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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题

2017-10-19 33页 doc 59KB 2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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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题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题 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 题 再保险基础知识 一、再保险基础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目 录 一、再保险理论 7><1)再保险的概念 2)再保险的主要类型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 比例再保、非比例再保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目 录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 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
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题
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题 中国平安再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业务员技能提高培训专 题 再保险基础知识 一、再保险基础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目 录 一、再保险理论 7><1)再保险的概念 2)再保险的主要类型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 比例再保、非比例再保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目 录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支 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 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的稳定。 保险人(分出公司) 再保人(接受公司) 再保险合同 original insurer / ceding company reinsurer / ceded company 分保手续费reinsurance commission 分保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摊损失赔款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 保 险 原保险人(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接受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是相辅相成的。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 需要,是保险的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是保险的强大后盾。(承保能力支持、技术 支持) 保险 与再保的相同点 与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相关 要求具有较好的核保技能 包含风险转移过程 需要支付保费 提供相应保障 支付一定的相关项目费用 服从相应法规 保险与再保的不同点 保 险 公共性大批交易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与身体 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 性质 业务范围主要在国内 再 保 小批量交易 再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有较高的国际性 3、再保险的功能 扩大承保能力 (increase capacity) 稳定经营业绩 (improve stability) 保障巨灾风险 (catastrophe protection) 提供偿付能力 (provide surplus relief) 提升核保技能 (underwriting expertise) 处置退出业务 (withdrawal of business) 二、再保险的主要类型 Major Types of Reinsurance 临时 Facultative 合约 Treaty 比例 Pro Rata 超赔 Excess of Loss 成数 Quota Share 溢额 Surplus Share 超赔 Excess of Loss 比例 Pro Rata 临时再保险 Facultative Re. 定义: 临时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逐笔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在此之前,双方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对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分出与接受,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均无义务,可以自由选择。 特点: 分保双方均有选择权 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 分出公司必须向接受公司提供业务详情,便于接受公司作出选择,但再保人是否接受事先无法掌控 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 临时再保险 Facultative Re. 应用: 巨额标的保额超过合约限额 合约分保除外责任业务 新成立的公司或新开展的业务 承保时特别约定的业务 临时再保险 Facultative Re.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定义: 合约再保险是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的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即凡是合约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人有义务接受,对双方均产生约束,无权自行选择。 合约再保险的主要类型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非比例分保合约 (Non-Proportional Treaty) 险位超赔合约 (Per Risk XL Treaty) 事故超赔合约 (Per Event XL Treaty) 赔付率超赔合约 (Stop Loss XL Treaty) 比例分保合约 (Proportional Treaty) 成数分保合约 (Quota Share Treaty) 溢额分保合约 (Surplus Share Treaty) 比例 Pro Rata 定义: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retention)和接受公司责任额 的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 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成数 Quota Share 定义: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 险人,分保费和摊回赔款也按相同的比例计算。 分出保额 分出保费 摊回赔款 总保险金额 总保费 总赔款 Fixed Percentages 针对进入成数合约的每个危险单位均为同一约定比率分出和摊回赔款。 比例 Pro Rata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即再保人与分出人就进入成数分保合约的所有业务的赔付率一致,分出人不会因为合约分出而改善赔付率) 手续简化,管理成本低 缺乏弹性 (分出人对分出业务没有自主选择权,一些本来可以全部自留的盈利业务也被分出了) 分出人可以获得比其他方式更高的分保手续费 即使是非常小的赔款,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摊回 成数 Quota Share 比例 Pro Rata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定义:是由保险人与再保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如有赔款,也按该比例摊回。 分出保额 分出保费 摊回赔款 总保险金额 总保费 总赔款 Fixed Percentages 对于进入溢额合约的所有危险单位,其每一笔由不同的自留额与保险金额确定其各自的分出、摊回比例;但针对某一危险单位,其分出与摊回比例是固定对等的。 溢额 Surplus Share 比例 Pro Rata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溢额分保合约的三个要素: 危险单位 (risk unit) 自留额 (retention) 线数 (lines) 溢额 Surplus Share 比例 Pro Rata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合同限额 = 自留额 x 线数 自动承保能力 = 合同限额 + 自留额 特点: 提高承保能力 可以灵活选择自留额 (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由具体核保人员根据该危险单位的实际风险情况选择 合适的风险等级,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某一笔业务的分出比例) 比较繁琐费时,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充足的人力 (虽然分出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状况调整自留额,但并不意味着放松核保控 制、进行“逆选择”,因为溢额合约的盈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合约的续转) 分出保费较多,对财务的现金流影响较大 溢额 Surplus Share 比例 Pro Rata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定义: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摊回赔款与分保费之 间无比例关系。 重要参数: 起赔点/免赔 priority(deductible) 层数 layer 恢复次数 reinstatement 非比例 Excess of Loss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特点: 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留责任,与保额无关; 再保人承担的责任与分保费无比例关系; 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计算复杂,以合同年度的净自留保费为基 础计算; 无再保险佣金(手续费); 不提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管理比较简单,可以省去大量事务性工作; 对于重大的保险损失,能给予很好的再保险保障;但对于小额的保险损失, 无法得到再保摊回。 非比例 Excess of Loss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per event basis)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综合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主 要是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障(catastrophe cover)”。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stop loss) 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 责任。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 非比例 Excess of Loss 合约再保险 Treaty Re. 三、实例演示 Demonstration of Examples Example <1: Quota share,成数分保 Quota share treaty has a retention of 75 percent and a cession of 25 percent. Division of Insurance, Premium, and Losses Under Quota Share Treaty 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y(75%) Company(25%) Total Insurance $ <1<12,500 $ 37,500 $ <150,000 Premium $ <1,<125 $ 375 $ <1,500 Loss $ 45,000 $ <15,000 $ 60,000 Policy A insures a building for $<150,000 for a premium of $<1,500, with one loss of $60,000. Policy A insures a building for $<150,000 for a premium of $<1,500, with one loss of $60,000. Example 2: Surplus share , 溢额 Surplus share treaty has a retention of $30,000 with 5-line. Division of Insurance, Premium, and Losses Under Surplus Share Treaty Insurance Reinsurance Company(%) Company(%) Total Insurance $ 30,000(20%) $ <120,000(80%) $ <150,000 Premium $ 300 $ <1,200 $ <1,500 Loss $ <12,000 $ 48,000 $ 60,000 Example 3: Per Risk Excess of Loss ,险位超赔 Condition: $ 2,500,000 XS $ 500,000 Loss <1: $ 400,000 Insurance Co. : $ 400,000 Reinsurance Co. : 0 Loss 2: $ 2,000,000 Insurance Co. : $ 500,000 Reinsurance Co. : $ <1,500,000 Example 4: Per Event Excess of Loss , 事故超赔 Condition: <1st layer - $ 2.5M XS $ 0.5M 2nd layer - $ 4.0M XS $ 3.0M Loss <1: $ 2,000,000 Insurance Co. : $ 500,000 Reinsurance Co. A : $ <1,500,000 Reinsurance Co. B : $ 0 Loss 2: $ 6,000,000 Insurance Co. : $ 500,000 Reinsurance Co. A : $ 2,500,000 Reinsurance Co. B : $ 3,000,000 在再保险实务中,分出公司在和选择再保险方式时,为了适应复杂的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往往采取几种分保方式的配合以求互相补充取得充分的保障。 例如:比例再保险的成数和溢额混合运用,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混合运用等。视业务的规模、性质、技术力量而作各种调配,调配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公司的经营效益。 混合分保分出演示<1 PAR TSI:USD <100m 混合分保分出演示2 PAR TSI:USD <100m 四、国际再保险市场 Global Reinsurance Market 国际再保险市场承保人的主要组织形式有: 专业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联营和共保体 英国伦敦劳合社 专属自保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 Professional Reinsurer 其本身不承保直接保险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 如 Munich Re, Swiss Re, Alllianz Re, General Cologne Re, Hannover Re 等。 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 Reinsurance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指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直接业务的同时,也少量接受再保险业务。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有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才有再保业务操作权。 再保险联营和共保体 Underwriting organization, pools and associates, etc. 指许多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经过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或共保联合体,有一个国家的,也有地区性、跨地域性的。 伦敦劳合社 Lloyd’s of London 劳合社创立于<1688年,目前包括上千个承保人(underwriter),组成水险、非水险、意外险、航空险等承保人组合,即辛迪加(syndicate),承接再保险业务。分给劳合社承保人的业务,必须经过注册的劳合社经纪人中介。 专属自保公司 Captive 专属自保公司是大企业自设的再保险公司,为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提供直接再保险,同时也承保外界的风险和接受分入再保险业务。有很多专属自保公司为享受免税优惠,在百慕大注册,因而逐渐形成了百慕大再保险市场。 中介:再保经纪人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经纪人 (Reinsurance Broker)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再保险经纪人熟悉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为分出公司提供更好的再保险和条件,比他们直接进行市场交易更为有利。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日益增加,国际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再保险业 务是通过经纪公司完成的。 一、再保险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制度 <1、《保险法》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平安再保》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目 录 <1、《保险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2年<10月修订)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原条文: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1、《保险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2年<10月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1、《保险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2年<10月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 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存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 赔款准备金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保险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2年<10月修订)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1、《保险法》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2002年<10月修订) (保监会令【2005】第2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 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公司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一条 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 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二条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 (二)上一年度合约分保中,分给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份额; (三)上一年度保险经纪人和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名单; (四)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包括分保政策、合约分保情况、危险单位划分标准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 (五)人身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的变动情况; (六)本年度选择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的条件和标准。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 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自2004年6月<15日起实行)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保险业务的自留保险费,确定每一危险单位可能造成损失的自留责任;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分保。 4、《再保管理制度》(2006版) 第五条 公司各项再保分出、分入业务由总公司再保部统一安排和处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允许不得擅自办理任何形式的对外再保险分入、分出业务。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每月结束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总公司再保部报送电子版再保预账单、险种分出情况表、机构分出情况表、超限业务清单、临分业务保单、批单、赔案分出表、校核表、再保分析报告。再保分析报告要文本存档,保存5年,其它报表用电子版存档。 第十二条 各级核保人不得擅自划分、合并危险单位。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货运险开口保单的电脑录入,不得随意合并录单。 第十四条 各级核保人应严格核保扩展地震附加险的保单,严格审核附加责任以及附加保费的金额,保证正确的数据体现在电脑系统相应的项目下。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承保下列业务时,应提前逐笔书面通知总公司,得到认可后方可承保:石油险及钻井平台保险、航空险、核电站业务保险、政治风险保险、公众/产品责任险中采用海外司法管辖的,以及其它由总公司核保部门规定的必须逐单上报的特殊、特约保险。 4、《再保管理制度》(2006版) 第十八条 各级核保人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控制的观念,严格进行风险分类管理。核保人应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在风险等级表中准确选择对应的风险等级,确定准确的自留额。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核保部门所核业务属临分业务的,应书面告知分支机构,并在电脑中输入相应的临分标志。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雨时,受灾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公司理赔部门和再保部,由理赔部门给定巨灾代码。分支机构在业务系统中为巨灾导致的损失立案时,应准确输入巨灾代码,并注意出险日期、出险原因等赔案资料的准确输入。 4、《再保管理制度》(2006版) 第二十四条 临分业务及时上报制度。合作临分业务对应的保单、批单,分支机构必须在出单前准确录入业务询价系统;其他临分业务分支机构必须在出单后三天内将保单复印件直接报再保部。凡属于临分业务的赔案, 分支机构必须在出险后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再保部, 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套赔案资料的复印件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报总公司再保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检核,确保业务、再保数据统一。 如有错误,再保管理岗务必查找原因,必要时上报问题管理系统或总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合理偏差,需在当月的《再保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 4、《再保管理制度》(2006版) 第二十七条 全面提高再保数据质量,避免录入错误。 第二十八条 所有有效保单、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必须真实反映在统计和再保系统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电脑录入时间,以避免因此引起的再保人拒赔。 第二十九条 注销保单应按规定手续办理,避免出现单方面注销、重复注销、只注销保单不注销批单等错误。 4、《再保管理制度》(2006版) 一、再保险基础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安排 2、再保险流程 3、再保考核指标 目 录 2006年产险再保安排总体框架 所有险种(意健险除外) 车险承运人责任险 企财险、工程险等 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 货运险 船舶险、船建险 旅行意外险责任 乘客座位意外险责任 根据业务需要临时安排 商业成数分保 承运人责任险超赔合约 非水险溢额合约 非水险险位超赔合约 地震巨灾超赔合约 货运险超赔合约 船舶险、船建险溢额合约 船舶险、船建险超赔合约 旅行意外险超赔合约 汽车乘客座位意外超赔合约 临时再保险 一、再保险基础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安排 2、再保险流程 ——制定 ——业务流程 3、再保险考核 目 录 2.<1 再保方案制定流程,合约分保 收集历史数据 各类常规、模拟统计分析、精算部测算 与再保人、经纪人合作巨灾分析 征集核保部门意见、建议 了解公司资本金变化、经营方针等 编制再保方案 综合各方意见,完成再保方案 召开再保方案内部讨论会 产品管理委员会再保组审批 再保部 是否接受 与再保市场沟通(如:首席再保人及再保条件的选择) 是 否 同意 市场分销 卷宗归档 是 否 合约分保——项目分解(<1) 收集历史数据 分保前后合约业绩(保费、赔案的三角流量等) 区间分析(保额、赔案金额分区间的业务分保前/后业绩分析) 大保额、大赔案的业务信息 大自然灾害的损失信息和风险累计分布信息(按邮政编码或省市) 巨灾分析 利用巨灾模型,分析不同强度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损失情况 模拟分析 不同分保方案(如:自留变化、合约承保能力、成数、溢额、超赔)下对公 司业务、业绩的影响 精算 预测业务的终极赔付情况 偿付能力影响、现金流、资本回报等预测 合约分保——项目分解(2) 核保意见 核保政策:业务的导向和承保能力要求 对自留风险的评判 新业务发展趋势 公司资本金变化 偿付能力检测 自留保费规模的检视 再保方案制定流程,临时分保 总公司核保部门向再保部提交需求单 再保部初步意见 资料齐全 再保方案选择 要约单制作 合格的再保人或经纪人 再保条件的商谈 再保双签确认 分支机构申报 Y 再保业务内部管理流程 , 再保管理制度 每年年初,由总公司再保部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年再保合同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管理情况,制定《再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再保工作各环节中的职责。 各级核保人 理赔人员 机构再保岗 根据标的风险情况,确定自留额,并在系统中正确标注相应的标记;收集临分业务承保资料等。 临分业务赔案资料提供;重大赔案通报;重大自然灾害及时通报,并在系统中正确标注相应标记。 制定本机构再保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监控本机构再保基础数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本机构再保经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本机构各相关岗位进行再保管理普及培训等。 再保业务内部管理流程,再保处理权限 总公司再保部 分支机构 是总公司唯一具有再保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公司所有再保险业务。 除上海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临时分出业务处理权限外,其他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经营、处理各种形式的再保险业务。 投保单录入 核保 审核 加入风险等级代码 对临分业务打标记 出单、业务统计 分保数据转入 检核 承保业务系统 再保业务系统 再保处理 2.2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比例合约 根据合同做系统设置 机构 再保部 分保计算 对内月度预帐单 对内季度正式帐单 各类再保报表 检核 检核 数据转入 有无临分标志 临分处理 检核、转换日志、出错信息 等待临分处理清单 检核、日志、出错信息 无 有 对外季度帐单、报表 总部财务部 再保人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比例合约(续) 机构财务部 结算 财务部 自留额表反映了粗略划分的风险等级所对应的自留限额。 每一个具体标的风险等级即自留限额的选定,是由各级核保人来完成的。 在实际操作中,能否使再保合约得以科学运用,核保工作质量起决定性作用。 溢额分保中,分出比例是决定自留水平后倒算出来的。 数据转入: 承保数据由电脑系统每天自动转入再保系统,在电脑系统工作正常的情况下,电脑系统每天提供数据转换日志及转入错误信息。 分公司再保内勤每天查看数据转入日志及错误信息,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再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承保、理赔数据录入的质量直接影响再保数据转入~ 临分标志: 再保系统根据临分标志自动识别临分业务与非临分业务。对有临分标志的业务,系统将等待临分处理完成后再参加合约分保计算。 误打临分标志的非临分业务会延误分出~ 合约分保计算优先级: 再保险比例合约,每年年初由再保部根据合约条件录入再保系统。 比例合约分保由电脑系统根据再保合约条件每天自动计算。 合约分保计算的优先级: <1、法定分保(如果有) 2、临分; 3、分公司自留; 4、成数合约 5、溢额合约; 6、超合约限额自留。 保单分出比例确定后,其对应的批单、赔案按相同比例分出、摊回。 合约分保计算每天进行。 普通业务按保险起期分出,分期付款业务严格按所设付款日期分 出。 分期付款业务首期分保出错,其余各期及其项下的批单、赔案无法 分保~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超赔合约 确定的合同条件(价格、再保人、份额) 电脑系统 生成MDP帐单 生成对内分摊帐单 总部财务部 再保费调整金额 机构财务部 再保人 挂帐、结算 再保部 财务部 总公司核保部门再保知会单 再保部门初步意见 登记/法定申报 资料齐全 再保方案选择 分保报价单制作 合格的再保人或经纪人 再保条件的商谈 再保双签确认 再保帐单制作 (权责发生制) 再保人确认帐单 财务挂应收/支付 财务部支付再保费 保费到帐? 再保账单下划机构 分支机构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临分分出 再保部 财务部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临分分出赔款摊回 再保系统临分业务赔案清单 再保部赔案岗登记 机构上报否, 再保管理考核扣分 赔案资料齐全 再保赔款摊回帐单 财务挂应收 下划机构 Y N 再保、核保部 财务部 再保人支付? 冲帐 是 否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临分分入业务 收到分出公司要约 根据业务类别报核保部门、公司领导审核 同意否 再保部初审 拒绝接受 N 确认接受份额 签订正式合同 录入电脑系统 总部财务 分出公司 应收 分出人支付? 冲帐 再保、核保部 财务部 再保业务处理流程,临分分入赔款支出 收到分出公司赔案 根据业务类别报核赔部门、公司领导审核 同意否 再保部初审 拒绝接受 N 确认赔付金额 确定正式合同 录入电脑系统 总部财务 分出公司 应付 平安支付? 冲帐 再保、理赔部 财务部 一、再保险基础理论 二、有关再保的法律、法规 三、平安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安排 2、再保险流程 3、再保险考核 目 录 承保利润构成(精算基本术语介绍) 已赚保费 发生赔款 发生费用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UPR提转差 发生赔款,已决赔款,再保摊回赔款,净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发生费用,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等,摊回费用,递延获取 成本(DAC)提转差 承保利润,已赚保费,发生赔款,发生费用 <1、净分出,分出,摊回(手续费,赔款) 2、再保损益,(摊回,分出)/总保费 3、手续费调整:对机构的分摊方法:根据各机构的赔付率情况分别计算调 整手续费,赔付率高的机构手续费率低,赔付率低的机构手续费率高,不吃大锅 饭。 几个概念 小结 <1、再保概念、功能、种类 2、再保存在的必要性 3、平安再保安排(分产品线) 4、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QUESTIONS,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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