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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2017-09-29 6页 doc 18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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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农家乐申请星级评定采取备案制。 第五条 农家乐选址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停车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停车标示规范、 醒目,农家乐经营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庭院干净整洁~建筑布局合理、格调协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点区域周围环境氛围优美~绿化完好,经营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圈养家禽应远离服务区。 第八条 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能够开展参与型生态农业项目、民俗风情表演等休闲项目~有娱乐设施~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接待点岗位机构健全~能统一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内有健全的安全保护~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等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家乐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市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文化、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家乐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西宁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科学编制农家乐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饮用水、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厕位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知识。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 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 ,四,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 设置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受理投,申,诉的游客服务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负责农家乐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做好农家乐对客服务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二十一条 对农家乐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 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二,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奖励补助措施~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一,对当年通过二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三 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四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 ,二,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市政府给予该村1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道路、公共厕所、门楼等,、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星的处理结果~具体如下: ,一,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的~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二,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的处理结果。 ,三,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西宁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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