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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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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9年3月 (总第99期) 大众商务 PopularBusiness No.3,2009 (Cumulatively,NO.99)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郑士立l- (1.四川1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JIl德阳618000;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6603)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通过对中 外古代刑法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以及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代表学说的考察,阐...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9年3月 (总第99期) 大众商务 PopularBusiness No.3,2009 (Cumulatively,NO.99)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郑士立l- (1.四川1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JIl德阳618000;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6603)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本文通过对中 外古代刑法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以及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代表学说的考察,阐述了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 因果关系事实判断以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因果关系:大陆法系;保辜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84—02 1中外古代刑法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 中国古代在长期的刑事法律活动中,就逐渐积累了判断刑法因果关 系的经验,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 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 者罪责的制度.据史书记载,保辜制度始创于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 841年间的西周成,康年代.《公羊?襄公七年》中述:"郑伯髡原何以 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东汉何休注云:"古者保辜,辜内当以轼 君论者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保辜制度经历朝历代发展逐步完备,并 为后代刑律所沿袭.<唐律?斗讼》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 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者,三十目;折,跌肢体及破首 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 各依本殴伤法."由上可见,保辜制度实际上就是解决刑事因果关系 问题. 与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相似是英美等国普通法上的一年零一日规则, 即在判断杀人罪(谋杀和非预谋性杀人)时,对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的死 亡结果负责作了时间上的界定,亦即确定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无 因果关系,即规定如果被害人在遭受打击之后继续维持生命达一年零一 Et以上,则即使在此之后死亡,行为人也不因此而负谋杀罪责,相反,只 要被害人在遭受打击之后一年零一El之内死亡,除明显由于其他外力所 致之外,行为人都要因此负谋杀罪责. 数世纪以前,由于医学的不发达,人们不能够科学地断定加害行为 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才规定了以时间来判定因果关系, 在限内发生结果的,判定存在因果关系;限外发生结果及限内因他故发 生结果的,则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判断原则实 质是一种朴素的刑法因果关系观念的反映. 2大陆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代表学说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就大陆法系而言,以 "条件说"与"原因说"两大分歧理论为代表.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皆为刑法上的原因; 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均有同等的原因力.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 乙负伤人医院后,当晚医院起火,乙被烧死.按照条件说分析:甲的故意 伤害行为,乙被送人医院的行为,医院起火等,皆为乙死亡的原因.甲的 行为是原因,因为没有甲的行为,乙不会负伤;乙不负伤,则不会被送人 医院;乙不入医院,则不会被火烧死.故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 ,乙被送医院的行为,医院起火,皆同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 果关系.同样 关系.上述的各种原因.对于乙的死亡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因甲主观上 有伤害之故意,故应负故意伤害罪既遂之责."条件说"这种不论乙的伤 势轻重,不论医院起火之因,均令甲负故意伤害罪既遂之责,显然失当. 持此说者为弥补缺陷,则提出"因果关系中断论",其大意是说,前行之条 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之后有责任能力的故意行为之介入而 中断.后行之条件行为与结果继而发生因果关系;但如前行为与结果之 间介入的是自然力,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或过失行为时,则不中断前行 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则认为,刑法应当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条件中,区分原因 条件与单纯条件,即在引起犯罪结果的多数条件行为中,择其一,二为刑 法中的原因,其他行为皆为单纯条件,单纯条件对结果无原因力.关于 区分原因与条件的,又有各种不同见解,如"必生原因说","直接原 因说","最重要原因说","最终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等. 此外,另有些学者则主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以行为人主 观上能否预见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对某种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不能预见, 就不应认为他的行为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条件说"与"原因说"各持一端,前者否认了刑法因果关系的 特殊性,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的因果关系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后者则 夸大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对立起 来.因此,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 系是普遍与特殊或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哲学因果关系研究的是整个世 界普遍存在的因果联系现象的规律和特点,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目的是 为了追究实施社会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确立客观基础,内容反映的是违 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关系,具有自身存在 的特殊性,但不能依此脱离哲学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那种把哲学因果 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割裂开来对立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同时,也不能简 单地否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把两者等同起来的看法,也是不正确 的,因为哲学因果关系虽包含了各门科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但不能因 此替代各门科学对各自领域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 3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 当深入考察各种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观点之后,弄清了刑法学中关 于因果关系问题的争论,进而要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还必须了 解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 的逻辑联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的特征. (1)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决定 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一般人或者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无预见 出发.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于并引起某种危害 结果,二者就客观地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 题,就应当遵循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遵循客观的认识规律,从案 件的真实情况出发,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密切注意动态中 事实与条件,把握各种现象之间联系与区别,才能查明因果关系,而不能 单凭主观臆断,粗枝大叶地乱下定论. (2)时序性.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的时序性是不可逆转的,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在前,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在后.刑法因果关系的 时序性是一种逻辑上的时序关系,即逻辑上的先因后果,而非先果后因 或因果同时.实践中,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或间隔极小,如危险犯或预 备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预备行为.就构成了刑法规定 作者简介:郑士立,男,(1979一)河南商丘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184 的危害结果,尽管如此,也不能改变逻辑上先因后果的关系. 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序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当要了 解危害结果情况时,就应从行为之后的事实现象中去寻找,而不是 行为之前;反之,要了解危害行为情况,则应着眼于危害结果之前. (3)多样性.客观普遍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复杂多样的 态势,具体可归纳为三种情况:(1)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 其中又可分同类与不同类危害结果,如造成数人死亡的某危险物品肇事 案,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同类危害结果情况;而如果同时还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则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不同类危害结果的情况. (2)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其中也在存在同类与不同类行 为之分,如数人共同殴打一被害人致死,属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 的情况;在数人分工盗窃财物案中,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销 赃,此属不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3)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 生若干个危害结果,依上叉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即同类危害行为产生同 类危害结果,同类危害行为产生不同类危害结果,不同类危害行为产生 不同类危害结果. 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 别是在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中,不仅有助于确认共同犯罪的性质,各个 共犯的作用与责任,还有助于正确地解决各共犯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 4刑法中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的审查判断 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过程,总是从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事物,到事 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再从因果联系提升到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即由片 面到整体,由现象到本质,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不断认 识过程.因果关系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小阶段或小环节,当把这 "小阶段"或"小环节".放到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和事物发展的总链条中 考察时,就能发现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表现为同事物发展的总趋势相一 致的,可称为事物发展的"必然因果联系";表现为由事物内部存在的非 根本矛盾或外部事物对事物发展起次要的,补充的作用,促使事物发展 过程发生某种摇摆或偏离的,称为事物发展的"偶然因果联系".刑法因 果关系亦是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能 只承认刑法中存在必然因果联系,而把偶然因果联系排斥在外,将可能 会因此而放纵利用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减轻了 犯罪分子所应负的刑事责任. 所谓刑法上"必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 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形式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 两种情形:一是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合规律,必然地引起某种危害结 果,如用铁棒猛击人的头颅必然引起人的死亡;二是客观上已存在发生 某种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尽管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某种结 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本 身是特异体质,只要身体某些部位受到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的刺激 或外伤,通过神经反射而致心跳停止,致被害人抑制死亡等. 所谓刑法上的"偶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 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也可分两情形:一是两行 为所引起的两个必然过程相互交叉或者衔接所形成的偶然因果联系,如 某甲欲强奸某乙,乙在被甲追赶时,不幸被丙的汽车轧死案,此即为相互 交叉型偶然因果联系;甲在马路上违章驾车撞伤乙后逃逸,因乙失去知 觉,又被丙开的汽车过失轧死,此案即为相互衔接型的偶然因果联系. 二是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但又与自然力或他人正当行为相竞 合,以致引起了另一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同另一危害结果间就存在 偶然因果联系,如甲重伤乙后,丙送乙入医院,当晚因医院失火将乙烧 死,此案中,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 5刑法因果关系应用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用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问题: (1)不能把刑法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它们是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的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在研究和应用刑法因果关系时,应当特 别注意.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 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还要与行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联系起 来分析才能确定. (2)在处理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具体案件时,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 预见能力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 性原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正确认定和解决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中的必然因果联系和偶然因果联系都是不依 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管人们是否预见,都客观地存在着. 对于毖然因果联系,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都能预见到的,如"意外事 件"即是,但其存在是客观的;同样,偶然因果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行为 人对这种因果联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预见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 利用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人存在. (3)在刑法中区分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也不意味着偶然 因果联系存在的案件中,行为人一定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这问题也要 具体分析.在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 意,应当按故意犯罪论处;如果存在过失,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I女口果既 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应 考虑到,在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危 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 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结果不易预见,对此,在定罪量刑时应谨慎从事. 参考文献: [1]《犯罪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新法学》,张明楷着,法律出版社,2007年. [3]《口授刑法学》,陈兴良着.2007年. [4]《比较刑法原理》,马克昌着,2002年.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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