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2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办事项目: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办事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和要求:
1、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到单位结算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审核结算科窗口"申报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社保中心承办人在受理单位申报后当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后,个人缴纳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额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缴费率计算。经审核后未确定缴费基数,社保中心应告知单位审核未确定的原因,并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填写《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规...
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办事项目: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办事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和要求:
1、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到单位结算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审核结算科窗口"申报新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社保中心承办人在受理单位申报后当场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后,个人缴纳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额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缴费率计算。经审核后未确定缴费基数,社保中心应告知单位审核未确定的原因,并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填写《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规定申报的日期内,重新报区(县)社保中心核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其最低缴费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确定。
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 单位填写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个人的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确认并签字)。
② 国家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3号)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疗保险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事项目: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事机构: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内容:
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缴费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个人帐户)的缴费记录。
三、接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缴费情况的查询。
四、接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行为的举报。
办理程序:
一、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单位人员发生转移、退休、死亡等情况,在申报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二、缴费单位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的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
办理条件:
一、本市城镇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内容:
一、受理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二、受理缴费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三、受理缴费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受理程序:
一、缴费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
二、缴费单位分别填写《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受理条件:
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批准建立单位或宣布终止单位的批文;
2、单位法人证;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登记注册证;
5、工资手册。
二、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向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办事项目:本市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办理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按规定可办理此项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办理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上年12月下旬至当年12月中旬。
申理对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手续: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单位须分别携带以下有关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携带企业或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年度计划平均人数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上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携带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的计划书;其他企业携带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的委托书。
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购买)。
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新办企业除外)。
最近月份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清算单》(新办企业可携带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登记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须出示有关证明。
2、 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须携带提供聘用人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的证明书、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的劳务
附件一的复印件、由代表处盖章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书、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办事处开户银行购买)、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首次办理除外)
上述企业在计划年度由于增人或其他原因须增加工资总额时,应携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年度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总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整。
3、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沪施工队,须携带由当地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意转出盖章及本市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开户银行同意转入盖章的《工资基金(生活费)转移单》。
4、 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以及部、委、办、市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应携带的材料,按上述原则由这些部门具体规定。
办理程序:
核名→受理→盖章→登记→备案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依据: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
有关条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单位基本情况变更
办事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变更
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银行帐号),单位转制、单位终止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办理程序和要求:
1、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的,可在每月5-26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完成。
2、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转制变更手续的,须填写《上海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申0表,并在批准的当月26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3、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终止变更手续的,须填写《上海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并在发生终止的当月5-26日之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五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变更: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 《上海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③ 填写《上海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申0表。
2、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帐号等变更:
① 填写《上海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申0表;
② 《上海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转制变更
① 单位申请;
② 转制前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批文或法人证书;
③ 市、区人事局编制委员会批复;
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 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⑥ 单位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4、单位终止变更① 单位申请;
② 单位工商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的裁定书;
③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④ 《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社会保险缴费卡》申领及补办
办事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卡》申领及补办
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1、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卡》。
2、《社会保险缴费卡》损坏、遗失须补办者。
办理程序和要求: 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卡》申领、补办手续的,须在发生时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牡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申请书 (社会保险登记附表1),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确认、核定、盖章后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2、参保单位因丢失、被窃、损坏等原因需补发《牡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应填写《牡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挂失申请书 (铅印表)一式二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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