具有目的因。因此,世间万物虽然看上去错综复杂,但似乎都有某个目的。具有生命的动物、花 草树木以及没有生命的日月星辰等也都仿佛有着一定的目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上帝。 其实这五路证明理论在早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阿维森纳等人的著作中已经相应出现过,但是阿奎那却开创性的将这五种证明方法综合了起来。因他的这些证明方式基本都建立在了经验性的事物之上,所以这些理论更能让大家接受和理解。其实阿奎那的这种思想的意义并不在于它实际上证明了什么东西,而是在于他坚持了从理性的角度证明信仰内容的可能性,这中思维方式也代表了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发展中,人们寻求信仰与理性的一个重要阶段。 (二)政治思想 阿奎那认为人天生就是社会的政治的动物。因为人在群体生活中不仅可以找到生活的需要,而还可以通过分工合作,得到所有必需的知识。但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都只顾及自己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比较起来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为了让社会保持一个统一的整体,维持和平安定的秩序,社会就必须拥有某种治理和控制的力量。因此,就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他认为,统治者被授予的权力不是让他们谋求私利的,而是让他们谋求群体共同利益的一种力量。因此,他将统治者分为了正义的政体和非正义的政体。如果一个政体是在为公众的利益而发挥作用,那么这种政体就是正义的。相反地,就是非正义的政体了。阿奎那还根据政体承担的人数分出了6种不同的政体。一个人担任最高统治者的正义统治为君主制,非正义统 治为暴君制;少数人的正义统治为贵族政体,非正义统治为寡头政体;多数人的正义统治为民主政体,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政治。在这些政体中,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暴君制是最坏的政体。阿奎那认为,不论哪种政体,如果它违反了为群体利益进行统治的初衷,那么人们就可以运用特殊方式来推翻它。 (三)“法”的思想 阿奎那法的思想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法的特权。他将法看作是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准则。并认为,人类行动的准则是其理性,理性要通过意志支配人的行为。因此,法的本质就是理性节制意志的体现。因为阿奎那把人的理性看作是上帝理性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同时还说明法的目的是为整个社会群体利益服务的,因此法在本质上和神的意愿是相互统一的。根据对法的基本认识,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本源。自然法是管理人类行为的法,适用于全体人类,人法要服从自然法。神法,即教会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对于人法与神法的关系,阿奎那认为,人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神法,即《圣经》,是补充和修正人法缺陷的依据。由于阿奎那关于法的分类思想的实质是为教会的神权统治服务的,所以,他认为人法必须接受神法的指导。 (四)经济思想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社会出现了一些难以解答的经济问题。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他指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他同时还把财富分成两种,即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阿奎那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作为人为财富,不应成为国家和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就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而这里所说的是公正,而非我们理解的公平。对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经商行为,他认为是可耻的,但同时认为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和办公共福利的人,做点生意是可以的。对高利贷他基本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但时间是属于上帝的,债主无权取息。同时,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的物品,出借货币取息不合法。就此,阿奎那的经济思想在欧洲统治达两个世纪之久。 三、阿奎那思想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西方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对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的原创性综合构成了目前最伟大的五个哲学体系之一。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认识论、人性和神性、友谊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思想。阿奎那的思想尤其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们的追捧。甚至于很多哲学家在思考某些问题的时候,在潜意识中都将阿奎那的思想作为了标准。很多人甚至发现这些中世纪的观点到了现在依然堪称真理。并被推崇为天主教会唯一正统的哲学,成了 教会维护正统信仰对付各种异端思潮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托马斯.阿奎那的整个思想体系涉及到了多个领域,成为了正统经院哲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和典型形式。甚至到13 世纪以后,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体系依然是封建社会思想领域占有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 四、针对当前形势的思考 (一)阿奎那政治思想与和谐社会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之上的,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管理机构是人们的创造物,它们以及相应管理者的权利产生就是要服务于人们共同的利益的,就应该把实现社会共同的幸福作为国家之所以存在的核心。然而,我们现在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甚至于都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自己手中的权利到底是要为自己谋求利益呢,还是应该站在国家的高度去为整个社会群体去服务。对于出现这些乱像的原因,我觉得还是我们这些领导干部没有从本质上理解社会权利与国家还有人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了手中权利的私有化,使权利变成了一种为个人服务的工具。这样的领导者是不能真正的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也是不可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如果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加快建设和谐社会,就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这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改变他们的错误观念。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不仅可以有效的增进领导者对权利观的认知,也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提供重要理论参考。因为和谐是共和 主义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思想中也蕴含了社会和谐的理念。搞清楚阿奎那的理论思想,不仅对于公共权力的性质、办事机构的界定,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有重大影响,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和美德构建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良好的道德赋予人们正确的行动观念,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去非法地侵犯别人的利益,同时美德还有利于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对于构造和睦融洽的社会关系大有裨益。因此,深刻领悟和借鉴阿奎那的政治思想对于我国现在进行的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将是非常有用的。 (二)阿奎那“法”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是要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然而,要建设好法治社会,就必须从根本上理解权利的意义,尤其是领导者的权利。只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约束每个人权利范围,保证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 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要有机的运行起来,就必须要有一组织机构来管理这个群体。同时,人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人必须运用理性,与他人合作,过社会生活。由此便产生了国家。而作为国家相关权利的掌控者,即领导干部,就必须将为社会群体利益服务作为其宗旨。从权利的本质上讲,它应该是一种责任,而非统治他人的工具。这不仅是权利观念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使人变得善良,只有在法治的国家结构中, 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的就是要依法治国。从社会现状来看,我们的法律应更多的对权利进行约束,防止不正常的“特权”现象产生,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思想认识其实就是阿奎那关于法治的认识。他主张当权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权力只能依照法律加以行使。这不仅是社会群体对于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神的根本意志。 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而言,最保险的管理办法就是法治。法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实践的需要,因为贤明之士不常有,而且人治不可避免地会滥用职权。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点就在于法律制度建设,就是要通过这种方法有效的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立法同时还应该确保公共福利的实现,如果法律的制定仅仅促进了立法者自己的利益,或超出法律赋予立法者以及统治者的权力和程序,按照阿奎那的理论,被统治者是可以采用非正常手段进行反抗的,而且这种反抗不仅是正当的,也是注定的。因此,合理的、符合群体利益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才是能够得到长久支持的,而不正义的法律对良心是没有约束力的。根据自然法,它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最终会被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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