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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青岛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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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青岛总工会青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青岛总工会 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 策文件选编 青岛市总工会 印 1 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选编 目 录 1.《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7...
青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青岛总工会
青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青岛总工会 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 策文件选编 青岛市总工会 印 1 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选编 目 录 1.《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山东省劳动条例》,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7.《最低工资规定》…………………………………………………… 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9.《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10.《集体合同规定》……………………………………………………11.《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 1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12,45号,……………………………………… 1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31号,……………………………………… 1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总工发„2014?6号,……………………………………… 15.《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总工发„2014?11号,………………………………………………… 16.《青岛市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6-2018年,》……………2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3 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4 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员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确定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5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 ,四,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 ,六,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协商代表资格相应终止。 6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行为。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 ,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8 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四章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9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参加协商会议的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至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止。 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10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协商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其送达协商双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 11 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工会选派~并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职工公示。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形成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本企业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建立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也可以提交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工会和所有企业~应当对讨论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应当分别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公布。 12 生效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确认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合同内容与之相抵触的~协商双方应当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合同规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13 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企业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原负责审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除出现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章 争议处理 14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五条 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作出主动协调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15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关系领域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本年度不得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五,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责令企业依法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地方各级总工会16 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该总工会。 第五十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和记录员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或者职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者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 17 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8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节选)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9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20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 21 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22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24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6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8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29 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30 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31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32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33 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 35 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3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发〔1994〕48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 37 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38 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9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40 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1 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42 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43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44 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4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6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47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48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9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50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51 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52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3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1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54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5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56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 57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58 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59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60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 61 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62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63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64 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5 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66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67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 ,1997年2月14日 劳办发〔1997〕19号,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和职工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是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企业工会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2.企业已正式投产,开业,。 3.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基本数据和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68 同酬”的原则, 2.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在本地区和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度增长, 3.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4.在双方协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五、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合同的签订以及报送等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着重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奖励办法,加班、加点工资,职工年休假工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七、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参照下列各项指标: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 2.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4.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企业实现利税, 7.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8.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69 9.企业工资利税率, 10.企业资本收益率,在协商时~企业协商双方应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八、集体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适时发布本地区及不同行业工资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情况~并在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实施后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十、本意见亦适用于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十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70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 指导意见 ,2009年7月9日 总工发[2009]31号, 为推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工会进一步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适应了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是加快建立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 71 作~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使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 1、把握协商范围。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明确协商主体。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72 实际确定协商主体: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3、选好协商代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 4、突出协商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修订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行业内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或工资标 73 准等相关问题与企业行政签订补充协议。 5、规范协商程序。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协商程序~充分表达行业职工的意愿要求~协议内容应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回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约。 ,2,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集了解相关资料、信息及企业和职工意见~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3,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4,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5,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方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74 ,6,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工会应积极作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可在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 6、及时调处争议。对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工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调解、仲裁和依法裁决期间~工会应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依法有序解决争议的意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三、大力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 75 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结和指导服务。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大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各地工会还应从实际出发~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7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 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12,45号,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是工会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努力建设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解决职工方协商代表“不会谈”、“不善谈”~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要求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在目前集体协商指导员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专职集体 77 协商指导员选聘、管理、使用和培养制度~使具有较高道德素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善于协商协调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相关工作~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区,级总工会2-3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选聘规模。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根据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实行集中办公并直接参与本地工会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聘用和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具体支付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总工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主要职责 ,一,宣传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为企业和职工答疑释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总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企业职工方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代78 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参加协商。可以受上级工会委托~或接受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聘请~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总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本级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总工会对工会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选聘条件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曾在党政机关、工会组织、教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供职~且已退休或离岗的人员中聘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 79 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群众工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以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延聘至68周岁。 五、选聘办法 按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建立规范化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制度。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与所聘用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原则上一年一聘。省,区、市,总工会可以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地,市,级总工会可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择~报省级总工会审核批准后~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并报省级总工会备案。地,市,级总工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分派到所辖各县,区,工会或产业工会开80 展工作。经济发达、中小企业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县,区,级总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择~经地,市,级总工会审核批准~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并报地,市,级总工会备案。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定期将辖区内聘请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基本情况报全总集体合同部备案。 六、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相应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考核激励、定期培训、联系沟通等管理制度。 ,一,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分级考核制度~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定期培训制度。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中长期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三,联系沟通制度。建立本级工会组织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 81 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影响力。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提升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摆上重要位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坚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和列支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明确职责任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分级抓好落实。省级总工会负责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操作措施,同时~制定人员选聘计划~实施对选聘人员的审核工作。地,市,及县,区,级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开展年度考核。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采取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履职情况,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衡量集体协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级工会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关心支持~不断拓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人渠道。 8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 (2014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4〕6号) 近3年多来~全国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普遍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提升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的意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工资收入~为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集体协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有的集体协商职工参与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有的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明显。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重要意义 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是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更加积极主动通过集体协商的 83 方式~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让广大职工从集体协商中普遍受益~增强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各级工会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更好履行基本职责、赢得职工群众信赖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推行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中国工会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以职工广泛深入参与为基础~以促进职工方协商代表敢谈善谈为着力点~以有效解决职工关心的突出问题为核心~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逐步提高广大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满意度~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 ,二,目标任务。 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要求是~努力84 推动实现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系统科学、协商准备全面充分、协商内容详实具体、协商程序依法合规、协商过程真谈实谈、协商结果公平合理、协议履行及时有效。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14年起~用5年时间~在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的基础上~集体合同所覆盖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达到90%~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工作原则。 循序渐进。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稳步推进,遵循集体协商工作规律~把打基础、利长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协商内容循序渐进~从解决职工普遍关注、容易解决的问题做起~逐步拓展和深化。 依法合规。企业、行业、区域工会敢于依法主动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协商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做到协商主体、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 职工参与。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作为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动力~通过落实职工参加集体协商的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和监督权~使协商议题充分反映职工诉求、协商进程及时向职工公开、协议内容由职代会依法审议、合同履行接受职工监督。 85 基层为主。切实把集体协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注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保障~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区域工会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增强其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水平~在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时更加积极主动、理性科学。 三、健全完善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工作举措 ,一,着力增强集体协商内容的针对性。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逐步由权益保障向利益共享拓展~努力通过集体协商满足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要分类确定协商重点~区域协商要实现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底线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行业协商要以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为重点~具体到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标准,企业协商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要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事项开展专项协商~签订更具针对性的专项集体合同。要持续做好基础工作~企业工会要加强与企业行政方的日常沟通联系~注意收集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为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内容奠定基础。 ,二,充分发挥行业集体协商的优势作用。把行业集体86 协商作为解决中小企业单独提升集体协商质量难的重点形式和有效途径~积极促进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行业集体协商要始终聚焦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倡行业内企业在履行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二次协商,各级产业工会要将行业集体协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加强与相关雇主组织的沟通~深入研究行业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生产经营态势、职工生产生活状况等~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中参与研究制定政策、发布信息~开展指导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选配和保护。健全完善保障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选出来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敢于为职工说话,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上级工会要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行业和区域~全过程指导、监督其依法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要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提供支持帮助等方式解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对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行为~要旗臶鲜明、积极主动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适用范围拓展至职工方协商代表~发挥其托底保障作用,对未尽到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责任的~上级工会要及时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7 ,四,切实激发集体协商中职工的参与热情。把职工积极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在开展集体协商前~企业、行业、区域工会要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职工诉求~并注意加强企业、行业、区域内不同职工群体不同权益需求的磋商、协调、平衡~力争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对协商内容、协商底线、协商策略等进行适当调整的意见建议,集体合同草案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并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了解职工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职工方协商代表巡视等方式~加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 ,五,注重增强集体协商的专业指导力量。通过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外聘协商代表~积极参与企业、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具体工作~每个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每1个年度内~至少直接参与4次企业、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的全过程~特别是在集体协商的准备、协商资料的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的解决、合同文本的把关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积极吸纳一批劳动关系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集体协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等指导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究集体协商面临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开展对企业、行业、区域工会“点对点”、“点对面”88 的业务指导,通过专家巡讲送教上门~推动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断提升把握政策、分析数据以及运用协商策略技巧的能力水平。 ,六,突出强化上级工会的指导服务。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行业、区域工会的指导服务~注重加强对企业实施集体协商质量效果自我提升计划的引导和激励。城市、县,区,总工会应在每年企业、行业或区域集中开展集体协商前~会同协调劳动关系相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磋商~至少发布1次本区域内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供求、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消费价格指数变化、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市场经营环境等与集体协商相关资讯情况的分析报告,针对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多但企业、行业或区域工会组织开展协商有困难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上级工会代行或参与下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机制,分级分类培育和宣传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具体、协商效果明显、职工比较满意的集体协商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集体协商制度规则更具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企业、行业、区域工会主动作为、上级工会指导服务到位的良性互动局面。 四、切实加强对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将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89 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摆上全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臵~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工会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集中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过程中要衔接联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工会组织形式的改革创新~在同行业企业集中度高的区域逐步建立行业工会组织并提供经费保障。 ,二,完善制度机制。探索实施集体协商质量评估试点工作~以职工对集体协商改善自身权益状况的满意度为核心内容~提倡各地工会结合实际制定指标量化、更具操作性的集体协商质量评估办法~在评估中可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列支专项经费对定期评估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激励。 ,三,提供力量支撑。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大重视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专职从事集体协商工作人员的规模,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通过逐步完善队伍管理、业务培训、业绩考核等制度~着力培养一批工会自己的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此件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90 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2014-2018年) ,总工发〔2014〕11号, 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主线~进一步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攻坚克难~巩固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总工发„2011?4号,取得的建制成果~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91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全国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加强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全国各级工会每年培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24万人次~其中全国总工会每年重点培训师资600人次~每个省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300人次~每个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每个县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60人次~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不断提高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 ——分级分类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典型。全国每年培育20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集体协92 商典型,培育60个企业、10个区域协商效果突出、影响广泛的集体协商典型。5年共形成100个行业、300个企业、50个区域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原则 ——坚持提升质量、增强实效。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贯穿于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果相统一。 ——坚持重心下移、上下联动。切实把集体协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注重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基层工会主动作为、上级工会指导服务到位的良性互动局面。 ——坚持依靠职工、惠及职工。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动力~落实职工参与权利~扩大职工参与范围~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反映职工意愿和需求~促进职工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以集体协商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普遍共识。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普遍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省级总工会要加强 93 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地市级和县级总工会要制定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总工会或者推动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组织实施集中要约行动。 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工会依据企业,行业、区域,实际~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 3.建立完善要约相关制度。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由其上一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 1.健全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94 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行业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工会组织。在行业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会组织相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 2.细化和拓展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把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行业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根据行业内企业实际情况~将协商内容逐步向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与企业二次分配等方面延伸。提倡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 3.拓展行业集体协商领域。在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有条件的 95 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继续积极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4.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通过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试点验证等方式~积极探索制定公平合理、能够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发布和管理制度。 5.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各级产业工会要切实发挥熟悉行业劳动关系特点、联系行业职工紧密的优势~加强对产业、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分析~深入开展对本产业、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会同行业协会适时就行业劳动工资福利等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在政策咨询、资源配臵、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产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为产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提高企业集体协商质量。 1.选好配强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健全完善企业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选出来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敢于为职工说话,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上级工会要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提供支持帮助等方式解除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96 后顾之忧。 2.增强集体协商内容的针对性。企业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 3.保障职工充分参与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在开展集体协商前~要充分了解职工诉求~力争协商议题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后~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并及时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委托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邀请相关专家及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其中~在协商资料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解决、合同文本草拟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 ,四,加强集体合同履约监督。 1.实施动态管理。省级总工会要支持和指导地市级、县级总工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 97 2.创新监督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积极性。要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参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借助各方力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推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臵条件,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还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五,强化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1.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加强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突出抓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要求~按照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级总工会2-3人的标准~分级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聘用规模。 2.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使用。省级总工会要制98 定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调配使用。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组织集中述职,科学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使集体协商指导员权责对应~职责落实到位,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3.加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保障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随队伍规模、工作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探索为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更为有力支持和保障的方式方法。 4.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构。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团,、指导组,团,等专家指导机构~吸纳相关专家学者定期参与集体协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巡讲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六,加大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力度。 1.分级开展培训。各级总工会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 99 方首席协商代表每年应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尽快就近培训~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集中培训。要通过组织编写理论类、典型案例分析类等丰富多样的培训教材~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拓展培训对象。各级总工会要在加强对各级工会干部、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促使更多党政领导了解重视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3.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省级工会干部院校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并将社会高等院校作为培训的辅助力量,坚持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探索开展巡讲、网络课堂等培训方式,坚持理论讲授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广泛开展现场观摩、案例分析、模拟谈判等培训教学活动。 4.强化培训管理。形成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考评结合、有序有效的培训管理机制。实施考核认证~凡参加各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各级培训机构颁发证书。建立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档案~加强对考核记录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上级工会要将完成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100 等情况纳入对下一级工会考核内容。 ,七,抓好集体协商典型培育。 1.分级培育典型。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应当深入基层直接指导或参与典型协商过程~分级抓好典型培育。全国总工会每年选树3个行业、3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并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各全国产业工会每年应当培育总结2个以上行业集体协商典型。省、市、县三级总工会每年至少要各培育选树2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各级地方总工会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产业工会沟通协作~联合抓好行业集体协商典型的培育。 2.深入总结典型。各级总工会要对优秀典型的协商过程、协商内容、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情况留好记录、建好档案,加强对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的长期跟踪研究和深入细致分析~总结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做法。全国总工会每年编辑1本集体协商案例分析图书资料发放至地方总工会。各省级总工会要根据实际~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工作~5年内至少编辑2本集体协商案例分析图书资料~发放至下级工会。 3.努力推广典型。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国内外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平台~积极主动推介开展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典型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地方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 101 摩或典型案例分析研讨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集体协商典型的分析研究、集中推广。 ,八,建立集体协商工作综合评价体系。 1.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评价。加强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研究~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评价试点~科学设臵评价指标~开展实证分析研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 2.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总工会要及时收集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上级总工会要将集体协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全国总工会每年对各省级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省级总工会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总工会要把开展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102 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积极争取把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的重要参考条件。 ,九,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1.健全宣传制度。各级总工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集体协商宣传计划~建立宣传引导工作的目标管理、激励约束、协调联动、快速回应等机制。特别是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集体协商热点问题~把握宣传时机和宣传节点~及时主动在媒体上进行解读和回应。 2.突出宣传重点。坚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于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重要意义。各级工会媒体要把行业、企业集体协商典型作为重点内容~全面报道协商过程、具体做法和创新举措~深入挖掘分析~形成系列报道,要针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疑虑或担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集中宣传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政策主张、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 3.创新宣传形式。广泛联系各种媒体资源~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和现代传播方式~创新符合媒体传播规律、职工喜闻乐见、社会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103 五、工作保障 ,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借助党委,常委,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必备内容~实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必备指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备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摆上工作重要位置。各级工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全会工作的重要位臵~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的工作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规划落实。要对集体协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进一步整合工会内部力量、优化资源配臵、加强合作联动~共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上下级工会之间应当就推进集体协商104 工作加强沟通交流~上级工会应当在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经验总结等方面为下级工会提供更多支持服务。 ,三,用好三方机制平台。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推进和指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地工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借助三方机制力量~加强对当地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对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讯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信息支撑,积极参与和推动政府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推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集体协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对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责令改正,推动各级各类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正面引导。 ,四,推动优化法制环境。各级工会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办法~在坚持依法合规推进集体协商的同时~促进集体协商立法更加完善~形成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各级工会要根据集体协商工作实际需要~共同努力推动国家层面加快《集体协商法》立法进程~ 105 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立法层次~增强集体协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较大的城市总工会要主动支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或修订集体协商相关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要着眼工会集体协商工作更加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形势~适应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要求~根据集体协商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工会组织体制、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进一步理顺产业工会组织体制~建立和完善产业工会与相应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在推进行业集体协商方面的独特作用。针对推进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鼓励支持基层积极开展探索创新~及时将基层探索创造的成功经验做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提炼~尽快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顶层设计。 106 青岛市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6-2018年, ,2016年3月28日 青工〔2016〕6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的通知》,鲁会„2015?64号,和《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鲁会„2015?71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及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实效性~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07 ,一,继续推动建会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5%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世界500强建会企业全部建制。 ,二,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对聘任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发放聘书~市、区,市,总工会要聘任至少3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全市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四,分类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工作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企业,行业、区域,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以“主体健全、沟通充分、程序规范~内容详实、责任明确、针对性强~履约到位、作用明显、双方满意”为基本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点。全市3年共培育20个企业、15个行业、10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提升质量、增强实效。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贯穿于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果相统一。 108 ,二,坚持重心下移、上下联动。注重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基层工会主动作为、上级工会指导服务到位的良性互动局面。 ,三,坚持依靠职工、惠及职工。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动力~落实职工参与权利~扩大职工参与范围~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反映职工意愿和需求~促进职工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坚持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以集体协商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普遍共识。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普遍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市、区,市,总工会要加强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制定集中要约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协调~联合实施集中要约行动。 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级工会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 109 3.完善要约相关制度。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由其上一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在接到要约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结合《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和推行<工会维权意见书><工会维权建议书>制度的通知》,青工„2016?2号,相关要求~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二,强化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1.努力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意见>的通知》,鲁会„2015?70号,要求~按照市、区(市)总工会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市、区(市)总工会可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聘用规模。建立各级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数据库~对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总工会备案。市总工会在三年规划年度考核中~将加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考核权重~对于没有建立专职队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已经建立队伍的~将视规模数量、规范程度、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差别化考核。 2.落实经费保障。市、区,市,总工会应当列支专项经费~ 110 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标准~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解决其工作补贴问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 3.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使用。市级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工作业绩由市总工会和接受服务的区,市,总工会按照《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青工办„2015?44号,共同评价~市总定期召开专职指导员工作例会~督查、部署专职指导员工作。区,市,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由各区,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相关要求加强管理使用~要制定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和业绩考核标准~使集体协商指导员权责对应~职责落实到位。普遍实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日志簿制度~做到指导有记录、协商有情况,普遍实行集体协商指导员与基层工会定期联系制度~每个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每1个年度内~至少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和2个行业、2个区域工会定期开展“点对点”、“点对面”的专业指导。 4.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构。市、区,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团,、指导组,团,等专家指导机构~吸纳相关专家学者定期参与集体协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加大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力度 1.分级实施培训。市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150人次~区,市, 111 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人次。要把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每年应至少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建立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档案~加强对考核记录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 2.拓宽培训对象。工会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促使更多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了解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通过联合开展培训等形式~加大对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负责人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协商内容的宣传、培训~帮助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形成行业自律。 3.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机制。各级工会要把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纳入工会整体培训规划中~加大经费投入~制定培训计划~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分步骤、分层次的培训工作。要创新培训形式~改进培训方法~探索创新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经验分享式、拓展训练式等培训模式和方法~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实际效果。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设臵课程~细化和丰富培训内容~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实践锻炼~不断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推进集体协商程序规范 1.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上级工会要指导协商双方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启动要约、协商会议、审议通过、报送备案、 112 公示告知等集体协商流程~着力提高职工在协商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2.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健全完善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协商代表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敢于为职工说话、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上一级工会要选择一部分重点企业和行业~派集体协商指导员全过程介入~指导企业和行业工会依法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 3.准确把握职工意愿、诉求和期望值。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要通过座谈、问卷等形式充分了解职工诉求~准确归纳、提炼有代表性的协商议题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准确把握职工意愿、诉求和期望值~力争协商议题准确聚焦职工反映集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表达职工期望。 4.及时掌握企业有关信息。要持续做好基础工作~企业工会要加强与企业行政方的日常沟通联系~注意收集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为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内容奠定基础。根据职工诉求和企业实际~将协商内容由权益保障向利益共享拓展。 5.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争 113 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企业工会要把委托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探索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在协商资料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解决、合同文本草拟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 ,五,大力推进专项集体协商 1.突出抓好工资集体协商 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积极推进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工作。 ,1,量化细化协商内容。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 ,2,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各级总工会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发布和管理制度。提倡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 ,3,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制度~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行业和区域,~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标准,试行,》(附后)进行改进和完善~努力实现 114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规范、工作运行更加有效的格局。 2016-2018年分别达到以下目标: ?2016年底~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75%以上。其中~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50%以上~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20%以上。 ?2017年底~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85%以上。其中~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60%以上~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30%以上。 ?2018年底~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90%以上。其中~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70%以上~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行业和区域,占40%以上。 2.突出抓好行业,区域,集体协商 ,1,健全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主体。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在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或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115 ,2,拓展行业,区域,集体协商领域。在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区域,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区域,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区,市,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区域,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3.扎实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要将劳动安全卫生纳入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明确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4.积极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 把提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质量和实效、提高履约率和女职工满意度作为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的主要目标。要综合考虑国有、非公有制、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以及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等因素~在协商重点、内容上有所不同和侧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要按照依法签订、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原则分类签订。 ,六,抓好集体协商示范点培育 各级工会应分级抓好集体协商示范点的挖掘和培育。区,市,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各培育选树2个企业、2个行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并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有条件的系统工会每年应培养总结1个集体协商示范点~各级工会要加强与系统工会的沟通协作~联合抓好行业集体协商示范点的培育。 116 上级工会应指导企业将协商内容、协商过程、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备查,加强对集体协商示范点案例的跟踪研究和深入分析~总结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经验做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研讨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工作论坛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区,市,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摩或示范点案例分析研讨活动~切实发挥典型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加强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 1.实施动态管理。市、区,市,总工会要建立健全项目完整的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 2.强化工会和职工监督。市、区,市,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积极性。每年要至少通过开展一次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应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和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或行政方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监督形式~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做好整改落实。 3.借助各方力量。市、区,市,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要 117 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为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臵条件,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规定。 ,八,建立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 1.科学建立集体协商评价标准。参照《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标准,试行,》,附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了解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工会要及时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 2.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工会要把开展集体协商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章,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实行“一票否决”;积极争取把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情况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的重要参考条件。 ,九,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协商宣传计划~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联系各种媒体资源~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社会 118 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把握宣传时机和节点~深入宣传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特别是要把行业、企业集体协商典型作为重点宣传内容~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集体协商热点问题~全面报道企业、行业,区域,协商示范点的协商过程、具体做法、创新举措和主要成效~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四、工作保障 ,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各级工会要抓住省委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好党委,常委,会议、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必要内容~实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必备指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须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争取党委政府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摆上工作重要位置。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全会工作的重要位臵~对集体协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整合内部力量、优化资源配臵~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区,市,总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遇 119 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规划落实。 ,三,用好三方机制平台。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推进和指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本区域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对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讯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信息支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依法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将协调劳动关系向区,市,、街,镇,延伸~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履行好社会责任~重视和支持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负责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把集体协商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依法参加集体协商。 ,四,推动优化法治环境。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依法合规推进集体协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等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 120 处;依靠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履行好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附件: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标准,试行, 121 附件: 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标准,试行, 总分 项目 质 量 标 准 资料数据 分项值 (100分) 工会年度重点 1.工会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全年重点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 3 工作计划 工 作 2.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引导 宣传材料 3 9 管 理 工资集体合同 3.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持续开展~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无缝衔接 3 文本 1.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征集职工利益诉求 意见征求资料 3 2.工会重点收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物价指数、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主要岗位和工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收集数据资料 3 资料材料 收集、3.企业行政方积极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15 企业提供资料 4 协 整理、目标任务、财务状况等资料 商 分析 4.工会对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制订职工方协商工作预案 1 准 工作方案 5.工会与企业就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充分沟通协调 2 备 和相关资料 6.工会提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协商筹备情况~争取上级工会指导 2 122 总分 项目 质 量 标 准 资料数据 分项值 (100分) 1.双方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合法、主体合法、人数对等~如聘请本 企业,行业、区域,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协商顾问或协商代2 表~依法履行了程序 协商代表名册 2.职工方协商代表构成合理~女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及产生过程 1 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相关资料 协商 3.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符合相关规定 1 13 代表 4.企业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符合相关规定 1 5.工会建立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述职、评议等制度 4 相关制度 6.企业支持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为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4 件和工作时间~职工方协商代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要约、应约采用书面形式~时间、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 要约书与应约书 3 2.协商主要通过召开协商会议的方式进行~且在协商会议前进行了多层次协商会议资料 2 的充分沟通与磋商 协 3.协商过程、进程等通过恰当方式向职工通报 通报材料 2 商 21 4.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且经无记名票决~职代会,职工大2 4 程 通过率较高 会,审议报告 ,,50%, ,?80%, 序 工资集体合同 5.工资集体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2 文本 6.协商会议原始记录详尽、准确~且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原始记录 2 123 总分 项目 质 量 标 准 资料数据 分项值 (100分) 7.工资集体合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报审资料 4 8.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 书面公告 2 1.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4 2.合同中确定的职工工资水平符合职工的期望值~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区2 4 域,最低工资标准 (与最低标准持平) ,高于最低标准, 3.协商确定了工资水平调整比例~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和本地区工资增长指协 工资集体合同 2 导线要求 商 文本、工资管理19 4.合同中确定了各种补贴、津贴标准和奖金办法等~引导和激励职工“高效 制度和工资调查3 技能、高业绩、高薪酬” 果 资料 5.合同中确定了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3 基数等标准~且合法、合理 6.协商确定了职工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等同3 步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1.成立由工会牵头的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组织~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履4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沟通 合 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每年向职代会,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 同 职代会,职工大15 履 会,专项报告、3.企业未发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争议 3 行 履约对照表和 4.企业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中职工意见和建议有改进办法和措施~及时回相关资料 2 复 124 总分 项目 质 量 标 准 资料数据 分项值 (100分) 5.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100% 3 1 2 1.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参与率较高 调查问卷 ,,60%, ,?70%, 1 2 满 2.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普遍知晓 调查问卷 ,,80%, ,?90%, 意 8 1 2 度 3.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较高 调查问卷 ,,70%, ,?80%, 1 2 4.职工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满意率较高 调查问卷 ,,70%, ,?80%, 125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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