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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

2017-10-20 9页 doc 24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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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 篇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 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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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 篇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 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 印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00]20号)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 2 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 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 [2000)37号)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篇二: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 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 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 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各地司法 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 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 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证难和认定难等 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司法认 定中的若干问题做认真研究。 4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 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印章罪也做出了规定,该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不 同,但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交织在 一起,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阐述。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 象的认定 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 公文和证件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5 的符号和标志,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一般也需要在加盖国家机关 印章后方能生效。因此,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在伪造犯罪中利益 所遭侵犯的单位的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 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由于刑法 第375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特殊规定,在适用 特殊法原则的前提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中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前面四种机关。只要伪造、变造、买 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侵犯了上述四类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应当 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在司法 6 实践中应当注意,上述四类国家机关的內设机构如对外并无独立权 限,在认定时则应予以排除。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选择性罪 名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为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 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亦持赞成意见。然而 犯罪对象的不同却往往也会影响选择性罪名的确定。举例来说,伪 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往往伴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按 照传统理论,如果将整个伪造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则为想象竞合 犯;如果将伪造印章行为看作单独行为,则构成牵连犯。笔者认为, 此种情形既不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因为国 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情况下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故 7 伪造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整个伪造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加盖印 章后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既遂,应以伪造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 重处断。当然,为了体现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行为人在伪造 的空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亦不能简单的认 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未遂,而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 章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但总的原 则是行为人实施三种行为侵犯对象之一即构成犯罪,在伪造、变造 的完整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一般不作单独 追究。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特殊情形 的认定 8 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的认定并不像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而且,该犯罪往往与其他犯 罪交织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和司法认定 的难度。一般情形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时,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 则,本文着重分析两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存的认定 该种情形在伪造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犯罪中较为常见。 行为人一方面出于对我国教育#管理#的无知,另一方面为骗取社 会公众的信任,往往在伪造的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上加盖 各类伪造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以示其证件的“真实性”与 9 “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伪造最多的便是各地“教育委员会”的 印章,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各级教育委员会已相应的更 名为教育部、教育厅和教育局,不再使用“教育委员会”的名称, 但毕竟该名称曾长期使用,在社会公众中拥有较大的威信,且系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故伪造相应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 机关印章罪予以定罪处罚,并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 对此,有的观点认为,同一伪造证件上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两个印章,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特殊性给社会公众对证件属性 带来一定的困惑,故应从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出发,认定为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笔者认为,该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目前 的法律规定出发,应明确适用并罚原则。首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10 书的性质应由其发证机关的性质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 位证书”。由此可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由经国家认可的学校 来颁发的,其性质由学校的性质来决定。其次,对在伪造的毕业证 书和学位证书上加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 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 原则。此外,“两高”在2001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11 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 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明知 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法律所处罚的并不是伪造学 历、学位证明本身的行为,而是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 所加盖伪造的颁发单位印章的行为。所以,在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的行为定罪量刑的同时,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 不妥。 不仅如此,在其他伪造证件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 本身不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证件,即使犯罪分子在伪造时加 盖了国家机关的印章,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而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 12 行并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特殊国家机关证件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 篇三: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细化追诉标准 孙瑞红 周玉龙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13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综上,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该罪构成犯罪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从行为对象的数量、行为次数或谋利多少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的程度等进行规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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