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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合同智胜

2017-12-13 16页 doc 33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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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合同智胜平安保险合同智胜 篇一:平安智胜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
平安保险合同智胜
平安保险智胜 篇一:平安智胜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 1 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3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6000 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 1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 5 年、前 10 年、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 4 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 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5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1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5%。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5)对应的日利率。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 5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 8.6)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 6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 保险责任 7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 8 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9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0 ?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见 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 60 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 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 11 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 60 日 24 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期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 60 日 24 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 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基本保险金额再次削减,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25%。如果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上述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本次削减期内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5%。此后本次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 12 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篇二:平安智胜保险介绍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1800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70%或者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10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假设交费20年,每年6000元,到60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如果是退 13 保,那退保钱要比这20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12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10万。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30岁或者40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 (二)险种介绍(年交:6393,至少交10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1、 主险:保额12万,投保24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2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万), (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1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 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 2、 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投保90天生效,男性28种,女性30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10万(赔付的钱数: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注意: 14 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额—赔付的钱数),如果赔付的钱数比主险的基本保额还要多,合同终止;如果主险还剩余钱,保险账户里的钱等比例减少(赔付后账户里的钱=赔付前账户里的钱—(1—赔付的钱/主险保额))。 3、 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投保24小时生效,这个只有两种情况赔付:身故或者残疾。 因意外造成身故赔10万,因意外造成残疾按比例赔付,分七级三十四种类。 4、意外伤害医疗:保额2万,投保24小时生效,因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比如猫抓狗咬,扭腰崴脚和骑自行车摔了等等,100元以上,除自费药外,100%报销,一年内没有次数限制,只有一个2万的限额。 5、住院医疗险(这个可以报销非社保人员和社保报销剩下的部分):投保30天生效,保险期限一年。(1)非社保人员住院医疗的费用,除自费药外(社保规定意外的药),医疗费用80%报销;(2)社保人员住院医疗的费用,除自费药(社保规定意外的药)外,医疗费用 100%报销。无论是(1)情况还是(2)情况,报销一年没有次数限制,有一个住院医疗费用6000元限额(其中门诊费不超过600元(包括挂号费、医药费等))、非器官移植手术每年3000元限额、器官移植手术每年20000元限额。 15 6、住院日额补贴险(这个可以补充住院期间的工资收入):投保30天生效,,保险期限一年。因疾病住院从第四天起住院每天补助100元,因意外住院从第一天期住院每天补助100元。只承担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以内每天补贴。 (三)保险名词说明: 1、保障成本:就是保险公司为支付高额的保额需要扣除的费用,这个保障成本每年都会扣除,大概一年几百块钱,可以用存在账户里的钱产生的利息来抵消。 2、账户价值:年交保费—初始费用—扣除保障成本剩下的钱 3、扣除初始费用(包括:服务管理费、保险代理人佣金、账户管理费、合同文件制作费等): 年交6000的情况是:第一年扣除50%,第一年扣除25%,第一年扣除15%,第一年扣除10%,第一年扣除5%,从第六年往后都会扣除5%的初始费用。 超过6000的情况是:6000的部分是按上面的情况扣除的,超过的部分按5%扣除初始费用,假设年交8000,第一年的初始费用就是: 6000*50%+2000*5%=3100,最后进入账户的钱是8000-3100=4900,那这个账户计息的金额是按4900算的,所以交多一点是划算的,利息就多。 多交保费的好处是:(就按上面年交8000来说,每个月计 16 算一次利息,作为下个月的本金,假设3月份计算利息(20)和本金(4900)后一共是4920元,那么四月份是按4920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的,那么到五月计算四月利息的时候,是按4920作为本金计算的,肯定要比年交6000(扣除初始费用后账户里只剩3000,那就算利息就是按3000计算的)的要划算。保险公司计算利息是不能保证的,要看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但有个最低的保证利率是1.75%,就是这个账户里的钱利息上不封顶,但保险公司最低会给年利率1.75%的利息,一般中档年利率是4.5%)。 4、部分领取:假设交了5年后急需用钱,可以从账户里取出一部分来。账户里要留一些钱,来支付保障成本的。主险保额和重大疾病保额都会等额减少取出的钱。利息方面就是按剩余在保险账户的钱计算利息的,部分领取没有手续费,以后如果有钱了可以往里追加保险费,进行日计息月复利。假设取出2万,那么主险保额会变成12-2=10万,重疾保额会变成10-2=8万,账户里省下的1万继续日计息月复利。 5、追加保费:就是每年多存点钱到保险公司里,这样可以用更多 篇三: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17 最近好多朋友反映“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连续存10年6000元/年不能保障终身,属于隐性合同欺诈,今日心血来潮特意拿出来算一算,比较一下具体内容。下面是银行存款和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比较。 先看看银行存款的收益情况,假设某人每年存款6000元,连续存入10年,而后继续存在银行19年。那么其本金和利息如下: 一、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24,230.23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按一年整存计算) 二、另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五年(第26年以后混加三年、二年、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62,954.40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5年4.75% 3年4.25% 2年3.75% 1年3.25% 共满28年,29年头) 接下来再看一下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该保险人寿金为12万元,重疾金为10万元,意外金为6万元,医疗金为1万元,。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男性 起保年龄41 人生: 120000 重疾: 18 100000 意外: 60000 医疗: 10000 被保险人为一类 由以上可以看出,个人储蓄29年可得到最低124,230.23元,最高162,954.40元。而参加保险最多可得到身故金12万元,前提是你要在这27年内死亡才可以拿到12万元,因为当你的钱第27年末时已经不够支付保障成本了,你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终止。而不幸的是若29年内你没有死亡,那么当第27年的时候不但你的合同失效终止,而且你的钱也光光了。你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也许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这就是这款叫作“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隐藏欺诈性。也许有的朋友会说,那我连续存15年或者20年不就行了吗。其实不行,先说20年,若你连续存入20年,仅本金就是12万元(更多的利息还不算),那还要它那12万元身故金干啥呢,~多此一举呀~再说15年,其实明眼人能看出,在上表中第30年的时候所支付的保障成本已经达到了9000元/年左右,随着年数的增加,保障金也是成比例的增加的,也就是说31-40年这10年中你每年要支付的保障金可能都要超过1万元甚至2万元都说不定。6千元存30 19 年才能达到2万元左右,试想想你多存那5年,也许只够支付4年的保障成本,届时合同仍然失效。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也都明白了吧。这款保险没有任何意义。其实买保险不是理财,保险只是在生存当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能有个保障,而理财则是到期时能获得更多的本息。 另外再说一下,其实“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在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每年要收一定的保障成本,也许是购买者没有看明白,也许是推销者没有说明白,总之是在各种不明白的情况下,合同签了,你也受骗了。 保险有风险,购买请谨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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