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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规避

2017-12-07 3页 doc 14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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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规避最终解释权规避 “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及规避 很多商家在促销的宣传单上都会打上看起来超级优惠的广告语,但一般都会在宣传单的最下方以小字体显示“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这种手段在商家促销中斯通见惯了,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该条款规避了商家的所有责任,使得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时只能听从商家的安排,否则就只能选择不参与该活动,本文就试着对该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接到一咨询,商家打出一个促销活动,称买一送一,关键是宣传单最后附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于是乎工商局立即将与该活动有关的所有宣传资料、产品、展柜...
最终解释权规避
最终解释权规避 “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及规避 很多商家在促销的宣传单上都会打上看起来超级优惠的广告语,但一般都会在宣传单的最下方以小字体显示“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这种手段在商家促销中斯通见惯了,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该条款规避了商家的所有责任,使得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时只能听从商家的安排,否则就只能选择不参与该活动,本文就试着对该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接到一咨询,商家打出一个促销活动,称买一送一,关键是宣传单最后附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于是乎工商局立即将与该活动有关的所有宣传资料、产品、展柜全部收缴,并通知到工商局去交5万元罚款。 这其中有这么几个问题: 1、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2、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仅仅是传单,并没有订立实际的,是否可以成为处罚的对象, 4、工商局的处罚是否适当, 对于如上疑虑,我是这么理解的: 1、首先,该宣传单属于一个格式合同,并且如果该传单明确了商品的基本情况,那应当认定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商家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得剥夺对方的权利,否则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1款规定:“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次,法律明文规定促销活动中不得有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第6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最终解释权”即有关该活动的所有细节,如果商家保留该解释权,那商家即可按照其意思任意更改活动,并决定合同的签订内容,这明显就是一个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该宣传单上注明这一点,即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必须听从商家的安排,违反了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的规定,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其中包括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等。“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的所有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必然是侵权。 3、根据传单的性质,消费只要参与该活动双方就受传单的所有条款的制约,而最终解释权条款却让商家可以任意妄为。如上所述,该宣传单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成立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发出要约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对方承诺的范围不得改变该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是新要约,对方承诺即该合同成立,双方都受该要约的限制。促销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人权,只要消费者参与该活动就应当享受该活动的所有优惠信息,但是传单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排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变成的结局是: 如果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要听从商家的一切安排,包括改变该活动的所有环节。 4、工商局处罚的依据表现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上所述,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严重侵犯消费权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该活动的认知的权利,因此工商局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当然,工商局的处罚也是存有问题的,表现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没有开具正规罚单,没有告知商家有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地12条规定,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时既要让活动进展顺利,又不至于招致工商局的麻烦,可以不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用其他方式约定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1、商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解释权; 2、具体细节请至店内了解; 3、本活动的有限期至; 4、某某产品售完本活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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