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 2001〕22 号
【颁布时间】 2001-7-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
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 2001〕22 号
【颁布时间】 2001-7-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
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1〕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
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 2
001年7月2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 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
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 现就办理这
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 学位证明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 学位证明而贩卖的, 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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