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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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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黔国土资呈〔2009〕45号)、《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关于印发《县(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县(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参照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项目区应在本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四)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七)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八)挂钩试点要和当前地质灾害搬迁、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实施挂钩试点的村(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城镇规划控制区以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符合旧村改造的条件; (二)乡镇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 (三)村级班子团结,战斗力强,群众基础好,积极性高。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的资金; (四)村庄现状适宜开展挂钩周转,净增耕地率高; (五)拆迁改造方案科学,规划合理,符合民意。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挂钩项目区的立项。各乡镇将辖区内参与挂钩试点村庄的申报材料报县政府,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专项规划》由州国土资源局批复,《实施规划》报省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技术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各乡镇申报材料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 2、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 3、试点实施工作计划和实施规划: (1)试点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户数、居民点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等; (2)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思路、原则、目标、任务; (3)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当年度需要启动实施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等; (5)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项目区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区所在的乡镇、村要按照项目区规划的要求,保证拆旧周转指标自下达到归还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拆旧地块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纳入统一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新地块涉及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区所在乡镇、相关村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八条 成立由国土、财政、发改、建设、监察、审计、物价、农业、电力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指导乡镇、村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拆旧区整理复垦资金预算、做好安置新村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 县挂钩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和村街层层签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开展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各村开展好挂钩试点工作。同时,要指导试点村做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编制,协调做好旧村拆迁和拆迁户的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村庄应在试点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包括: 1、拆迁涉及的户数,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具体数额; 2、安置房建设,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实行“一户一宅”,鼓励建楼房进社区。如需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3、旧村拆除的时限规定; 4、奖励及违约处罚条款等。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体现“先易后难、先建后拆,边建边拆,占劣补优,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旧村改造、村庄搬迁要充分争取村民和被拆迁农户的意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须经涉及拆迁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明确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旧房拆除完成时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挂钩试点村庄签订土地整理复垦书,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拆迁完成后由项目所在村具体组织拆旧地块的整理工作,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土地,配套沟、路、林、渠,做到增加的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满足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要求,地块平整,田坎稳固,无水土流失,土壤中无基石、砾石,无泥灰残渣,土层厚度达到六十厘米以上。 第十六条 为最大限度的提高产出效益,促进群众收入的稳定增长和集体积累的逐步壮大,新增耕地要根据各村的实际,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经营,发展高效农业,明确使用权归村集体,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村民,小部分收益归村集体,主要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耕地的使用要通过招投标、招租的方式,鼓励大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把新增耕地建成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高效农业生产基地。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明确归属,落实管护措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挂钩周转资金是按照挂钩工程项目区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用于拆迁、安置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的财政资金。 挂钩周转资金来源包括: (一)当年政府出让土地纯收益20%的部分; (二)建新项目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耕地开垦费; (四)经县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集、提取的资金。 第十九条 挂钩周转资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县财政设立挂钩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挂钩周转资金的审批、拨付和审计。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项目论证,评估,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审查、项目监督、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挂钩试点村庄要根据本村拆迁安置数量、拆迁房屋新旧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保拆旧工作如期完成。县政府将对开展挂钩周转的村庄进行补助,按照拆旧与建新安置相抵后实际剩余的耕地面积可用于挂钩周转的数量计算,每提供一亩的挂钩周转指标,县政府给予挂钩村二万元的补助(该标准仅限于挂钩试点的农村居民点,砖瓦窑厂、工矿企业、学校等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资金严禁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外的投资,严禁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费、捐赠款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挂钩周转资金实行全成本单独核算,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挂钩周转资金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挂钩周转资金拨付办法: 1、由项目区确定的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书并提供正式发票。 2、乡镇政府提报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监理机构的工程进度报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用款计划表,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 3、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挂钩周转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项目。把总资金量的40%作为启动资金,用于拆迁安置的前期补助,待拆迁全部完成后拨付总资金量的35%;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25%的余款。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做好建设成果的经验总结。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县国土、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联合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区实施中,县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检查、监督,依据项目区规划所确定的进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或进度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做出处理和纠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区规划内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区竣工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会同项目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项目区竣工报告,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第三十二条 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规划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申请初验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算效益分析、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新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区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区规划、项目区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实施经费收支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四)其他资料。包括省、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区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报告、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区验收结束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帐、影像等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区建设实施奖励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对试点乡镇和试点村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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