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共识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共识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人民网评:让东海成为中日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外交部发言人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日外相说中日东海问题共识是两国战略
互惠关
系的重大成果评论:中日在东海寻求互利共赢
“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
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
受
《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
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
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共识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人民网评:让东海成为中日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外交部发言人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日外相说中日东海问题共识是两国战略
互惠关
系的重大成果评论:中日在东海寻求互利共赢
“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
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
受
《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
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
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
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
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
海洋
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
有20多个。1982年《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
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
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
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
其他
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
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
实现
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
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
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
楚。
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记者雷志华)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回顾:
第一轮:2004年10月北京
?
中日磋商东海问题 同意继续对话解决纠纷
第二轮:2005年5月30日至31日北京
? 中日双方认为应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东海问题
?
孔泉就中日第二轮东海磋商等问题答记者问
第三轮: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 东京
? 日在东海问题磋商中接受了中方共同开发原则
? 中日两国今日将举行第三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四轮:2006年3月6日至7日北京
? 中日第四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京举行[组图]
?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结束 着重谈共同开发等问题
第五轮:2006年5月18日 东京
? 中日第五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 第五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组图]
第六轮:2006年7月8日 北京
? 中日开始第六轮东海问题磋商
?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就建海上热线达原则共识
第七轮:2007年3月29日 东京
? 中日第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第八轮:2007年5月25日 北京
? 中日举行第八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九轮:2007年6月26日 东京
?
中日举行第九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
第十轮:2007年10月11日 北京
?
中日第十轮东海问题磋商在北京举行
第十一轮:2007年11月14日 东京
?
中日第十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2007年12月28日 北京
?
中日两国领导人关于东海问题达成新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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