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旅舍协会章程
11
北京青年旅舍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北京青年旅舍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Youth Hostel Association 。 缩写:BJY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区域青年旅舍、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中国青年旅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旅游局的业务领导,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国际饭店二号楼11层。
第六条 本协会经费同本章程第五章第28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制订青年旅舍的行规行约,协调协会与地方分会内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
益;
(四) 促进各地区青年旅舍协会的设立和运作;
(五) 加强与国际青年旅舍联盟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青年旅舍协会等机构的协作,以
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六)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发布行业
;
(七) 经授权开展行业资格认证,协助青年旅舍开展培训;
(八) 组织和实施与国外、省外的青年进行交换式度假和旅游;
(九) 发行制作宣传品,利用媒介宣传,为社会公众提供住宿信息咨询服务;
11
(十) 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十一) 组织开展研讨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传播行业信息; (十二)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受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
及相关资料;
(二) 经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
(三) 会员资格从领取到会员证时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 有权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折扣; (七) 有权获得各青年旅舍的消费折扣;
(八) 当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11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 会费的标准由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表决后确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识。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终止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和申诉,但这种申诉并不是会员资格的延长,在申诉期间内,作为协会会员原来享有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同时终止。被终止资格的会员无权要求退还已交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团体会员成为常务理事应由2名以上会员企业推荐,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个人会员成为常务理事应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1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任名誉职务、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11
(五) 提议重要事项,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
选名单,交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调各分会、代表处、各青年旅舍开展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国内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1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 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青年旅舍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