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
、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
,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继
任单位代表将自动继任前单位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
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
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
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
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
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
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