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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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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典]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典]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典]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典]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 【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l.O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 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 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腾讯公司主张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具体表现为:?最初两款“360隐私保护器”(版本号为1.0.0.1001和1.0.0.1003)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进行监测,且将任何软件更名为QQ.exe,“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结果都会显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都存在误导、暗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表述J (2)在“360网”上捏造和散布“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奇虎360公司对腾讯公司举证证明的“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的界面描述、检测结果及“360网”中发布的文章内容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但其主张,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分别是即时通讯类软件和安全类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双方的产品不具备可替代性,不具有竞争关系。另外,腾讯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本地 磁盘及磁盘中文件的情况,基于其对腾讯软件作为即时通讯类软件工作原理的理解,其认为腾讯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除腾讯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Window软件)之外的文件进行调用,都是不合理的。“腾讯QQ”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磁盘的情况,是未经用户许可采集数据的行为,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对这种扫描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是正当的。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原告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的内容,即“360隐私保护器”确实提示并引导用户认为QQ软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情况;对于奇虎360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QQ软件扫描用户文件的公证书,由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未予认可。结合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奇虎360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以公证过程存在瑕疵而否定了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故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发现,双方对于事实的争议主要在于奇虎360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反应公证过程。对于其中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号公证书,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合法性:(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制作截屏录像的过程是在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自行携带的电脑中完成的,尽管公证人员对该电脑拆封及首次开机过程的画面进行了公证记录,但在操作前并未对电脑硬盘做清洁性检查;(2)上述4份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软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安装文件,并非从相应的发行人官方网站下载,不能证明软件的真实合法性。 经审理,二审法院做出认证:其一,(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已经载明用于操作的电脑系未经开封的盒装电脑,该电脑开机画面亦显示系首次启动,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该电脑内的系统系原厂设置,该操作电脑平台具有客观合法性;其二,对于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QQ软 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文件,尽管未从相应的官方网站下载,但对于软件安装文件,操作人员均进行了数字签名的验证,签名人均为“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对于(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99号公证书中使用的涉案“360隐私保护器l.OBeta”(版本号为“1.0.0.1001”)的文件,经核对签名人和时间戳,均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号公证书中使用的“360隐私保护器l.OBeta”文件相同;其三,各方均认可软件数字签名系通过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授权的密钥方能制作,数字签名信息中的签名人即软件的发行人,数字签名的时间戳即为制作数字签名时认证机构服务器上的时间。数字签名及时间戳一经做出,便不得更改。数字签名“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即表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数字签名“Qizhi Software(beijing) Co. Ltd”即表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上述软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奇虎360公司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腾讯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奇虎360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类软件和服务市场,双方免费网络服务的主营市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基于网络服务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各自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免费网络服务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和广度,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在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只要该款软件合理、表达恰当,且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应为法律所允许。“360隐私保护器”在对软件进行监测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的表述和显示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解并产生不适当的联想,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关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对QQ软件监测时,使用了“个人电话、证件 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某些软件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漏”等描述。尽管奇虎360公司意图通过第三方进程监测软件证明QQ软件存在扫描用户磁盘及文件的情况,但是该内容不足以证明QQ软件扫描了包含奇虎360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软件中通过语言描述引导用户理解的“隐私”内容。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360隐私保护器”通过使用“个人电话、证件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等语言描述,并将相关信息的泄露与“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后果相联系,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360隐私保护器”关于QQ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QQ 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从而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360网”上的文章内容是以“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到的“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文件”的描述为基础,而奇虎360公司并未证明这一描述的客观性,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奇虎360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软件。在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未证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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