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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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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最新精选】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0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常州一男子持汽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撞死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投保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2008年...
【最新精选】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最新精选】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0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常州一男子持汽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撞死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投保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2008年4月8日,秦某将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约定。 2008年5月30日,秦某驾驶投保的拖拉机在武进一路段与陈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死亡。交警认定:秦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年6月16日,秦某与陈某家属经协商,由秦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各项费用计250180元。2008年6月30日,秦某向天安保险提出索赔申请,但遭拒绝。秦某后向常州武进法院起诉,要求天安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因秦某属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担主责,并已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因此天安保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武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对于武进法院的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后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锁洪帮助维权。今年3月4日,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州中院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咨询了关于变型拖拉机驾驶人的资质问题。据介绍,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变型拖拉机归农机局管理,实际上持有机动车A证的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是能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的,变型拖拉机的驾驶速度至多达到60公里每小时左右。 “本案中,虽然秦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但其所持有的是A2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技能足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因此,虽然秦某未按规定以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但这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秦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也未明显增加天安保险承保的风险。因此,天安保险不能免责。”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武进区法院的判决;天安保险限期向秦某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作者:余用才 发布时间:2011-04-07 10:36:25 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驾驶员的考试、发证等工作,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上述法律规定的实际就是汽车驾驶证和拖拉机驾驶证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发证。对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者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行为(以下简称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是否一律定为无证驾驶,这就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问题,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裁判要旨:对与准驾车型不符行为是否无证驾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交警部门均是以“与准驾车型不符”定性和处理,而不是认定为无证驾驶。如果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律以无证驾驶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请求,既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立法原意。审判务实中应根据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与其所驾车辆所需的驾驶技能和操控能力是否相称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否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梁凤秀,女。 原告杨春凤,男。 原告杨春城,男。 原告杨春艳,女。 原告杨慧,女。 原告杨子初,男。 原告黄爱芳,女。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绍隆,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宾阳县古辣中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366号。 负责人黄永彪,经理。 2009年11月15日12时50分,杨日明驾驶桂AQK918号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吕春荣沿县道487线由横县往宾阳方向行驶,至22KM+500M时与对向驶来、由被告陈家强驾驶的桂01G4427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日明和吕春荣受伤,其中杨日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日明驾车会车时占线行驶,过错严重、作用较大,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家强持A2驾驶证驾驶制动不良的多功能拖拉机遇雨天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过错轻微、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桂01G4427号多功能拖拉机参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宾阳支公司)的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其中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009年11月16日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桂AQK918号二轮摩托车的损失进行估价,结论为车辆损失1970元。原告杨子初、黄爱芳系杨日明的父母,杨子初、黄爱芳生育有5个子女。梁凤秀是杨日明的妻子,杨春凤、杨慧、杨春艳、杨春凤、杨春城是杨日明的子女。 【审判】 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予以采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在桂01G4427号多功能拖拉机的强制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宾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分担。本次事故造成死者杨日明的车辆损失为1970元,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应由被告人保宾阳支公司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梁凤秀、杨春凤、杨春城、杨春艳、杨慧、杨子初、黄爱芳197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持A2驾驶证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而是否无证驾驶直接决定保险公司应否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审判务实带来困惑和争议,各地的判决各不相同,而此类争议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而增多,为以后就该问题的审判和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是本文追求的目的。 根据公安部颁布布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交警部门考核和颁发的驾驶证有A1、A2、A3、B1、B2、C1、C2、C3、C4、D、E等,其中持A2可驾的车型为大型货车,重型、 中型载货汽车,小型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等;《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拖拉机G、(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H、(三)手扶式拖拉机K。稍有车辆知识的人都知道,陈家强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是方向盘式的,其驾驶和操作与方向盘式的汽车一致,且该类型拖拉机基本上都从事道路运输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用拖拉机,立法和管理上将其归类为农业类拖拉机是否准确有待商榷。从驾驶的操作方法和技能上看,连大型货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都能驾驶的A2证,驾驶此类拖拉机,显然不在话下,否认这一结论显然与事实不符,也有悖公论,这与持K证(手扶式)驾驶方向盘式的机动车或持低一级证驾驶高一级机动车显然不同,混淆这些区别违背客观事实。所以交警部门在认定陈家强行为时也没有认定为“无证驾驶,而是“驾驶与准驾车车型不符”,可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符合立法愿意,也符合公认的价值取向。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或醉酒的„„,保险公司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从其立法愿意看,关于驾驶资格的规定,主要是要求驾驶人要经培训,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操控机动车的能力;关于醉酒的规定主要是要求驾驶人有可靠的操控机动车的能力。通过这些规定,倡导持证驾驶和酒后禁驾,保护公共利益,当然也是避免保险公司的责任无限扩大,驾驶与准驾车车型不符的情形也应从驾驶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操控机动车的能力分析确认,不应将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一概定为无证驾驶。 从公认的是非和价值取向看,持A2证的人连大型货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都能驾驶,驾驶同为方向盘式的、实为从事道路运输的多功能拖拉机,在驾驶技能上没有任何问题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和颂发只是行政管理的分工,与驾驶技能和操控机动车能力的认定并无必然性,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也仅是认定陈家强驾驶与准驾车车型不符的车辆,而没有认定为无证驾驶,既然不是 无证驾驶,那他就是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理应在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综上,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愿意,以驾驶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操控能力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否在强制险限额中赔偿内承担责任,不能简单地认定凡驾驶与准驾车车型不符的行为均为无证驾驶,以合理、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立法部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相关情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不必要的揣争。 相关法律链接: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驾照驾驶变型车出事保险公司理赔 案情 江某持有小型汽车 C1的驾驶证,2009年6月2日江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黄陂镇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以江某虽持有机动车C1驾驶证,但不能驾驶变型拖拉机为由,认为其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此种情形某保险公司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不予以理赔。为此,江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汽车驾照驾驶变型车出事保险公司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2004年5月1日起,交警部门已经取消了大型拖拉机的准驾类别。拖拉机方面的业务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车辆代码为大型拖拉机(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 三种准驾车型。现江某虽持有交警部门办理的小型汽车 C1的驾驶证,但江某应持有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的拖拉机准驾证才能驾驶变形拖拉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江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某保险公司不应当对江某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当对江某予以理赔。 简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变形拖拉机是属于汽车还是属于拖拉机?笔者认为变形拖拉机属于低速载货汽车。理由为:第一、根据我国2004年4月1日启用新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交警部门取消了大型拖拉机(准驾车型代号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电瓶车(Q)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类别。拖拉机方面的业务转由农机监理部门管理,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车辆为大型拖拉机(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三种准驾车型。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车辆中并没有变型拖拉机的驾驶证的准驾代码。作 为取得了C1小型汽车准驾资格的江某应掌握了此类变型拖拉机的驾驶技能。 为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变型拖拉机应归属于哪个部门管理之前,以取得了C1小型汽车准驾为妥。 第二、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拖拉机的概念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 ,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手扶拖拉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的3 “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关于拖拉机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更何况在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车种。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概念为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设计最大速度不低于70公里/每小时。相比之下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低速载货汽车标准与现行型拖拉机的设计标准极为相似。本案中,江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的行驶速度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各项技术参数与低速载货汽车基本一致,为此,江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早已不是旧观念中的拖拉机了,应将此类车型归类于汽车类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江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对其应该按照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来对待,江某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 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 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政策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 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 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 (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 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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