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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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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 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与正式公务员有何不同, 1、不同之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与公务员的根本区别就是,公务员档案登记的是行政编制,而参公人员的编制为事业编制。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也就是说参公管理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其中人员编制也是事业,只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相同之处,完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行公务员登记,包括所有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职务任免,升降,交流、回避、辞退等全部和公务员一样进行,中央党群机关的很多单位,国务院系...
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
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 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与正式公务员有何不同, 1、不同之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与公务员的根本区别就是,公务员档案登记的是行政编制,而参公人员的编制为事业编制。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也就是说参公管理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其中人员编制也是事业,只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相同之处,完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行公务员登记,包括所有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职务任免,升降,交流、回避、辞退等全部和公务员一样进行,中央党群机关的很多单位,国务院系统,各省地县市,都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3、与事业编的不同,事业编制可以按职称拿相应级别的工资,公务员和参公不走职称工资,只按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拿工资,事业编制需要签订劳动,公务员和参公都不需要签订,事业编制需要缴纳失业保险金,公务员和参公不缴纳失业保险,也就是没有失业的说法。 4、参公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因为我国有党委,党领导,党管政府,党管干部,国外政府就是政府,政府的都是公务员,政党代表政府执政,没有绝对领导和管理,我国政府是直接行使职能的,所以肯定是公务员,而党群机关很多不是直接行使职权,按理不是公务员,但党领导政府,政府都是公务员,党群机关不是公务员说不过去,于是产生了参公,针对党群机关和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准及隶属关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所谓的“参照管理”,其条件是, 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依法批准。 “事业单位”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之一。据说1955年7月首次出现在全国人大的一份报告中,至今使用了半个多世纪。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条例》(1998年颁布,2004年修订)中界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称:“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 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可见,界定事业单位的关键在于,一是举办者,二是利用国有资产,三是从事的特殊工作中央和地方参照管理单位有所不同。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列入参照管理。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曾经发布了《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组通字 [2006]33号),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之后,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等单位又被列为参照管理单位。 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 (一)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央党校 2、中央编译局 3、中国外文局 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2008年被列入参照管理。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 2、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4、国家行政学院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8、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 1、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参照管理,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市、县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一般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情况以及名称与中央不一定相同,所以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在参照管理方面不一定上下对应。即便上下都有同样的机构,上一级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下级单位没有这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的,也不能以上下对应为由,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各地的参照管理单位比较多、比较杂,在此不罗列,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曾经有一位朋友看到某县机构名称来问我,农业局 与农机局有什么区别,我解释说,从公务员这个角度来看区别太大了。农业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农业事务,机构属于行政单位,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农机局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简称,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各地一般都将其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按照规定,“参公”单位每年要上报备案,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 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由审批机关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除此之外,还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公”的特殊现象。他们并不属于上面提到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以他们不能依据《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参照管理,只能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没有把他们的地位写入法律,主要是出于国际交往的便利考虑,如果明确这些机构的性质,可能影响他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目前,有20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法学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这20个机关的中央机关明确“参公”,其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其会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不列入。比如,金庸加入作协,如果不当个专职副主席等职务,并不能拿到“参公”身份和待遇。另外,这些机构普遍设立的机关服务中 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均不列入。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参公”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中央,制定实施办法。有些机构并没有省、市、县分支机构,所以地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构的参公情况也不尽相同。比如,安徽省首批明确省计划生育协会等14个省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当今中国的公务员招考,可谓愈演愈烈,很多职位招录比例都到了令人咂舌的地步,这其中就衍生了很多问题,我最近加强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了很多心得体会,现在就当中的某些比较热门的话题做一些回答,希望大家参与到这个讨论中来,因为其中很多都是关系到参公人员的(本人报考职位也是参公)。 1、公务员是指哪些, 在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之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的,他们同其他的依照(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一起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公务员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定义了: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只是公务员的充分而不必要条件,)。 而在《公务员实施》一文中,则更加具体了列入公务员的机关,共7大类,这里不一一详述了。除此7大类的机关外,其他的所有的包括全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国家、省、市、县等等一切机关(单位)都叫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其工作人员叫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而不叫做公务员(包括那些。所以,公务员的定义及其范围至此明晰了:具有《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的定义,并在7大类机关从事公务工作的才能称作公务员,而不是某些人所指的有行政编的就是公务员,他们也只能叫参公工作人员,当然,调任7大类机关的除外。 2、参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又是指哪些, 由于,在《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中说明了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这个文一直没有找到),这里就不在讨论这种类型的参公工作人员和单位性质了。我现在要讨论的是大家备受关注的参公事业单位的性质。据配套法规中的解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性质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纳入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性质是除了编制以外的所有东西应该是和公务员是一样的,至少也是参照的。这个解释是和单纯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有区别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纯公益性质的、纳入事业 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而且从人员组成、工资、福利待遇、晋升、级别和参公事业单位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参公单位的事业编也与其他事业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无需再过多解释。 3、参公机关(单位)的进人方式, 一般人员进入参公机关(单位)的方式确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参公机关(单位)也和行政机关一样施行了“逢进必考”的制度,关于参公机关(单位)原工作人员的过渡考试等等一切我就不讨论了(那样的考试只是一个形式,也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家可以上网去看资料。我所想说的“逢进必考”是指包括本人在内的数以千万计参加的国家、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经过同7大类机关一样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这样的一个严格的过程而考入参公机关(单位)特别是参公事业单位的考生们,某些不懂装懂的人反驳说参公事业单位的招考过程、考试的激烈程度没有7大机关正规和激烈,7大类机关进人比参公难等,我想这样的言论是没有经过大脑的,相信经历过09年国考的人不会忘记重庆市地震局的那个职位,招录比例达到了惊人的2636:1,排名竞争最激烈职位的第 8名,看过这样的比例后你们还有什么话说,即使在很多省招录公务员考试中,乡镇职位的竞争激烈程度比得上省直、市直的参公事业单位,从这一点上来说,说7大类机关进人比参公机关 (单位)进人难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4、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参公, 我们找到了共同点,更要看到差距。事业单位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一种特殊的结构,在中国,事业单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或化身,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中事业单位的分类我不详述,大家自己找资料看。我想要说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在《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这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类单位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已经成为了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比那些纯公益性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多的就是具有某些行政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中国现阶段的改革浪潮中,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推到了风口浪尖,根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专家解读: 第一类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政事不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这类就是参公事业单位的未来,当然其中某些在参公审批中钻了空子的实际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会要剔除到第三类中去)。 第二类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事企不 分”,改革目标是逐步转为企业,走向市场(这一类是指像地质队这样的单位的未来)。 第三类是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是整合资源,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监管(这一类是指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未来)。 总结:事业单位改革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漫长曲折的过程,从长远看来是势在必行,在现阶段又有实现的难度,而对于第一类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则是牵动了千百万考生的心,我有理由相信改革将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后记:某位网友提出的建议——我建议这些单位不再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名称,应该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这样就形成了公务员——“七类机关”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准公务员之间可以双向流动的格局最终形成。个人觉得这样的说法是很有必要的,以区别于其他的事业单位,也算是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名吧,既然大家都这么介意的话。 4、参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身份问题,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到底是单位参公还是人员参公,我可以很正确的回答你,先是有单位参公(由体制决定),才导致了人员参公,但是两者无需疑问的都是参公。很多人又会觉得不值:我们同样是过五关斩六将,却遭受了这样的一种非公平待遇,那 以后谁还考参公啊,我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参公人员在所有方面(除了交流这个问题还需商榷)都同公务员是一样的,包括退休(很多不懂的人说,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按事业单位待遇拿退休金,这都是错误的~《公务员法》配套法 中明确提出,参公人员执行公务员退休金制度,所以说,大的环境下,参公单位人员是不用担心待遇问题)。 但是,由于官本位思想作祟,还有很多人具有政治抱负,想要在政坛上崭露头角,想要在仕途上一翻抱负,但是又因为专业或者某些原因考入了参公单位(仅指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的人民团体等由中央下文另行规定),那么就只能永远呆在参公单位,政治前途就此覆灭吗,下面,我跟大家探讨一下参公单位和7大类行政机关的交流问题。 5、参公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之间如何交流, 先看两个文件: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 中组发 [2008]6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法律及规定明确了交流的制度(能否交流)和交流的方式(怎么交流)。 关于交流的方式,我一一来作分析: a.调任,《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及《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第二条、第二十条明确了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机关”是中组部和人事部玩的一个文字游戏:既指7大类行政机关,也指其它参公机关(单位),为第二十条作伏笔)”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并且明确了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方可调任。,《规定》 第二条没有明确事业单位的参公与否性,在第二十条中又忽然来个非参公事业单位调任参公机关(单位),没有明确参公单位从事公务人员调任7大类行政机关是否适用本规定第二条,从字面上理解有自相矛盾之嫌疑;二、 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这个概念没有明确,有混淆视听之嫌,担任领导职务是指乡科级副职以上还是指县处级副职以上可以调任,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似乎有字面上的理解困难, 是指副调研员以上还是指从办事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都可以调任, b、转任,《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 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转任明显的适用于公务员的内部交流。国家暂时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规来解释转任,然而这条却最最关系到参公与公务员之间的交流的政策,是属于内部交流,还是外部交流, c、挂职锻炼,由于不涉及人事关系的变动,不在这里详述。 总之,如果是参公与公务员交流属于公务员队伍的内部交流那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直接转任就行,不需要探讨和出台法律法规,可在现实中两者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更有甚者(大多是那些考入了7大类机关的)大肆贬低参公工作人员特别是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武断两者(指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不能双向交流,并且提出了参公向行政机关交流是逆向交流,要从严掌握等等谬论,他们所说的一切都是没有理论根据,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在网上还找到了四川省人事厅对于的回复:中央还未出台参公与公务员之间交流的具体政策,各省基本保持观望状态。这基本可以对交流做个论调了,只是现在各省执行有偏差,但整体情况我认为是乐观的~ 后记:我想大多数考入参公事业一族,在看到以上《公务员法》第十一章所说的交流与回避的内容时,还是要大跌眼镜...这个交流与回避中留给了我们太多的假象与遐想,甚至是 文字游戏。但是,我相信,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国家会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之所以没有跟着完善,只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拖了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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