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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财农税1号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2018-09-04 1页 doc 2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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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财农税1号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1992]1号1992-1-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1999-11-19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
1992财农税1号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1992]1号1992-1-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1999-11-19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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