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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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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编号:第 号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姓名: 谢硕 指导老师:苏蓉 学 号: 20072105023 参考文献: 专 业: 法学 论文字数:11508 成绩评定: 年 月 日 目 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1 Abstract、Keywords „„„„„„„„„„„„„„„„„„„„„„„„„„„„„„2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3 (一) 无过错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编号:第 号 #毕业# 论文目: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姓名: 谢硕 指导老师:苏蓉 学 号: 20072105023 参考文献: 专 业: 法学 论文字数:11508 成绩评定: 年 月 日 目 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1 Abstract、Keywords „„„„„„„„„„„„„„„„„„„„„„„„„„„„„„2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3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3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3 (三)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3 (四)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3 1.适用对象特定„„„„„„„„„„„„„„„„„„„„„„„„„„„„„„3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4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4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4 5.并非绝对责任„„„„„„„„„„„„„„„„„„„„„„„„„„„„„„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5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6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 „„„„„„„„„„„„„„„„„„6 1.责任限制„„„„„„„„„„„„„„„„„„„„„„„„„„„„„„„„6 2.惩戒条款„„„„„„„„„„„„„„„„„„„„„„„„„„„„„„„„7 (四)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 „„„„„„„„„„„„„„„„„„„„„7 (五)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 „„„„„„„„„„„„„„„„„„„„„8 (六)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问题 „„„„„„„„„„„„„„„„„„8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8 (一) 案例情形 „„„„„„„„„„„„„„„„„„„„„„„„„„„„„„„8 (二) 案例解析 „„„„„„„„„„„„„„„„„„„„„„„„„„„„„„„9 四、结语„„„„„„„„„„„„„„„„„„„„„„„„„„„„„„„„„„„9 五、参考文献 „„„„„„„„„„„„„„„„„„„„„„„„„„„„„„„„11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一个重要的日子,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取得重大进步的一天。在这一天,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民事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以此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逾半年,其不仅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项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颁布的颁布的这部侵权责任法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二章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自十九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我们生存的人类社会在不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生产和生活领域,但科学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使得我们生活日益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发生。因这些事故产生的纠纷中,让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讲十分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有别于传统过错责任主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这一原则在经过百余年发展之后,在现代“以人为本”和“保护弱者”的法治理念指引之下,更能够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争议,其中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便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论述的重点便集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向前迈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未来的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必然得到强化,其也应该对稳定我们的社会秩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责任限制;免责条件 Abstract December 26, 2009, for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day, China is the civil laws of made significant progress day. On this day, our country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vote to pass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en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of tort liability law designed to protect citizens, legal person's health, personal freedom, reputation, privacy, property 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ivil rights and legally, clearly tort liability, prevention and sanc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infringement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e law since July 1, 2010 so far has over half yea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not only perfected by the infringer to protect,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infringement has also played a very good effect. Under this law, we must concern a principle is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as tort liability important imputation principle, its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 one in China promulgated the issued in tort liability law of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he second chapter of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e and responsibility made clear way provisions, for "statement Civil Rights Act hurt others, no matter whether fault, law contravener shall assume tort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ince the 19th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uman productivity, we live in the human society earth-shaking changes take place continuousl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to production and life domain, bu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its make life more convenient, but also bring a lot of industrial accident, pollution accidents. For these accidents arise, let the victim in the dispute to produce evidence to prove injures subjective exists, even speak very difficult fault is almost impossible, unlike traditional fault liability socialist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This principle after more than 100 years of development in modern, after "people-oriented" and "protect the weak" under the guidance idea of rule, the more can reflect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its existence.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still controversy for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is one of the centre of controversy, this paper elucidates the key will focus on no-fault liabilit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ife,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forward,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our future civil legal status of inevitable strengthened, its also should be to stabilize our social order play their due role. Key words: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Applicable scope;Applicable methods;Limitation of liability;Exception condition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无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19世纪。在这一时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一种趋势,生产力的进步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麻烦,例如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等。面对这些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法律开始注重保护社会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利益。因此,为保护社会的一般安全,对于持有危险物或从事危险行业者,因其危险性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这种归责原则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其是一种更为严格的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对策,在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已经作出有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例如有许多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但总结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可作如下表述“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 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四个要素:一为加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二为损害结果,即“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多为实际损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即使实际损害尚未出现,也认为存在法律上的损害”。三为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逻辑关联;四为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过错就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被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而无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最大的不同就体现在对加害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转之以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代替这一要素,但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不同于在法律适用中我们就可以完全不问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过错有无及大小将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大小有着重大的影响。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我们可以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中总结出来,其特征可归结为以下五点: 1.适用对象特定 所谓适用对象特定是指法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行为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 ? 吴高盛 邢宝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1月第1版,第20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 ,2010年1月第1版,第8页 ? 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40页 ? 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40页 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加害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指行为人(加害人)即使无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殊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且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样设置的原因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别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例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很多适用的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正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这一特征也就决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为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用。 2.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这是因为特殊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例如高度危险责任,如果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相同时,即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时,一方面行为人可以通过过错责任条款逃避本应该由他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很难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者说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被侵权人从事的高度危险工作本身就承担了过高的风险,从公平角度出发,行为人也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当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时,那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要求在法条中的表述为“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这也就明确向我们说明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此处就不再叙述,可参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一节。 3.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正以为如此,这是一种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那么就会体现相应的制裁和教育作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对这种教育制裁功能的否定,因为其责任构成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虽然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其这种主观心理态度也应当受到责难,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对责任的构成没有影响,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指向合理补偿损失,其存在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行为人,而更多的是强调损害和责任的公平分配。 4.存在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归责原则通过加重行为人(加害人)的的责任以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危害性往往巨大,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对损害赔偿额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一味的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就会使其承担过高的负担和风险,这显然是不利于行为人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具体的责任限制原因将会放在无过错责 ? 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51页 任原则适用章节进行论述。 5.并非绝对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但是只要行为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可以进行抗辩。例如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上,就因果关系就可以进行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这些特征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息息相关,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对象特定影响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影响着这一原则的适用方法,以合理补偿损失为目的和存在最高赔偿限额影响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条件,所以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有必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适用问题。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是指该归责原则究竟适用何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还有一些单行法规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做了如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根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此条款也集中说明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法定,那么我国《侵权责任法》究竟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阅读解析可以得知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四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八、八十、八十二、八十六、八十九条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定之情形,分别规定的责任为生产者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之所以说这些规定的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法条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未作叙述,我们可以将这些情形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条款进行比较,例如第三十五条部分规定适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条表述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条款中明确指出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条表述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自己无过错;我们再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47页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责任构成不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的设置,即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即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构成。这就免除了原告(或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法主张免责抗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过程中仍需证明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那么原被告双方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是怎样的呢,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1)原告应当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负相应证明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2)“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3)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所致,便可以此主张免责抗辩,其赔偿责任也会得到免除;(4)侵权人如不具备相应免责条件,即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不能举证,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些具体规则的整个适用过程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八条中的体现尤为明显。以七十三条为例,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我们可以应用具体规则对这一条款进行相应适用。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与惩戒条款 1.责任限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是指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数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再进一步说就是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都存在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目的就在于合理的补偿损失,其不具备惩罚的功能。这也是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所以赔偿也就不可能具有惩罚的意思。此外,由于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责任容易成立,再加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受害人众多,为了避免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以致面临经济上的毁灭性打击,法律一般都要限制无过错责任的最高赔偿额度,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压力。还有就是对最高赔偿额度的限制,也能够使得那些负担危险责任之人,预见并预算其负担的危险责任,从而依据其经济能力,评估风险的收益,确定是否从事此项危险活动。再者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是有风险伴随的,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有关侵权的纠纷,我们一方面要主张公平和保护弱者。但也不能令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有关侵权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我们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相配合,这样便可合理地分散损害。假如赔偿范围漫无边际,那么保险公司自然因为害怕承担过重的责任,以及无法预见的风险而拒绝承保,由此将导致危险事业无 ?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47页 法正常开展。可以预见,如果法律不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加以限制,这对于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所以我们也需要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有所规定和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就是对这一适用规则的具体体现,如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其他的现行法律也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情形规定了责任赔偿限额,如《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40万人民币。 2.惩戒条款 尽管法律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情形在责任承担上的赔偿额度进行了有目的的限制,并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完全不具备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对于某些恶性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相应具有惩罚性的措施,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 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恰当的确定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以及责任的归属,这是合理解决纠纷的需要,我们在主张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同时,也不能无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免责条件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设置的。所谓免责条件,也称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通常免责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概括起来为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三种,二是法律专门规定适用于特定情形的免责条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设专章对免责情形进行了规定,分别规定为过失相抵(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六种情形,其各自在法条中的表述为: 1.“第二十六条【过错相抵】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11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第三十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12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13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过程中,纠纷双方都要特别注意不承担责任或者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5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6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6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7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8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9页 轻责任的情形,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其中受害人故意这一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在大多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中,受害人故意这一抗辩理由较为普遍,在法条中的体现也比较广泛。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受害人过错问题,第一,当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时,对减轻或者免除的情形已经作出了规定,那么就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第26、27条关于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之规定,而行为人只能通过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加以减轻或者责任;第二,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时,没有对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第26、27条之规定。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我们之所以要明晰侵权责任形态,是因为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在于其一连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其二能够落实侵权责任的归属,其三其具有实现补偿和制裁的功能。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内容包括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一般来说是替代责14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人或物)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多数法定情形,最终责任的承担人并不一定与加害人等同,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损害结果的产生为饲养动物的致害行动所造成的,但是责任的承担者应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如物件损害责任,损害结果一般为某些物体造成的,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人过错问题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是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的,那么侵权人的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便不产生影响。但是在涉及到确定赔偿范围时,侵权人的过错对其便有较大的决定作用,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纠纷中,如果侵权人确实不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这时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承担法律要求其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确实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 三、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一)案例情形 “女孩张某,13岁,1998年8月去某镇姨夫江某家度暑假。江某于该年3月翻建三层楼一间,该8月某日黄昏,江某一家聚在三楼内室观看电视,女孩张某半途离室去阳台,手扶栏杆乘凉,不意突然为平行于栏杆半米之外的高压输线所吸,爆发闪光,江某一家惊出阳台施救,此时女孩张某已被电击扑到在阳台地面,被急送医院,右手指全部烧残,身上也有烧伤,鉴定为三级残废。张某之父具诉要求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之责。县电力公司认为,应由张某姨夫江某承担责任,理由是:1.江某三楼在1997年原系一层平顶,高压线路改建于1984年,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报县城乡建设局批准,并不违法。当年改建时,与江某之平顶屋垂直高度有5米之多,符合水电部关于万伏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垂直距不 14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48页 得少于3米的国家标准,并不存在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情况,故电力公司之改建高压输线并不违法,也不存在过错。2.江某于1988年3月翻建该平顶屋为三层,未与电力公司协商,致三层阳台栏杆与高压线距离为平行不出半米,显然违反水电部关于万伏高压线路边相导线与建筑物之最少距离不得少于1.5米之 闪光电击国家标准张某被电击系江某翻建行为所致,是第三人江某存在过错。3.张某致残,可以理论推断为张某手触高压电线所致,是受害人过错,但张某不出13周岁,受行为能力之限,不为故意。故可不究其责。仍应由其姨夫江某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江某称:电力公司之高压线改建于1984年,迟于江某于1977年所建之平顶屋,当初垂直距虽有5米之多,但水平距不出半米,应能预见江某日后翻建该平顶屋之潜在危险,况且其平顶屋之翻建是日后必然趋势,也是经镇政府同15意原址翻建,并无擅自违建之错”。 (二)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县电力公司之高压输线运作,客观上造成了女孩张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因果关系也很明显,因此县电力公司之高压输电符合该条之特殊侵权规定,应当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而毋需考虑其高压线改建是否违法,其主观是否有过错。 电力公司以爆发闪光,理论推断为女孩张某手触电线所致,意在表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我们认为,电力公司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特殊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不在受害人,而在于作为被告的特殊主体,以解决现代科技所造成的受害人能举证困难问题。因此,要证明损害系张某的故意行为引起,必须有确切的证据,不能仅靠主观推断。 第三人江某是否有过错,与本案之民事责任归结无法律的联系,并非电力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事由在于行为人行为的危险性。它涉及的要么是特别的危险,要么是因某类损害事故现实中经常导致大量的损害,基于法律政策的判断而认为此类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证明第三人江某是否有过错对于责任的承担没有实际的意义,即使江某存在翻建过错,其所应负之责任也是行政责任,而非本案之民事责任。 16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之民事责任应由县电力公司承担。” 四、 结语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这一问题,而要明确责任显然其核心就在于相应的归责原则,应用相应的归责原则才能准确的确定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其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着缺陷,例如从主观方面看来,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逻辑缺陷,在客观方面其缺乏必要 15 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76页 16 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77页 的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易操作。学界对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还存在诸多争论。即便如此,笔者也敢在此作出一个大胆的预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民事纠纷将会层出不穷,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适用上,其比重的上升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当然过多的或不恰当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会给我们生存的社会带来麻烦,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的当事人,都应当正确的应用和看待这一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适用来促使这一重要的归责原则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五、 参考文献 1.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2.肖义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问答》,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3.吴高盛、邢宝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4.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7.高圣平、管洪彦:《侵权责任法典型判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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